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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负债务时,被执行人能否直接主张抵消?

    【学科类别】债权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1年
    【中文关键字】互负债务;抵销权
    【全文】

      执行过程中,双方互负债务时,被执行人主张抵销,除审查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外,还应审查抵销债务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参与分配或顺序受偿利益,为防止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参与分配或顺序受偿权益,行使抵销权应受到一定限制。如抵销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或顺序受偿利益或导致主张抵销的债权人变相取得优先受偿权时,应当不予准许。
     
      在某起执行案件中,甲申请执行乙,在执行过程中,乙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停止对乙的执行,其认为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对甲的债权,现本案债务已通过债权抵消履行完毕。后法院查明,案外人丙与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丙将对甲享有的150万元债权转让给乙,后已向甲发出《债权债务抵消通知书》,通知甲其受让的150万元债权用于抵消本案中应当偿还甲的债务,甲表示同意。同时,甲涉及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有十件未执行完毕,债务总金额有200万元。对此,依照现有情形,乙受让的150万元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这两个法条虽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行使抵销权作出了规定,但针对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形,我国法律在执行程序也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即需要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参与分配的比例及数额。如果债务人通过受让,取得了对债权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人作为他案的被执行人,有其他多个债权人向其主张权利,那么债务人受让的债权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实现以及能够实现多少,则要按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确定,不能直接将其债务抵销。本案已受让的债权系普通债权,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该债权与已对甲的债务直接抵销,则意味着优先于甲的其他债权人进行了受偿,将可能损害甲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乙所受让对甲的债权,应当在甲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以参与分配的方式实现,而不能在本案中简单地以抵销的方式变相获得优先受偿权。
     
      在我国目前没有自然人破产法的司法现状下,在执行程序中,出现个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时,为防止损害第三人特别是个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抵销权的行使亦应受到一定限制。执行程序中,在对债权抵销进行审查时,除要求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还应审查用于抵销的主动债权取得情况,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

    【作者简介】

    张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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