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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前6个月内的付款是否有效来源:华律网整理2020-03-12121人看过

一、破产清算前6个月内的付款是否有效

破产清算前6个月内的付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从前文中列出的法律条文里,可以得知,企业在破产清算前六个月内进行的个别清偿是无效的。就算已经付款,也是会被追回并且最终列入破产财产的。企业破产清算事关重大,小编建议您登录华律网主页,联系华律网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会给您最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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