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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

  

  1、清算组的成立。

  《公司法》所谓清算组,《民法通则》称之为清算组织,民法理论上则通常称为清算人,是指“负责进行清算的人或组织”。《公司法》第192条的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强制解散的最常见情形之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得继续为新的事业,只能依法关闭。因此,公司因营业执照被吊销而解散时,其清算组的成立以及清算组成员的确定,应当依据该条的规定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实施。

  2、清算组的权利。

  作为清算中公司的代表机关,清算组在执行清算职务范围内享有广泛的权利。《公司法》第193条规定了清算组的职权,根据该条的规定,清算组享有下列权利:

  (1)清理公司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算组的义务与责任。

  清算组在享有清算的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严格的义务,并对自己在清算中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法》第198条规定了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授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害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清算组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公司法》第128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被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清算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191至197条的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应当遵循以下程序进行:

  (1)有关主管机关负责成立清算组。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3)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然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如果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4)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其中,债务的清偿应严格按照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其他债务的先后顺序进行;

  (5)清算完结。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制定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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