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民事诉讼法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参与分配;资不抵债
【全文】
参与分配,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执行财产按其债权性质或者债权数额按比例予以受偿的法律制度。参与分配制度的好处在于,可以为提出申请的债权人一方大大节省执行阶段的成本,尤其是对于那些没有掌握债务人财产线索的债权人来说,直接对于其实现债权提供了便利。
但是实践中,因情况较为复杂,也产生了不少问题。对于如何认定被执行人已经资不抵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1)执行法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或者搜查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已知债权的;(2)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所涉案件已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但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3)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为公司股权,该股权明显无财产价值、价值较小或者难以变现的;(4)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为难以现状处置的无证房产或者农村宅基地上房产的;(5)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只需提交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相关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但对于申请人是否要承担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证明责任存在疑问。从最高院的相关判例中可以得到答案:从实际情况来看,由申请人承担严格的证明责任并不现实。实践中,只要申请人一方提供相关材料,符合一定要件后就应予以认可,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满足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条件,应由执行法院来审查,并且执行法院对此也应从宽把握。只要确定现有财产已经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就应同意申请人参与分配。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需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参与分配,对于一些特殊债权可以在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情况下参与分配,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就明确,债权人为职工,请求支付其被拖欠工资、医疗及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受害人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主张赔偿的;债权人主张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参与分配,法院应当根据其在诉讼、仲裁等程序中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预留相应的财产份额。所以,现实生活中,如当事人系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主张赔偿,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也应当对其主张的金额进行预留。
另外,对于参与分配的时间节点,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起点为执行程序开始后,终止时间则较为复杂,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待分配财产为货币类财产,或待分配财产为非货币类财产且通过拍卖或者变卖方式已经处置变现的,分配方案已制作完成且当次分配方案已发送任一相关当事人的前一日为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日。待分配财产为非货币类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后以物抵债的,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为抵债裁定送达之日的前一日。上述截止日前未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仅就本次分配后的剩余款项受偿。
【作者简介】
张建,就职于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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