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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立法例:合并制和分别制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旨在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费用。如审理破产案件所发生的诉讼费用、清算组管理费用以及变卖和分配破产财产发生的相应费用。由于该费用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共同支出的,全体债权人作为破产费用支出的受益者,理应由全体债权人承担。所以破产费用都是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破产法上与破产费用近似的概念还有共益债权、共益费用、财团债权、财团债务或财团费用等。英美和中国破产立法使用破产费用或管理费用概念;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使用财团债务和财团费用的概念;日本则称“财团债权”;法国破产法称破产费用为“程序开始后合法发生的债权”。不同的称谓产生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即合并制立法和分别制立法。

    所谓合并制,是指凡是在破产程序中发生的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支付的费用,不管是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破产管理人履行债务的费用或者是和第三人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产生的债务,都作为破产费用对待。美国、法国、日本等采取合并制。

    所谓分别制,是指根据破产程序中产生债务的性质,分别规定为财团债务和财团费用。财团债务是指破产管理人因履行破产人的未履行合同或继续其营业所发生的债务以及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财团费用则是指管理破产财产、审理破产案件以及其他因破产案件发生的相关费用。

    中国现行破产法只规定了破产费用制度,可以说实行的是合并制。但也有学者分析认为,中国实际上采取的是分别制。因为《1991年破产法意见》承认清算组对双务契约履行的选择权,如果清算组选择履行,必须将对方的债权作为共益债权,才能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继续交易产生的债权作为共益债权也应优先得到清偿。

    就概念的内涵而言,破产费用的分别制理论描述得更加精确。同时,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清偿顺序上,也要有所区别。在新破产法草案中已经区分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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