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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十大破产管理人履职典型案例”之系列深度报道(八)

2022

“十大典型案例”

之系列深度报道

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

深度报道(八)

新余市服装厂破产清算案成功自行和解之“案例解析”

【案情基本情况】

新余市服装厂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90年10月16日,上级主管单位为新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因市场竞争激烈自1996年停产,拖欠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职工债权,企业资产负债率达387.91%,主要须解决140余名职工安置问题。2016年6月1日,新余市服装厂被新余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020年12月15日,根据新余市服装厂的申请,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新余市服装厂破产清算案,并依法指定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担任新余市服装厂破产管理人。

2022年12月26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新余市服装厂与全体债权人自行和解达成的《新余市服装厂和解协议》,终结新余市服装厂破产程序。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积极探索,创新思维,衔接困难企业优惠政策,最终破解难题,为我省首例破产清算自行和解成功的案例。

【案件重点、难点介绍】

新余市服装厂为集体所有制企业,重点难点为解决140余名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职工安置问题。破产清算受理前,新余市服装厂被界定为困难企业,其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依据有关政策,由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全额拨付。如新余市服装厂破产被注销,则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无法解决。

【困难解决对策】

依据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县属国有困难企业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界定申请,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则可享受优惠政策。而新余市服装厂须保留企业主体资格才有权提出界定申请。

为最大化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妥善处理好职工安置工作,新余市服装厂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转入民事和解。最终在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经管理人和主管单位新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新余市服装厂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与新余市服装厂和解,不注销新余市服装厂,保留新余市服装厂主体资格,继续执行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新余市服装厂退休职工和未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由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全额拨付,政策发生变化则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了新余市服装厂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处理自行达成的协议,系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他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于2022年12月26日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新余市服装厂破产程序。

【借鉴意义】

本案系我省首例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由新余市服装厂全体债权人与新余市服装厂一致同意自行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由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破产程序中的民事和解可以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全程适用,不同于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只能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适用的破产强制和解。本案中,管理人积极引导以多种方式化解企业债务风险为原则,通过协调全体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适用民事调解,解决了新余市服装厂全体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最大化保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机构及破产团队介绍

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秉承“团结敬业 诚信高效 专注责任 创新卓越”的核心价值观,团队化合作,专业化分工的运作模式,契合破产管理人工作,根据破产案件程序制定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设计最佳方案。办理本案的破产团队成员:负责人黄春岗,项目负责人李辉华、简奇锋,核心团队成员彭帅、聂燕燕、陈梅,成员刘小凡、候君健、谢春梅、傅慧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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