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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决债权的债权人分类及表决权问题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包括诉讼未决债权人、仲裁未决债权人、附条件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与登记审定的债权不一致的债权人等四类。其中,前三类债权人依法不享有表决权,只是列席债权人会议。第四类债权人,实践中往往多表现为申报的债权额大于管理人审定的债权额。一种观点认为,申报的债权与登记审定的债权不一致,发生争议且法庭不能临时确定其债权的债权人,也不享有表决权,法律要求这部分债权人先行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其债权,然后再参与破产程序。对此观点笔者认为:除非审定的债权额为零,否则其债权人的身份是确定无疑的。此时该债权人提出异议,导致的仅仅是债权总额及其债权在债权总额中的比例尚未确定而已。但基于其已享有部分确定的债权,故其理应根据已确定的部分债权额依法享有相应的表决权。同时,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其债权额。临时表决权的审查,是由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相关的表面证据进行审查,不是进行实体审查。人民法院对相关材料记载的情况进行表面证据审查后,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裁定确定申请人的临时债权额;如人民法院认为不能确定申请人的临时债权额,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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