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研究

破产程序中对于个别清偿行为撤销权的例外情形分析

    【学科类别】破产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翰文法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破产程序;个别清偿行为;撤销权例外情形;公平受偿权
    【全文】

      在债务企业丧失清偿能力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清偿,只能得到部分清偿,甚至无法得到清偿。如果债务企业在破产前夕或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个别债权自动履行或个别债权人通过其特殊身份直接取得债务人财产获得清偿,都会减少债务企业财产,损害债权人公平受偿权,所以被破产法予以禁止,这也是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重要区别之一,为各国破产立法公认。我国《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为防止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对债务人到期债务的个别清偿行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防止债务人以此为名转移财产。具体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规定了三种不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破产法》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但在司法实务中,“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应当如何理解,则在各地法院裁判中存在较大差异。故本文将对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分析和解读。
     
      第一组案例: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属于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不予撤销
     
      芜湖太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安徽省源泰太平物流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0207民初5221号】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但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本案中,由太平矿业公司管理人出具的太平管认第13号《债权审查认定结果通知书》内容可见,太平矿业公司管理人以向山东地矿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形式支付给源泰物流公司1600000元,用以偿还太平矿业公司欠付源泰物流公司的土地租赁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必须要具有经营场所,故案涉土地租赁费是太平矿业公司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出的费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据此,太平矿业公司管理人要求撤销太平矿业公司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1月21日对源泰物流公司清偿1600000元债务的行为及源泰物流公司向太平矿业公司管理人返还16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象山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管理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浙0225民初887号】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在象山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账户内扣划的利息,这是象山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为维系基本生产而支出的正常的、必要的费用。况且,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扣划该利息是为了避免象山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因不支付利息而逾期发生违约,并未使象山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的利益受损。再者,原告也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在象山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账户内扣划利息时已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综上所述,本案涉及的72185.27元款项的支付行为不符合可撤销情形,故原告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二组案例:直接受益——债权人财产是否受益的关键在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是否因该行为而减少
     
      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与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北京长安(海口)律师事务所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晋1022民初1149号】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认为,一、本院于2018年6月23日裁定受理翼钢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翼钢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长安(海口)律所支付100万元服务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时间条件。
     
      二、翼钢公司基于服务合同向长安(海口)律所付款,属于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由于该行为符合上述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而破产法属于特别法,在本案中应优先适用。被告长安律所、长安(海口)律所提出本案服务费的支付属于“即时交易”、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违背公平诚信的抗辩理由,原告翼钢管理人均予否认。本院认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个别清偿行为,本身就包括对破产企业在具有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清理债务。”规定的情形下,对合法债务的正常清偿。故即便被告所述三种情形属实,因法律并未明确将此种情形排除在个别清偿范围之外,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是指该个别清偿行为增加了破产企业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结合本案,翼钢公司的付款行为明显造成自身财产的减少,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公平清偿的权益。另外《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并不属于劳动合同范畴,法律服务费或顾问费也不能等同于劳动报酬。故翼钢公司向长安(海口)律所支付服务费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例外情形。据此,翼钢公司向被告长安(海口)律所支付100万元服务费的行为符合破产法关于个别清偿的相关规定,该清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至于本案个别清偿行为撤销后应返还的数额,本院认为被告长安(海口)律所出具增值税发票缴纳的税款56603.77元,因无法退回,应予以扣减,其余部分943396.23元应当返还。
     
      四、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的规定,翼钢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该个别清偿行为,并要求追回相关款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支行、山东方明邦嘉制药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民终55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判断银行的扣划行为是否应予撤销,关键在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是否因该行为而减少。本案中,工行市中支行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单方实施扣划行为,客观上造成方明公司财产的减少,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利益,属于“个别清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工行市中支行辩称,“方明公司将还款资金存入指定还款账户,工行市中支行予以扣划,符合合同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得到法律保护”。对此,本院认为,工行市中支行按照合同约定扣款,虽与方明公司主动还款在形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但实质上包含了债务人以事先认可的方式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并非完全脱离债务人的清偿意愿。因此,清偿行为采用何种方式实施,并不影响对“个别清偿行为”的认定。
     
      案例三:间接受益——法官判断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是否有利于债务人的商业运营,一般以当事人的交易习惯进行衡量
     
      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与日照峻鹏经贸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鲁1103民初1097号】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适用《破产法》有关破产撤销权的规定。原告主张按照《破产法》第三十二条撤销个别清偿行为并返还款项。《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该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破产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使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法定期间内实施的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因被撤销而丧失效力,侧重保护破产财产在所有债权人间的公平分配。而债务人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生产需要的原材料,是债务人维系生产经营活动的必然需要,为此支付的货款应当包含在《破产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项“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范围内。本案中,铸福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案涉交易行为是为履行正常的买卖合同,双方均履行了合同义务,交易标的也是铸福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的原材料,并且,被告在2015年亦有连续的供货行为,至铸福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之日,铸福公司一直存在欠付被告货款以及收到货物后给付前期货款的情况。基于铸福公司的供货请求,被告持续向铸福公司进行供货,延续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前六个月内,满足了铸福公司的生产需要,保证了铸福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故铸福公司的偿付货款行为既履行了应尽的合同义务,也对全体债权人有利,其交易自由和交易安全应予保护,该个别清偿行为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应予撤销的范围。原告请求撤销,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个别清偿是指债务人在对多个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只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的行为。但在企业被申请破产前6个月,可能已处于濒临破产的债务人如果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很可能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剩余财产的分配利益。对此《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赋予了管理人对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权,但在特殊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权会被限制。同时,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了管理人的撤销权被限制的具体情形,在实务案件中判断“使债务人财产受益”以及“受益”的衡量尺度和标准可总结为:
     
      首先,虽然为维系基本生产(水费、电费等),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的行为会消损债务人的价款数额,但是该个别清偿行为有助于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濒临在破产边缘的企业来说,拖延支付水、电、煤费等可能导致债务人相关公共设施被迫中断使用,对企业的经营状态大为不利,可能会导致生产经营秩序混乱等问题,债务人所为个别清偿是经营范围内的必要活动,是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前的生产经营行为的延续,故而债务人支付水、电、煤等公共开支的行为被列为典型的不应被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也不应被撤销。
     
      其次,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属于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不予撤销。该条款的规定在于保护职工最基本的利益、保障职工的生存权,从而维持社会的秩序稳定。该项条款的规定符合社会商业交易的的一般规律,亦符合企业对社会的责任要求,因此债权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会对企业的商业运转产生积极作用。该条款亦属于“使债务人财产受益”之情况,可以说明我国法律对受益的认定并非是仅从数额角度的考虑,更是从社会习惯、交易模式等多方面考虑所获得的结晶。
     
      最后,综合考虑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益情形,“受益”的内涵不仅要从其他债权人的角度出发,也应从企业的商事角度出发,从实质上有利于维持企业正常商业运转从而使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最大化的角度去判断。实务案件中法院一般会从直接受益和间接受益的角度来认定“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直接受益与债务人的财产数额息息相关,财产数额的增减是影响债权人分配是否受损的最直观判断标准,亦是不少法院衡量个别清偿行为是否“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依据。而间接受益侧重考量是否有利于债务人积极进行商业运营,商业主体之间都存在着不同的交易模式,在判断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是否对企业的商业运作有积极作用时,只有知悉债权债务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才能对判断债务人财产是否间接受益提供可靠依据。

    【作者简介】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注明授权来源,任何转载需获得来源方的许可!若未特别注明出处,本文版权属于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谢绝转载!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做相关处理!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