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说文”是破产法快讯推出的新栏目,旨在提升学术文献传播力,增加读者阅读便利度。本栏目围绕相关学术论文主题,访谈论文作者,展示文献脉络,梳理精彩观点,探索文章背后的深意与故事。“说文”取“说文解字”之意,既契合访谈形式,也体现出对文章的讨论、剖析。
2022年8月31日,闫晴与马苗的新作《区块链赋能个人破产后信用监管的理论阐释和制度创新》由《征信》编辑部通过“网络首发”方式隆重推出。本推送系“破产法快讯”编辑部在该文基础上,结合该文主要思路与框架,对作者补充采访而成。相关内容已经本人审阅。深入了解作者的思想和观点,请阅读前述文献。
作者简介
闫晴,1991年生,河北沧州人,法学博士,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
马苗,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区块链知识
共识机制 Consensus Mechanism
区块链核心技术之一,区块链去中心化重要的底层逻辑。区块链并非是一个经由第三方经手认证的系统,而是采用加密算法创设的节点普遍通过即为成立的节点信任机制,任何人皆可以作为节点参与,而且创设的区块必须在全网公示。节点越多,要求的算力就越强,只有超过51%的节点通过才能创设新的区块或更改。现今主要有三种共识机制,分别为工作量认证(Proof of Work)、权益认证(Proof of Stake)及贡献度认证(Proof of Capacity)。

非对称加密技术
非对称加密技术确保了区块链信息的安全性,非对称加密技术由一对密钥所组成,分别为公开密钥与私有密钥,任一密钥均可对信息进行加密形成密文,与此同时,另一密钥可对密文进行解密,无需交换密钥,从而大大提高安全性。

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最早为尼克萨博基于自动售货机的概念提出,是一个存在于区块链中的执行程序,当一个预先编好的条件被触发时,智能合约即会执行相应的条款,无需中介参与,同时也因智能合约存在于区块链之中,具有不可篡改、去中心化的特征。
问题的提出
自2021 年3月1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起,截至2022年 7月 6日,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的公开案件共143例。其中,个人破产申请审查案件100例,个人破产清算案件10例,个人破产重整案件30例,个人破产和解案件3例。《条例》实施后公开的案件数量,反映出市场主体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迫切需求。然而,个人破产并非意味着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完结。事实上,社会公众仍存有个人破产沦为“老赖”逃债“保护伞”的疑虑。因而,优化个人破产后信用监管制度至关重要。
现今个人破产后监管问题主要出在五个方面,概括来讲就是:
第一、立法完备度偏低;
第二、部门权责不明确;
第三、信用信息管控能力偏弱;
第四、差异化监管模式缺失;
第五、信用监督机制不足。
区块链技术引入个人破产后监管的理论阐释
作为核心科学技术,区块链技术在税收、金融和政务领域的应用已经初具成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抓住区块链技术融合、功能拓展、产业细分的契机,发挥区块链在促进数据共享、优化业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协同效率、建设可信体系等方面的作用。要推动区块链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解决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难、银行风控难、部门监管难等问题。”区块链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和匿名性等特征为个人破产后信用监管制度的优化提供了可为空间,能够督促破产人严格遵守相关规范,进而提升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公信力。
个人后信用监管制度存在的缺陷损害了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公信力,而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优点恰好可以填补个人破产后信用监管制度的缺陷,优化个人破产监管秩序。区块链技术与个人破产后信用监管在逻辑上是吻合的,而契合点主要有两个,分别是:
第一、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征与个人破产后信息管控能力提高要求。
第二、区块链去信任化特征与个人破产后信用差异化监管要求。
从区块链技术的特点来说,区块链技术可以提升个人破产后信用监管的三个方面,分别为公信力、监管效能与信息共享能力。
区块链建立在去中心化的账本之上,区块链上公有链的特征是安全性与不变性,所有节点皆能共享与验证信息,一旦数据加入到链中,将极难修改。同时,公有链与共识机制为多主体提供即时参与的技术平台,实现个人破产后信用监管的多元共治,不仅提高了信用监管效能,也能在多方之间即时共享信息。
区块链技术引入的未来展望
应当颁布个人破产后信用监管的专门法律。我国应以《科学技术进步法》《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为依据,及时制定区块链管理规则,明确区块链赋能个人破产制度的管理主体与职权范围,从而为在个破产后信用监管制度运行中适用区块链技术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同时,也应当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补充,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性依托。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地方立法先行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应在上层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凭借灵活性高的优势积极审查规范漏洞,对被监管主体的动态信用信息管理补充详尽的条款。
目前个人破产信息和申请破产时提交的材料都存储在司法系统中,为了规避信息传输过程可能产生的虚假瞒报风险,将司法机关规定为个人破产后信用监管的牵头部门更为恰当。在引入区块链技术后,监管牵头部门可利用分布式存储技术保证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并为被监管主体提供独立数据库,开展去中心化治理,确保各部门所有录入到区块链中的数据信息均是准确具体的。
除此之外,也应将个人破产后监管的协助部门,如市场监管部门、银行等,纳入区块链共治范围内,以有效减少部门协同过程中的重复工作或权能冲突,从而提升个人破产后信用监管制度的实践效能。
2022年1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将依法依规根据企业违法失信的风险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在对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同时,应该对个人破产后的信用进行差异化监管,形成“并驾齐驱”的格局。
对于差异化监管的实施,主要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实现被监管主体信用的自动分类和动态监管。具体而言,由个人破产后信用监管的牵头部门应用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建设自动化的信用分类系统,将被监管主体的信用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具有一定信用评分阈值的等级作为预设条件进行自动分类,一旦被监管主体的信用评分符合相应等级,就可触发预设条件进入对应的信用等级监管系统中。同时,监管部门可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对位于不同层级的被监管主体设定不同的抽查频次并进行动态调整。如对信用等级低的被监管主体,设定重点、高频次监管,并及时公开更新监管的结果,以此预警个人破产后被监管主体的信用隐患。对信用等级高的主体可降低监管频率,给予其自我监管的机会,提高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度和利用效率。
我认为可以,广泛的监督主体可以提升个人破产后信用监管实践效能。同时,应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创造的“并联式”监管流程,使得监督主体与监管部门在个人破产后信用监管方面处于平等地位,让政府监督部门和社会监督主体能够及时获取个人破产后的信用监管信息共同形成个人破产后信用监管监督合力,优化个人破产后信用监管秩序。
责任编辑:林欣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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