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破158号之四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海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刘利彪,深圳市宝安海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裁定受理深圳市宝安海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安海洋)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为宝安海洋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宝安海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经调查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请求本院裁定宣告宝安海洋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宝安海洋系有限责任公司,于1993年11月18日成立,认缴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为汕头海洋(集团)公司(持股比例70%)和汕头海洋音像出版社(持股比例30%)。宝安海洋经营范围是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审批);国内商业及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电子信息工程配套设施(不含限制项目)。案件受理后,管理人通过调取工商内档、电话、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宝安海洋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出纳、员工、代理律师等履行配合清算的义务。在相关人员的协助下,管理人接管到了公司印章、证照、财务账簿、固定资产、现金及银行账户情况、人事档案文件、诉讼仲裁案件材料等资料。经管理人交付审计机构审计,宝安海洋资产总额114,585.12元,负债总额21,291,879.10元,净资产-21,177,293.98元,已资不抵债。经管理人调查,宝安海洋名下现有资金3,377.43元,另有若干股权权益和相关债权权益,因难以变价和追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放弃处置。除此之外,宝安海洋名下无其他财产。2018年12月20日,本院裁定确认宝安海洋破产债权2笔,确认债权总额为48,590,059.06元,均为无财产担保债权。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审计结果及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情况,可以认定宝安海洋资不抵债,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宝安海洋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宝安海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市宝安海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案件申请费25元,从深圳市宝安海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馥溢(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