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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谢荣炜:我去过!纽约东区破产法院不神秘

我是乔治·华盛顿大学(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法学院2020届学生。于2015年毕业于北京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并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美国法学院就读期间先后于2018年暑假在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的联邦地区法院实习,2019年1月至5月在纽约东区联邦破产法院伊丽莎白·S·斯通法官(Judge Elizabeth S. Stong)办公室实习。我在斯通法官办公室帮助法官助理们准备法官的开庭材料,同时有许多旁听法官庭审的机会。

(图为作者和斯通法官的合影)


学习美国破产法改变了我对破产的刻板认知,我了解到一部好的破产法能够如何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好的破产制度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进而降低了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依赖破产程序保护自己的债权,无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积极参与破产程序,尽可能地保护自己的债权。这样的制度让债权人在借钱时会相对稳定的市场有期待,从而更放心地向企业提供贷款。


在美国,个人破产案件的数量远大于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2018年,根据美国破产法第七章清算(liquidation)提请的案件有475,575起,其中自然人申请的案件有461,897起,占第七章总量的97%以上。破产法第十一章是许多企业提请债务重组的依据。2018年,根据第十一章提起的案件有7,095起,其中有6,078起案件是商事组织申请债务重组的案件。破产法第十三章是给自然人申请债务重组的特别保护措施。这一章只适用于自然人,它给予自然人提请一个为期36至60个月还款计划的权利。这一章可以让自然人避免直接走到第七章清算,即债务人可以保住他们的抵押物,尤其是自住房。2018年,全美国依据第十三章提请的案件有290,146起,大多数情况是债务人与他们的家庭面临着债权人申请实现抵押权取得债务人的住房。反观国内近两年经常出现过度借贷的年轻人因还不上网贷而自杀的消息,令人有感国内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美国的破产法渊源


美国破产法的渊源之一是美国宪法。美国1789年宪法规定了国会有权制定全美国统一的破产法,因此美国破产法是联邦的法律。美国的法院体系包含联邦法院与州法院。联邦法院对涉及联邦法律的案子享有管辖权, 因此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涉及破产的案件享有初始管辖权。但是美国法律允许每个联邦地区法院可以把破产案件移送至破产法院进行审理(28 U.S.C. § 157(a))。因此破产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可以看做是从联邦地区法院而来。若当事人对破产法院的判决不服并进行上诉,案件通常由地区法院先进行审理。若当事人继续上诉,方至联邦巡回法庭。美国国会制定了破产法典后,各破产法庭还能够在上级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自己设立一些规则,以此帮助当事人们更好地解决问题。例如纽约东区破产法院就出台了Loss Mitigation program, 旨在帮助银行与业主共同协商并达成新的还款协议。


斯通法官在北京的讲座中谈到一个成功的破产案件应当具备三点因素:透明度(Transparency), 回应性(Responsiveness), 和价值保全(Value Preservation)。以下谈谈我在她的办公室中的实习体会。

透明度

美国破产法注重债务人信息的透明度。当债务人提请破产保护后,债权人处在一个相对不利的位置,其缺少足够的信息参与进破产程序当中,所以美国的破产法要求债务人对一切债务与财产的信息都向债权人、Trustee、U.S. Trustee进行披露。这样的披露讲求详尽与及时。


纽约东区破产法院设有clerk office,其主要职责有点类似于我们国内的立案庭。Clerk office接受破产债务人的申请,并接受当事人及律师提交的文件。所有的债务人都需要在立案的时候向clerk office填写并提交一份法院拟定好的表格。这些表格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债务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债务人是否单独或是与他人共同申请破产保护、债务人是否在过去八年申请过破产及详细信息、债务人的财产及其大致估值、债务人的月收入、所有债权人及相对应的债务、有担保或有抵押债务是哪些、被抵押的财产是什么、债务人申请豁免的财产等等。债权人及法官助理们通过浏览这些三四十页的表格可以快速掌握债务人的各项信息。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债务人却可能无法在截止日期前提交上述必要的资料(法院允许债务人分多次提交上述材料,但有最后期限),此时债权人或Trustee会提请驳回案件,但是法官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考量,有时会重新定一个期限让债务人提交材料以避免案件被直接驳回。从实践可以看到美国破产制度讲求的透明度。

回应性

美国破产法院注重回应性, 即及时并灵活地处理破产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法官并不会排斥当事人临时提请新的动议并要求尽快安排开庭。例如当时人有紧急请求开庭,法官助理会与法官沟通确定最早的可以临时增加庭审的时间。在企业申请破产的第十一章案子中,法院也会给该债务人创造条件,争取在申请破产的当天安排一场first day hearing,做出一系列的裁定以此帮助企业在进入重整程序后仍能维持基本正常的生产。


这种回应还体现在法院能够及时地回应法律和事实上的问题,及时聆听双方的争议点并做出裁定,最终化解风险并推动案件向前发展。案件的迅速推进可以更快地让债务人走出破产程序恢复正常经营,债权人更快地取回财产,无抵押债权人取得更高的回报率。有效的回应是建立在法官对案件本身的了解上。下文我想与大家分享一个案子,法官在审理时做出的回应充满弹性却也有助于解决问题。若法官在该案件中对债权人提请的adversary proceeding(从破产程序中衍生出来的独立民事诉讼)做出胜诉判决并要求债务人按照判决还款,债务人会很快再次违约并破产,因此简单的判决看似并不是一个好的回应。法官在做出深入地了解后对此做出的回应就是举行调解程序,而非直接进行零和博弈的判决。下文会更详细地谈到这个案件。

价值保全

法院还注重对破产人财产的价值保全。价值保全既指保护债务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了实现这个目的,破产法院的工作特点与联邦地区法院不太一样。


2018年暑假我在联邦地区初审法院实习,因此对破产法院与地区法院的不同风格有深切体会。地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会在详尽地考虑双方证据、论点、过往判例后,对事实和法律上做出判决,即谁胜谁负。甚至当双方对事实问题争执不休时,地区法院会请陪审团做出事实上的认定。而破产法院为了实现破产程序的快速推进,让债务人从破产程序中走出来,避免债务人资产的减少,促进成各方共识,减少各方在一个环节的过多纠缠,法官会灵活运用程序解决问题。


破产法院除了在注重实体法律与程序正义以外,还讲究效率,讲究时效性,会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包括一些弱势方或是未出席方的利益。这其实也是美国破产法院本质上是court of equity的特点。斯通法官会基于案件的特点鼓励各方对某个动议进行协商,或举行调解程序,以促进案件的推进并平衡各方利益。而在地区法院的普通民事诉讼当中,原被告相对更加对立(包括在情绪上与观点上),原被告会更倾向于取得法院的最终判决,所以他们在案件初期(即民事诉讼冗长的证据discovery环节结束前)不太倾向于走协商或调解程序,因此整个时间线就会更长一点。所以破产律师需要很强的出庭诉讼能力及多方协商能力。破产法院法官也更主动地对案件审理程序进行主导,而不像美国的联邦地区法院一样,即在adversarial system体系中处于相对较被动的地步。破产法院的法官的主动纠问有点像大陆法系法院的特质。


我想简单的谈一下我眼中美国破产法院的实践。由于案子的数量多,法官几乎每周都有两天会审上百起个人破产案子的动议,因此很多时候也是时间紧任务重。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法官助理会提前准备,并在开庭前一两天更新案件报告。开庭报告是为了让法官在庭审时迅速掌握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双方争议点,并提出初步分析与建议(通过动议、驳回动议、延期审理)。接下来我想结合美国破产律师们提的一些动议来窥探美国破产法的法律适用以及案件各方所扮演的角色。这些动议是推动案件发展的关键因素,他们就像积木一样,一块一块拼接起一个完整的案子。

Motion to dismiss

若破产债务人不符合申请破产的实质条件或程序要求,Trustee会申请驳回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从而终止整个程序。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能出席section 341 meeting;债务人并未提交一个符合破产法第十三章要求的还款计划;债务人现持有的财产或者债务总额不符合破产法第十三章的规定;债务人未能按时付清第十三章中与Trustee所达成的每月还款计划等等。


我需要帮助法官助理审阅各方关于本次动议的所有文书。在程序上还要检查这些文书是否都成功地送达给每一个当事方手上(美国的民事法律要求文书的出具方自行送达,并且自己出具一份送达证明,以证明自己履行了按时送达义务)等等。最终完成一份开庭报告交由法官助理审阅。


在个人破产案件中,这个动议一般都由Trustee发起。Trustee的角色起到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用。Trustee可以是一名经验丰富的破产执业律师。他会审阅债务人的财产与负债情况,审阅第七章债务人提交的财产豁免清单和第十三章债务人提交的每月还款计划等。当第十三章还款计划被通过后,他还会一直监督债务人是否履行了每个月的还款义务,如果出现几个月未能还款的情况,他会向法院提请动议驳回这个案子。所以Trustee在确保个人债务人完成各项义务上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Motion for relief

申请破产后,许多债务人并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也就是说债权人的债权并未获得adequate protection(充足的保护),则secured creditor(持有抵押权保护的债权人)可申请实现他们的抵押权。依据的法条是11 U.S.C.§362(a)。


我会帮助法官助理对程序和实质进行检查。这些检查内容包含许多方面,包括债务人申请近期申请破产的次数、动议发起人是否提供了抵押财产报告(内含债务人偿还贷款的次数,违约的次数,抵押房屋或汽车的估值等)、动议发起人是否成功送达法律文书、Trustee是否提交无反对意见、动议发起人是否提交债权转让协议及抵押权登记证书等等。


美国破产法还赋予了债权人一定的权利以打击债务人滥用破产程序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若破产债务人,或者共同债务人短期内多次申请破产,其目的显然是为了保住房屋不被债权人强制执行用于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对房屋本身(in rem)申请lift from automatic stay(自动保护)。当债务人的行为构成了滥用破产程序来规避债权人的合法行为时,破产法官可以同意该房屋不在自动保护的保护范围当中。该房屋将自此不再受破产法自动保护的保护,债权人可以对该房屋直接实现其抵押权。这样的制度设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击非善意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债务的情形。

Order to show cause why the case can’t be dismissed

一般来说这个部分涉及到程序性的内容比较多,比如含pro se债务人(即自己出庭,未聘请律师代理的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全部的材料,法院要求债务人补交材料或者说明为什么债务人可以在材料不全的情况下得以继续。驳回破产案件的动议一般由Trustee提起,法院做出这个裁定是为了给债务人第二次机会,让债务人说明情况。


从这些动议中可以从窥探Trustee在个人破产案件中作为“watch dog”的角色。例如Trustee可以对第七章破产债务人申请的财产豁免表示反对意见。一般来说美国破产法对于个人可豁免财产(即个人可申请保留并不被用于还债的财产)的多少取决于州法律的规定。纽约州法律规定破产债务人只能保留一辆机动车以满足日常需求,保留一套房子(如果申请保留房子,还有更详细的规定,包括房子价值,并且债务人需要同时相对应的放弃一些其他财产豁免)。如果经法院审查后发现确实超过了可豁免总额,法官助理会出具文书,要求债务人进行修改豁免内容,否则请债务人向法院说明为何不可以驳回该案件。债务人在收到Trustee的反对意见后一般为了使破产程序走下去就迅速向法院提交了豁免财产修改。Trustee作为美国个人破产案件里 “watchdog”的角色可见一斑。

Motion to extend automatic stay

这个动议指的是债务人申请延长自动保护的保护期限。本质上来说也是打击恶意申请破产的行为。如果债务人在一年内第二次申请破产且第一次案件被驳回或主动撤回,那么债务人是被默认为bad faith(非善意)的,因此债务人只享有三十天的automatic stay的保护。但是债务人可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破产申请是good faith(善意)的,以此打破这种presumption(假设)并申请延长自动保护。


如果债务人能够证明这次申请的情况比上次要好,从而可以证明自己有能力把这次破产程序走完,而不是像第一次破产申请主动撤回或被动被驳回,法官一般都会通过债务人的动议(the case is in good shape)。这种改进包括,第一次没请律师但这次请了;这次的收入比上回申请时多,因此有基础完全履行第十三章还款计划的义务;甚至有债务人称这次破产申请有亲戚的担保支持还款计划等等。

Motion for non-dischargeable debt under Section 523. Adversary proceeding

Adversary proceeding是从破产案件中衍生出来的独立诉讼,程序上同美国民事诉讼类似,需要起诉人提交诉状启动一个新的案件。比较典型的就是Trustee或者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债务人的债务是属于破产法典§523下的nondischargeable debts(不可豁免债务),即认定该债务是由债务人恶意侵权所致的,因此债务人不得豁免该债务。


法官助理就曾经要求我写过这个动议的法律备忘录。从法官对于这个案件的处理可以看出斯通法官是如何做到三点核心中的回应性的。该案债务人在数年前曾把债权人殴打致伤,检方在州法院对债务人提起刑事诉讼,债务人认罪并接受处罚。而后债权人在州法院提请民事诉讼,债权人取得胜诉判决且获得近十万美元的赔偿。可是在这十年间,债务人并未偿还过一分钱,到如今本息合计超过二十万美元。这笔债务是债务人在2018年进入破产程序时的主要债务。债权人提请从破产案件中衍生出来的独立诉讼,要求法院认定这笔债务是无法通过破产程序豁免的。我找了许多纽约东区法院对collateral estoppel标准做出讨论的判决书,并写了备忘录供法官助理审阅。


但是在开庭中法官发现了简单的判决无法彻底解决问题,从而主导了一场调解。法官在庭审中问及债务人的经济来源、现有资产及每月支出。债务人的微薄的收入无法支撑其败诉后每月的还款计划,并有极大的可能会再次形成债务违约并申请破产。因此法官没有简单的做出谁胜谁负的零和判决,而是主持了调解,尝试帮助双方进行调解赔偿金额并落实一个合理的还款计划。


在确认了债权人只有金钱上的诉求后,法官开始向双方律师做工作,要求他们考虑一个能接受的金额。法官进而劝说双方律师逐步缩小索赔金额的差距,最后法官鼓励律师们向各自的当事人们商谈并确定最后的金额。回到法庭后,律师们即与自己的当事人协商,并与对方律师保持接触。几个回合后,当天双方最终把数字缩小到都可接受的合理区间,并答应下周在此数字的基础上继续协商可能的还款协议,包括总金额、每月还款计划、授权法院通过工资直接划扣(garnishment)的方式进行还款等。法官在主持调解的整个过程中非常注重程序上的严谨,她会要求双方律师都到场后才开始主持调解程序。


最终,虽然我的备忘录准备的案件只派上部分用场,但是这次庭审及调解观摩却让我收获颇多。我深感相比于在法律上作出谁胜谁负,也许债务纠纷的彻底解决并让各方都从破产程序中获得最大收益才是破产法官更重要的审判目标之一。因为即便债权人可以胜诉,继而认定该部分债务是属于不可豁免的,但考虑到债务人(其工作是一个高级餐厅的服务员)的月收入与支出,他在还款计划下违约并再次进入破产程序的可能性很大。法官的对事实与法律的深入了解以及律师们对该后果的清楚预判都是本案最终顺利走完调解程序的基础。


在这个过程中,我也切身体会到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争议解决)程序在破产案件中的的灵活应用。许多案件的动议都是通过这个程序解决的,双方达成共识并迅速推动破产程序的前进。

Motion to approve loan modification

这个动议是要求法院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新的贷款协议,从而替代原来已经违约了的贷款协议。我被分配到多个纽约出租车司机申请破产债务重组的案件。纽约的出租车司机们为了取得纽约出租车的运营牌照,都会向银行申请数十万美元的贷款,并以该牌照作为抵押物。但是由于uber、lyft公司的进入这个领域,出租车司机的收入受到了很大冲击,收入的降低使得他们难以按时偿还贷款,因而申请第十三章债务重组。经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债权人会同意修改还款要求。


我需要做的是对比新旧贷款协议的差异。通常来说,债权人会允许债务人在近几年减少还款金额并降低利息。但是基于对债务人财务状况会转好的预期,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在后面几年恢复到与旧协议相近的还款计划中。若是双方都同意且Trustee不反对,法官一般会通过该动议。所以在美国破产法实践当中,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是选择实现抵押权还是给与债务人第二次机会是大多是基于抵押物的特点的。相比较于房屋,债权人并不太会对车牌实现抵押权。

Motion to appoint trustee

在这个商业重组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指责债务人,有违规经营的行为,并要求法院任命Trustee来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与日常经营。债权人称债务人并未尽到审慎尽责的义务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其中包括债务人账簿管理混乱,以及债务人并未把租金收益归于bankruptcy estate。因此债权人要求法院指定Trustee来管理案件,以保证应归于破产的财产不会减少。我写的备忘录主要考虑这样的事实是否达到法官指定Trustee来接管财产的地步。但是这个动议最终双方在庭上达成妥协一致,债权人也撤回了此动议。法官和我分享道,她在庭审上对这一点非常慎重,因为在企业重组案件中任命Trustee来接管债务人所有资产及运行资产的门槛非常高,而且其后果对债务人而言比较严厉,即债务人丧失对破产财产的经营管理权。丧失经营管理权利通常也意味着该财产无法得到最大限度的经营与利用。

What I thought:

斯通法官办公室的分工安排也非常讲究效率。法官有两个法官助理,他们各负责一半案件。一般来说两个法官助理都是任期一年,一年结束后他们都会去当律师。他们也同时轮流跟随法官出庭,替法官做必要的记录或是在庭上随时提交必要的补充资料。法官还有一个courtroom deputy。她的工作是帮助法官与法官助理处理行政上的事情,比如案件的排期,从clerk office接受案件的文书材料,开庭时坐在法官旁负责确认当事人是否到齐并灵活安排当天开庭案件的顺序等等,从而能够帮助法官与法官助理完全专注于案件的审理中。每次开庭都有一名速录员,其主要职责是帮助做法庭记录。速录员在破产法院也是很重要的角色,因为许多时候破产法官并不会像地区初审法院一样准备文书来裁定所有的动议,而是为了效率以口头的形式当庭作出裁定,该速录副本即为法官的裁定。当事人们在庭审结束后可以在clerk office处取得法官裁定的文字记录。我在修企业重组法课程时也阅读了几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法官通过口头形式作出的裁定。


在实践上,个人认为美国的银行或贷款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理效率较高。许多个人破产案件中,申请实现抵押权的债权人都不是原始债权人,都是第二手甚至第三手的债权人,因此他们在申请时都需要附上债权转让协议与抵押权转让记录作为证据。但如果该债务是涉及汽车金融贷款的,债权人对债权进行转让的情况比较少见,因为债权人自己就是汽车金融公司。所以他们大多会作为原始债权人参与进破产程序中,向法院申请实现权利取回汽车。


另外,结合我在破产法院观察到的公司重组案件与我所修的企业重组法课程,我认识到破产重组是美国商业公司实现债务重组、变更公司控制权、或违约债投资实现收益的重要手段。公司重组律师有很多策略来帮助客户(包括债务人与各不同层级的债权人)实现不同的商业目的。若今后有机会再单独写文章来与大家探讨。因此公司重组律师在美国各大律师事务所都是很重要并且创收能力极强的一支团队。


这段在斯通办公室的实习经历十分难得,本人也感受颇多,因而写下这篇文章与各位分享。感谢各位阅读,并希望这篇文章能够给国内破产法事业的发展提供一点美国的实践信息。由于许多专业名词是从英文中翻译过来的,各方面也有许多不够严谨之处,还请各位专家老师批评指教。


最后我想与大家分享几张纽约东区破产法院(布鲁克林法庭)的照片。由于纽约东区破产法院所在的办公楼历史悠久(始建于十九世纪),所以其建筑风格非常有特色。

Conrad B. Duberstein U.S. Courthouse


法院入口

法官与法官助理在给送给我的纪念品上签名留言(这个纪念品也是东区破产法院的素描画)


2019年4月20日 斯通教授在第10期蓟门破产重组对话上以“涅槃:通过个人破产实现债务豁免”为主题,重点介绍了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

【对话】个人破产:美国的今天,我们的明天?

责任编辑:宫祥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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