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破申165号
申请人:黄琳玲等11人(身份情况见附表)。
员工代表:黄琳玲,女,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420××22。
员工代表:陈登峰,男,汉族,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身份证号码420××58。
被申请人:深圳市快一拍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69116062-7。
法定代表人:丰河伟。
经申请人黄琳玲等11人同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6)粤0306执2811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快一拍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深圳市快一拍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6]319-329号仲裁调解书确认,深圳市快一拍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黄琳玲等11人工资等合计人民币719491元。因深圳市快一拍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琳玲等11人向宝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宝安法院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粤0306执2811号。经宝安法院强制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空调、高低温机器等机器设备一批,已委托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64888.10元,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尚有另案未清偿债务239809.60元。再查,深圳市快一拍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3日,法定代表人魏哲蓝,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琳玲等11人对深圳市快一拍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该债权经强制执行程序查证后,被申请人深圳市快一拍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无法清偿全部债务,且尚有其他到期未清偿债务人民币239809.60元。被申请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宝安法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黄琳玲等11人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快一拍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 田 甜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嫏嬛(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