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特别清算的费用
公司特别清算的费用,包括公告费、信件邮寄费、通讯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管费、评估拍卖费、聘请中介机构人员报酬、聘用清算工作人员工资等。清算费用由公司承担,这自无疑问。但是,由于特别清算是由债权人申请而发动的,在被申请的公司不能提供公告费、信件邮寄费、办公费、聘请中介机构人员报酬、聘请工作人员工资等清算启动资金时,应当由提出申请的债权人垫付,待公司的财产拍卖后,作为公司公益债权,优先偿还。
二、特别清算的优势
与破产清算相比,特别清算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其在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同时,也兼顾了效率的实现。破产制度虽可以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但当事人往往需要花费巨大的精力、时间与费用。这种成本在当事人自愿或财产已经显著匮乏的情况下是合理的,因为这是追求公平受偿所付出的必要代价。但是,如果公司的债权人并不多,利害关系人很容易达成某种协议,进入破产程序可就并不是当事人的最佳选择。考虑到破产程序会耗费巨大的时间、精力与费用,当事人可能会选择以比较简便、快速的特别清算方式解决企业的清算问题。这时,如果法律强行规定,只要资不抵债便要进行破产清算,那么,无异于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强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