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我国新《破产法》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破产清算参照适用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法》主要是对企业法人破产的相关规定。与企业法人相比,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地承担责任,基于以上诸多差别,合伙企业的破产在破产原因、破产财产界定、与合伙人破产的关系以及破产程序适用上与企业法人的破产应存在较大不同。
【关键词】合伙企业;破产;合伙人破产
合伙企业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历来存在争议,这与我国旧的破产法体系下破产程序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只有企业法人才有破产能力的规定不无相关。《破产法》修订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规定非法人企业以及非法人企业的投资者也具有破产资格,但是最终因为反对者称“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容易导致破产案件的大幅度增加,不利于社会稳定”,从而新《破产法》对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并未做实质性地扩大。当然,新《破产法》也作出了相对变通的法律规定,即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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