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被注销或吊销后债权该如何实现
——注销、吊销与清算责任(三)
前情提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我们在上文中提到,该规定足以引出两个值得思考问题。上文我们讨论的第一个,即股份公司的清算义务人除董事外还包含哪些主体。那么第二问题就是今天我们讨论的主题。
清算义务会否因股东的持股比例大小,股东对公司控制能力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负有清算义务,那么这种义务对全体股东而言是否是一体无差别的?依现代公司的基本制度而言,公司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经常处于分离状态,如果股东无法实际控制公司,也从未插手过公司的经营管理,此时股东仍然需要承担清算义务吗?
我们先把结论引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是法定的清算义务人,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这一观点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案例的形式进行确认(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9号指导案例——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是毋庸置疑。由此,也可以确切的说,股东持股比例的多寡不能作为免除清算义务的理由。
法律如此规定是否加重了股东责任,是否公平,法律如此规定其依据何在?
前文我们已经讲述过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以及清算制度的意义。公司清算是公司能够正常退出市场经营的前提,公司清算完成,其法人人格才能正常终结。至此,公司股东也才能彻底斩断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而假若公司不进行清算便退出市场,那么就无法查明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行为,也就无法保证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未尽清算义务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的多少,如果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均会因此获取非法利益。
诚然,现代公司所有权与治权相分离,小股东更是缺乏对公司的控制能力。但是毕竟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股东的职权,以及公司对公司治理的监督权限。比如,股东会的职权就包括了对公司解散、清算的办法作出决议。公司法规定的相应诉权,在股东会通过违法的解散、清算办法,股东就可以通过撤销公司决议之诉的形式否决公司的相应决议。同时,股东通过直接诉讼或派生诉讼的形式,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在法律上大小股东均有条件阻止违法清算的事实发生。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律规定股东一体承担对公司的清算义务符合法理,事实上可行,对于小股东而言也是公平的。诉讼中,小股东不得以此作为不承担清算义务的抗辩事由。
对于债权人而言,面对公司注销、吊销的情况,若其未经合法清算,则完全可以向全部股东主张偿还,最起码不必考虑他们的持股比例。
这两个问题讨论完了,那么何种情形股东属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从而债权人可以向他们主张连带偿还公司债务呢?这就是下一期我要讲的内容,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持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