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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专属管辖和破产债务人民事案件集中管辖发生冲突时,应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

裁判要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属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本案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基于民事裁判文书只能由作出该裁判文书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进行撤销的固有属性,故第三人撤销之诉专属管辖和破产债务人民事案件集中管辖发生冲突时应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辖终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建设路284号。

法定代表人:郑兴光,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彤,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小荣,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上诉人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小荣、张文彤以及原审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原审第三人吴波、蔡勤春、谭江雪、武勇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撤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托普公司上诉称,2017年12月20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托普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18年3月15日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开展破产重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其与《民事诉讼法》规定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深圳中院受理本案时间为2018年11月27日,是在自贡中院受理上诉人破产重整申请之后,故深圳中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依法应当将本案移送至自贡中院审理。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撤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管辖异议案上诉争议的焦点是: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定管辖与有关破产债务人的民事案件集中管辖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

2017年12月20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托普公司重整一案;2018年11月27日,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托普公司为本案被告,受理时间晚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托普公司重整的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属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本案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基于民事裁判文书只能由作出该裁判文书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进行撤销的固有属性,故第三人撤销之诉专属管辖和破产债务人民事案件集中管辖发生冲突时应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托普公司以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应当优先适用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与主张,缺乏理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

审判员 苏大清

审判员 王晓琴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周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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