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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失职行为的责任承担

    【学科类别】破产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翰文法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破产管理人;责任承担
    【全文】

      《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其重要性毋庸置疑,因此也负有广泛的职责。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这些职责的过程中,由于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因素,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轻者会使管理人遭到债权人债务人的质疑,重则可能面临债权人债务人向法院申请更换,甚至提起诉讼要求管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职责内容、责任承担等方面,探讨破产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时应承担何种责任。
     
      01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确定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法院指定”,作为“法定受托人”,在法院的监督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其职责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也要承担因违反相应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而“管理人名册”经过“专业且有资质的人员/机构申请—法院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法院通过辖区内有影响力的媒体进行公告—确定编入后通过全国有影响的媒体公布—逐级报最高法院备案”的严格程序进行确定,意在保证管理人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作为破产法律关系中的一个独立主体,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决定其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时应当以有利破产财产最大化为目的,所作决定应当有利于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非个别债权人利益,更非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02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内容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此外,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了“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勤勉尽责要求管理人履行注意义务,忠实执行职务要求管理人履行忠实义务。这一条款作为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时所应达到何种专业程度、执行具体职务时所应达到何种程度的概括性规定。
     
      03
     
      破产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一)管理人需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在实务中,主要体现在以下情形:
     
      1.破产管理人违反勤勉义务的失职行为
     
      通常是破产管理人不作为或怠于作为造成的。
     
      (1)管理人在被指定后未及时接管债务人财产,导致债务人财产流失。
     
      (2)管理人放任债务人拒绝或者拖延交付资产,不及时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导致财产受损。
     
      (3)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时未通知债权人申报,无故拒绝申报材料,或不予确认,或未妥善保管申报材料导致丢失,造成债权人财产损失。
     
      (4)管理人接管财产后需采取紧急举措处理或保护财产而未为之,导致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
     
      (5)管理人不及时追回债务人应收回的债权、被企业相关人员侵占的财产等,导致财产损失。
     
      (6)管理人未将某项财产列入财产清单,使破产财产减少。
     
      (7)管理人怠于行使抵销权,造成债权人损失。
     
      (8)管理人怠于制定和监督重整计划,致使债务人财产损失。
     
      (9)管理人在清偿阶段怠于执行变价方案,导致变现价值受损。
     
      (10)管理人聘用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后围未尽审慎义务,怠于监督和管理,致使债务人、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财产受损等。
     
      2.破产管理人违反尽责谨慎义务的失职行为
     
      (1)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和开支时,不注意衡量破产工作需要和节约破产费用要求,甚至肆意挥霍债务人财产,造成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浪费。
     
      (2)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未充分调查就予以承认,或轻率地承认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别除权,或随意承认他人主张的取回权,损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3)管理人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即债务人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未尽到妥善管理的注意义务,致使财产损失。
     
      (4)管理人未对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的法定期间财产处分行为严格审查,不积极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被减损。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未对债务人进行谨慎调查就决定终止营业,本有“复活”希望的债务人停止经营,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
     
      (6)管理人没有依据破产企业实际情况、营业的商业风险,轻率认为可继续营业或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决定继续营业,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
     
      (7)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本不应继续履行的合同,如明显无任何利益或者会使破产财产面临重大风险因而应予解除的合同,由此产生的共益债务损害了债权人整体利益。
     
      (8)债权进入诉讼阶段后,管理人随意放弃诉讼请求导致财产损失等。
     
      3.破产管理人违反忠实义务的失职行为
     
      (1)关联交易:管理人和特定人员进行与破产财产相关的交易,或选定特定机构参与审计或评估,特定人员/机构指与管理人有特殊关系,如亲属关系、商业利益关系(如对管理人持有重要权益的第三人、管理人持有大量股份的公司)等。管理人从中赚取一定佣金或受贿,致使损害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
     
      (2)自我交易: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程序中,管理人在处置债务人财产时应选择最高价格进行拍卖或变价处置,若管理人有意购买债务人财产,可能会贬损债务人财产进行自我交易。
     
      (3)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破产财产,擅自挪用破产财产。
     
      (4)私自把破产财产借贷给他人或者以破产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私自将破产财产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6)私自披露破产企业商业机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债务人的商业机会等。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三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实际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弥补损失时管理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外,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管理人需承担司法行政责任
     
      破产管理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违背作为管理人的基本职业操守,除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还有可能承担罚款、降低管理人报酬或除名等风险。在实务中,主要有以下情形:
     
      1.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指定,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法院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一年至三年,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2.管理人申请辞去职务未获法院许可,但仍坚持辞职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或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后,原管理人拒不向新任管理人移交相关事务,法院可决定对管理人罚款。对社会中介机构为管理人的罚款5万元至20万元人民币,对个人为管理人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还可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一年至三年,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3.若管理人无法胜任工作或不能依法公正的执行职务,债权人可通过债权人会议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
     
      4.管理人未尽到合理义务,出现重大失误,导致严重后果,将被处以罚款等。
     
      (三)管理人需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例如破产管理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或疏忽大意、玩忽职守造成债务人安全问题、财产损失的。此时,管理人就存在被追求刑事责任的风险。
     
      (四)管理人需承担降级除名的风险
     
      除前文所述的,管理人在未履行其勤勉尽职义务或拒不配合新管理人履行交接事宜的,有可能存在被禁止担任破产管理人一年至三年的风险,或者从管理人名册除名的风险外。还有可能存在行业协会的处分风险,若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作为债务人的管理人或清算组时,违反律师行业规范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执业形象的,或违反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三十七条,地方律师协会根据章程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律师协会应当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综上,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若未尽到相应勤勉义务,尽职尽责地履行工作职责,将会存在承担民事责任,承担对债务人、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损失的赔偿责任;或承担法院处以罚款、除名等司法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甚至承担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罚。担任破产管理人其实承担的风险无处不在,因此,企业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时,必须始终树立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忠实履行管理义务。

    【作者简介】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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