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250号
申请人:杨小彦
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运逴。
本院查明:经申请人杨小彦同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新动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2020年4月14日,本院裁定受理新动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5月13日指定上海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新动公司管理人。
另查,新动公司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案目前正处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诉讼程序中。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根据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題的意见》,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夫,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新动公司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鉴于破产程序须对新动公司进行全面清算,并处置其全部财产,依法分配给合法债权人,上述工作的开展均需等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以后才能进行,目前并不具备继续开展破产清算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杨小彦对深圳市新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奇峰(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