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诉讼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诉讼风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再审;司法公信力;法律文书
【全文】
裁判要旨
原审裁判依据的法律文书虽被撤销却并非生效裁判,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雅砻江水电公司违规排渣造成泥石流,导致稀土公司投资建设的选矿厂遭受经济损失,稀土公司起诉至四川高院,请求判令雅砻江水电公司赔偿损失。
二、四川高院以稀土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驳回其起诉。
三、稀土公司不服,向最高院上诉。最高院认为,本案与(2009)川民初字第9号当事人相同、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均相同,构成重复起诉,故维持原判。
四、稀土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主张(2009)川民初字第9号已被撤销。最高院认为(2009)川民初字第9号并非生效裁判,不支持其再审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中,稀土公司以原审判决依据的裁判被撤销为由申请再审,但最高院并未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中所指的“法律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以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这里的判决书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但本案中,原审裁判依据的判决书并非生效判决,该案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因此当事人的再审理由并不符合第十二项的条件。
另外,依据“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申请再审还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系依据上述法律文书作出的,如果该法律文书不涉及案件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则不构成该项再审事由;二是上述法律文书已经被依法撤销或变更,导致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依据丧失。
实务经验总结
若原审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但应注意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注意以上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是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一审裁判并不包括在内。
二、原审裁判须为依据该法律文书作出,即依据该法律文书确定本案案件事实及案件性质。若该法律文书并非原审裁判的唯一依据,则当事人依据该条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该法律文书须被依法撤销或变更,导致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依据丧失。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第三百九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查阶段,裁定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另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并非生效裁判,基于各方当事人对该判决的上诉所形成的本院(2011)民一终字第44号民事裁定才系终审生效裁判,该民事裁定亦未被再审程序撤销,因此冕里稀土选矿公司申请再审主张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事由亦不能成立。
案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冕宁县冕里稀土选矿有限责任公司与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262号】
延伸阅读
裁判观点一
当事人依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事由申请再审的,据以做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必须是生效裁判、仲裁裁决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同时原裁判须是依据该法律文书作出,且该法律文书已被依法撤销或变更。
案例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赵兰尔、潘银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9)黔民申649号】认为:
关于本案中是否存在据以作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事由申请再审的,除了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必须是生效裁判、仲裁裁决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系依据上述法律文书作出的,如果该法律文书不涉及案件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则不构成该项再审事由;二是上述法律文书已经被依法撤销或变更,导致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依据丧失。经查,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上述条件。故申请人的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92302部队、邵忠斌海域使用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036号】认为:
关于案涉《公证书》被撤销是否足以构成本案应予再审情形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本案中,辽西公证处制发的《公证书》内容为证明祖恩林、张玉成声明书的签字属实,其性质不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且原判决认定祖恩林、张玉成等名下的用海面积实际归邵忠斌所有,并非仅依据涉案《公证书》,而是根据《公证书》以及所附的祖恩林、张玉成等出具的声明书、海域使用金收据保管情况、投资账目、邵忠斌的上访材料以及相关部门答复等多份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公证书》被撤销并不能否定祖恩林、张玉成等出具的关于其名下海域使用权实际是邵忠斌个人投资的声明书之真实性以及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故《公证书》的撤销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原判决不具有据以作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应予再审情形,也不存在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之应予再审情形。中国人民解放军92302部队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作者简介】
李斌,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李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
李斌,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李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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