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商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诉讼风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归入权;公司高管;责任承担
【全文】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明文禁止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也禁止搞同业竞争,撬公司客户,窃取公司商业秘密,攫取公司商业机会。但是,前述违法行为,在实践中却大量隐秘的存在。
裁判要旨
公司行使归入权,并不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为前提。归入权的行使对象,应当是公司高管获得的实际收入。公司对高管的有关收入负有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一、谢芳在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15日期间担任乐辉公司总经理。
二、2012年2月22日,信好公司成立,谢芳出资80万元,持股比例为80%。谢芳在担任乐辉公司总经理期间,未将该情况告知乐辉公司股东。
三、2012年10月30日至2013年8月27日期间,信好公司与乐辉公司存在多次交易往来,由乐辉公司向信好公司销售医疗器械,信好公司通过转卖该批商品等获利148947.87元。
四、乐辉公司以谢芳违反自我交易禁止性规定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谢芳因案涉交易所得收入归乐辉公司所有。
五、一审法院认为,尽管谢芳系信好公司股东,但并未在本质上改变乐辉公司与信好公司原有的利益格局,乐辉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谢芳的行为篡夺了乐辉公司的商业机会,并损害了乐辉公司的商业利益。因此不能认定谢芳在乐辉公司任总经理期间存在自我交易行为。最终判决驳回乐辉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二审法院认为,尽管谢芳的行为违反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尽的忠实义务,但乐辉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向信好公司销售的医疗器械价格低于其向其他公司销售的价格,也没有证据证明谢芳因此受益或乐辉公司因此受到了损害或损失。最终判决不予支持乐辉公司主张归入权的诉请。
七、再审江苏省高院认为,归入权的行使对象,应当是公司高管获得的实际收入。只要高管的交易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其与公司进行交易获得收入即应归公司所有。最终判决乐辉公司可以对谢芳的实际收入(具体为信好公司因案涉交易所获总利润的80%)行使归入权。
律师评析
谢芳作为乐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乐辉公司股东会同意,以其担任股东的信好公司与乐辉公司进行交易所获得收入,均应归乐辉公司所有。谢芳在信好公司所占股份比例为80%,则其从涉案交易中可获利益为信好公司通过销售涉案产品所获利润的80%。
实务经验总结
一、对于公司而言,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以及用于公司救济的归入权。但在实践中公司行使归入权时,因对高管的有关收入负有举证责任,公司在确定追偿数额时往往遇到阻碍。对此,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预防风险:
1.在章程或与高管单独签订的协议中具体规定公司高管的竞业禁止义务,尤其对法律中较有争议的“商业机会”、“同类的业务”等概念进行明确规定与范围划定。
2.与公司高管约定其从事经营公司同类业务时的违约责任并明确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但需要注意金额不能超出合理范围,否则有被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的风险。
3.当公司因高管的自我交易行为遭受损失时,可主张行使归入权,但需就公司高管等的实际收入承担举证责任;与此同时,公司也可就其所受损失主张损害赔偿,但也需就其所受损失的具体金额,公司高管的侵权行为以及两者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举证的难易情况,选择不同的诉讼策略。
二、对于公司高管而言,要履行自己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不能利用职权获取私利或损害公司利益。尤其对于自己主管的交易行为,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大交易要及时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避免之后被公司行使归入权。
公司高管想要自主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的,务必事先辞去公司的高管职务,同时注意保留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等证据,以防将来被公司追究的风险。
三、对于公司的员工、董事而言,要时刻注意自身的职位性质,是否被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认定为公司高管,或者自身是否实际在行使公司高管的职能。一旦被认定为公司高管,即负有竞业禁止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二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行使归入权,并不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行为获得溢出利益,或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或损失为前提。只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其与公司进行交易获得收入即应归公司所有。本案中,谢芳作为乐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乐辉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以其担任股东的信好公司与乐辉公司进行交易所获得收入,均应归乐辉公司所有。
谢芳及信好公司为证明其销售涉案药品的获利,根据其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期间共计217张销售发票所做统计表格,可以证明涉案药品的销售去向及销售价格,最终亦可由此确定谢芳及信好公司从涉案药品销售中的获利。故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
据此,本院认定信好公司通过销售涉案产品所获利润为:114274.29+6070.55+28603.03=148947.87元。谢芳在信好公司所占股份比例为80%,则其从涉案交易中可获利益为:148947.87x80%=119158.30元,乐辉公司对该部分收入有权主张行使归入权。
案件来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乐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谢芳等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案【(2016)苏民再296号】
【作者简介】
李斌,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李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
李斌,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李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注明授权来源,任何转载需获得来源方的许可!若未特别注明出处,本文版权属于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谢绝转载!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做相关处理!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