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破申94号
申请人:绍兴风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98572146L。
法定代表人:陈彤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市赛瑞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65654M。
法定代表人:许丽云,执行(常务)董事。
2017年4月20日,经申请人绍兴风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风行公司)同意,本院作出(2014)深中法执字第996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深圳市赛瑞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瑞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2012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赛瑞通公司赔偿绍兴风行公司28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45元。因赛瑞通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绍兴风行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赛瑞通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遂作出(2014)深中法执字第996-2号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绍兴风行公司的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
另查明,被申请人赛瑞通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9日,登记注册机关为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许丽云,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绍兴风行公司系被申请人赛瑞通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赛瑞通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本院经征得申请人绍兴风行公司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绍兴风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赛瑞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 田 甜
审判员 黄 新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奇峰(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