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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欣新: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制定

改革开放再扬帆

——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制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欣新

(2020年6月29日)

各位领导和嘉宾,大家下午好!首先,我代表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和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祝贺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成立!祝深圳市的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研究,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的成立,恰逢深圳经济特区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进入审议阶段,这是深圳经济特区从事破产工作的法官、管理人等实务与理论工作者包括即将成立的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各位成员的共同贡献。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市场经济的积极发展、营商环境的健全完善,在《企业破产法》普遍适用的基础上,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个人破产立法要实现促进竞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障生存的立法目的,保障债权的公平清偿,维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正当权益,并通过自由财产和免责等个人破产的特色制度激励财务失败的债务人能够放下包袱、积极融入社会、再度创造财富,客观上达到使各方利害关系人减少损失或困境共赢的效果,同时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充分重视,并在社会上获得积极反响,尤其是在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个国家部委局单位联合发布《尽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之后,在一些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破产法实施较为普遍顺利的地区,开始试行具有个人破产因素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不过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由于没有个人破产的立法支持,这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现实法律性质是执行和解,严格地讲还不能称之为个人破产,其实施的广度与深度自然也受到了很大的局限。

恰于此时,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依据经济特区的立法权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开始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制定工作。这部条例出台后将是我国第一部有关个人破产的立法,尽管是地方立法,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一条例的出台与实施,有助于我国获得和积累个人破产立法的理论与实务经验,帮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企业破产法》的修订中完成个人破产立法的任务。

个人破产要想顺利的立法与实施,关键的问题就是要公平、合理的权衡和保障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正当权益,体现在与企业破产不同的法律制度上,主要就是自由财产与免责制度。自由财产制度要解决的,是在个人债务人破产时,为债务人及由其抚(扶)养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金钱与财产保障,为其继续工作提供合理的条件,以及为其重新创业、融入社会提供无生存负担的环境,但并不是为其保留或提供用于经营活动的、超出一般工作保障条件的财产与资金资源。免责制度保护的是破产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对那些进行欺诈债权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违反破产法规定义务者,是不适用免责制度的。对于债务的免责还要符合公平、诚信原则,不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对于故意侵害人身的赔偿、抚(扶)养费等债务是不能予以免责的。为此应明确规定债务人的若干种行为属于不免责行为,有此类行为者便不予免责,并确定什么样的债务属于不免责债务。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务人获得免责之前要设置一定期间的良好品行考察期,并在此期间内持续清偿债务。

个人破产制度的顺利实施,需要有针对性的健全、完善与个人破产相关的各种法律制度,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对债务人的各种调查、监督、处罚等保障机制,尤其是社会各方面、全方位的有效机制,并切实得到严格实施。个人破产法自其产生以来,在实施中就一直存在着破产与逃债的博弈。如果恶意逃债问题不能得到市场化、制度化的解决,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效果就会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在个人破产条例出台之后,要建立对立法及时修订的制度,如在全国性的个人破产立法出台前,每两年提交一项立法修正案,确保法律能够及时跟上社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最后,祝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今后在破产法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方面取得更大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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