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
【学科类别】婚姻、家庭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信睿承家族办公室
【写作时间】2020年
【中文关键字】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立法变化
【全文】
2019年12月28日闭幕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下称民法典(草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3月5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但受日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2020年2月24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延迟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民法典的颁布也因此会适当延迟。
民法典与我们息息相关,每个人从出生到去世,都离不开民法。民法典(草案)采用了六编制的体例,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由物权、合同债权、人格权、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亲属权)、继承权及侵权责任所构成。本文将重点分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下称婚姻家庭编(草案)】中的制度变革。
“一般规定”部分
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041条删除了《婚姻法》第2条中的“实行计划生育”原则,以适应近年来我国人口形势的不断变化。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计划生育”就一直作为基本国策而存在,并在多部法律中有所体现(如《收养法》第3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甚至有专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计划生育原则”的废除,标志着国家不再用法律的强制形式限制人们的生育权。生育权是个体所享有的基本人权和人格权,近年来国家在立法政策上从限制生育到鼓励生育,民法典(草案)也适应这一趋势,使生育权重新归于家庭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045条增加了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定义性条款,这有利于明确婚姻家庭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
“结婚”部分
备受关注的法定结婚年龄在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047条规定,仍维持“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部分学者认为应降低我国的法定婚龄,对此,有关部门认为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已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熟知和认可,如修改则属于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宜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评估后再作规定。
婚姻家庭编(草案)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作为禁止结婚的规定(《婚姻法》第7条第2项),以及违反该规定构成无效婚姻的事由(《婚姻法》第10条第3项),而是增加为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053条规定,若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但在结婚登记前不告知对方,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若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或者撤销权已经过除斥期间,则婚姻仍然有效。比较而言,可撤销婚姻主要是对私益要件的违反,即缔结婚姻时意思表示有瑕疵,而无效婚姻违反的是公益要件,即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致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随着医学发展进步,究竟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都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更为重要的是,一方或者双方患有疾病,是否选择结婚,涉及的只是私人利益。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婚姻家庭编(草案)将一方患有的疾病修改为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属于立法上的进步,体现了立法者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尊重。
且本次婚姻家庭编(草案)明确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而受到损害的无过错方的法律保护和权利救济作出规定,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表明了不仅从法律原则上否定违法婚姻,还要通过法律责任的方式使用经济手段制裁过错行为人的立法取向。
“家庭关系”部分
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060条新增日常家事代理权,并规定夫妻之间对该代理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日常家事代理权作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础,具有显著的功能。
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073条增加了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与否认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该制度的宗旨是在于明确亲子的血缘关系,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使应尽义务的人不致逃避责任,以实现法律的公正性。
“离婚”部分
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077条增加了登记离婚审查期间,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不愿意离婚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设立离婚审查期的目的是确保当事人对离婚本身和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后果都能够慎重地考虑与理解,防止轻率和冲动的离婚,以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并且,如果双方未在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084条对离婚后抚养权原则作出了修改,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年龄规定由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改为两周岁内的子女,从更大程度上保护了幼龄儿童对母亲的需求,也保留了一定的裁量空间。
在几次审议草案中备受关注的隔代探望权最终并没有出现在这一版草案中,因隔代探望权确实还存有一定争议,所以留给我国司法实践处理的空间更多。
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判决,《婚姻法》第39条规定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087条增加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为了与“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相衔接,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089条删除《婚姻法》第41条“夫妻共同生活”的表述,改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婚姻家庭编(草案)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因日常家事代理、夫妻共债共签(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由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引起的债务类型。
依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在分别财产制之下,若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088条删除了分别财产制这一前提条件,这就扩大了离婚家务补偿的适用范围。
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091条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兜底条款。兜底条款可以将其他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收养”部分
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044条之一增设“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该条规定于“一般规定”,是指导收养关系的原则,贯彻的是保护“有利于被收养人利益”的立法宗旨。
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093条删除《收养法》第4条规定的对收养对象“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这表明,只要是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均可以成为收养的对象。
《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仅限于1名子女。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新变化,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100条修改为可以收养2名子女。
为与《民法总则》第19条调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起点相适应,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104条将《收养法》第11条规定的“收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修改为8周岁以上;同时该草案第1114条规定的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征得养子女的同意的最低年龄,也从10周岁修改为8周岁。
《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102条基于性别平等角度,将该条的适用前提修改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修改后将更有利于保护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
由此可见,婚姻家庭编(草案)的立法变化主要集中在结婚、收养尤其是离婚部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夫妻双方与外部的财产联系变得更加频繁,且夫妻财产类型日益多样化与复杂化,夫妻财产法应该在立法中更明确。但从本次草案的内容来看,涉及夫妻财产法的内容并不多,仅规定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以及扩大离婚家务补偿的范围。这表明,婚姻家庭编立法变化的重点是亲属身份法而非亲属财产法。总体来说,婚姻家庭编(草案)的立法仍然持保守态度,不仅备受关注的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定与划分问题未涉及,而且亦未对同居关系、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等现实突出问题给予一定的回应。
民法典的编纂并非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把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的整理及修改和完善,以应对新时代背景之下的社会关切。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民法典即将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的进步,法治社会的前进。以上仅对本次婚姻家庭编(草案),即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版本的立法变动方向及背后立法逻辑的简要分析,期待《民法典》的早日颁布。
【作者简介】
张梓涵,信睿承家族办公室。
张梓涵,信睿承家族办公室。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与看法。
转载请注明出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