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破申637号
申请人:深圳市富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寮企路工业区第六栋楼房第一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30757H。
法定代表人:暨沛权,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富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迪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对富迪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听证调查,富迪公司法定代表人暨沛权及委托代理人罗国豪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富迪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8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暨沛权,现股东为广东福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广州市众旺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钢材、建筑材料、五金制品、塑料制品的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限制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汽车维修;汽车美容。富迪公司现已停止生产经营,公司原职工已安置完毕。2020年12月11日,富迪公司股东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并委托佛山市南海骏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富迪公司进行审计。根据佛山市南海骏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南骏事清字(2020)019号《深圳市富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10月31日,富迪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3036.73元,账面负债总额为3269085.83元,账面净资产总额为-3272122.56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申请人富迪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同意申请破产清算,富迪公司经审计,已经资不抵债,且富迪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不存在继续营业恢复偿债能力之可能。综上,富迪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富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黄 新
审 判 员 张 睿
审 判 员 夏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东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