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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解读 ∣ 第1条:《民法典》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含条文主旨、新旧对照、适用要点、关联规定)

    【学科类别】民商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法学45度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摘要】自本期开始,本公号将陆续推送“《民法典》逐条解读”系列文章,作者从条文主旨、新旧对照、适用要点、关联规定、参考案例(后续补发)等五个方面,逐条解读《民法典》的精神实质及其司法适用应予注意的各类问题。本期推送第1条。《民法典》第1条是关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的规定。该条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明确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即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明确了《民法典》的立法依据,即“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文关键字】民法典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明确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即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明确了《民法典》的立法依据,即“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本条被原文保留——编者注(下同)〕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适用要点】
     
      1.从《民法典》的内容和体系来看,《民法典》保障民事权利的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制定《民法典》的首要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常常被称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它以确认、保障民事权益为基本宗旨。
     
      从《民法典》的内容和体系来看,保障民事权利是《民法典》体系结构安排中的红线和中心轴。《民法典》总则编就是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民事权利保护的共性规则确立下来。有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规定,就是规定了民事权利的主体。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就是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体系以及民事权利的行使方式。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规定,就是确认了民事权利行使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就是确认了因侵害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有关诉讼时效和期限的规定,就是确认了民事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在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之后,《民法典》总则编也为《民法典》分则的体系安排奠定了基础。《民法典》分则编完全是以权利为主线展开的,以总则编所确认的物权、合同债权、人格权、婚姻家庭中的权利、继承权的确认和保护为内容分别形成了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并以侵权责任编对权利的救济为《民法典》的结尾。总之,《民法典》系统、全面地确认和保护了各项民事权利,强化了对人格尊严价值的保障。因此,对权利的保护是整个民法的中心任务。
     
      〔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释评·总则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2页;另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评注·总则编(含附则)》(上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2页〕
     
      2.《民法典》在具体规定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方面具有哪些鲜明特征?
     
      《民法典》规定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鲜明特征:
     
      第一,《民法典》突出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民法典》人格权编以“列举+兜底”方式全面规定了人格权制度。列举了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一系列具体人格权,还兜底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即被学者们称为的“一般人格权”。“列举+兜底”的条文表述体现了人格权保护的全面性、开放性、包容性。同时,《民法典》将个人信息纳入民事权利保护范围,第一百一十一条强调对个人信息提供法律保护,人格权编专门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具体制度,用6个条文(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个人信息定义、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和要求、个人信息被收集者和收集者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将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行踪信息等纳入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为全面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民事基本法依据。
     
      第二,《民法典》全面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民法典》为财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撑。《民法典》专设物权编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予以规定。其中,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从而为全面、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三,《民法典》保护民事主体的契约自由和合同权利。《民法典》中的合同制度为市场活动提供交易规则,强调契约自由原则,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作了全面系统规定。一方面,《民法典》在吸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第四百零一条适当放松了流押禁止的规定;第四百零六条明确了抵押物转让规则;第五百三十三条新增了情势变更原则、明晰了相应的合同变更和解除规则,第六百八十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切实规范市场秩序。另一方面,《民法典》对公权力侵犯民事权利、违背契约自由、损害私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禁止、规范。比如规定征收征用财产的补偿原则。《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按照此条规定,征收征用不仅行为目的要符合公共利益,而且程序要合法,对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进行公平合理补偿。
     
      第四,《民法典》设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一般规则。一方面,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另一方面,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民法典》在第一章基本规定部分,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些规定表明,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时,必须对自己的违法、违约行为依法承担责任,不能只注重权利,不愿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这对建设法治文化,强化规则意识,促进道德建设,弘扬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0-13页〕
     
      3.《民法典》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理念是什么?
     
      民事关系是民事主体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社会关系,经法律调整后,也叫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事权利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民事义务是义务人为满足民事主体权利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或合同负担。《民法典》调整民事关系,核心是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其调整的基本理念是:(1)强调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对立、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一般而言,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必然负有相应义务,权利和义务往往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离开民事义务就无所谓民事权利,权利内容要通过相应义务表现,义务内容则由相应权利限定。(2)通过规定民事责任落实对正常民事关系、合法民事权利的保护。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3-14页〕
     
      4.《民法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民法典》编纂的重要使命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法典化,将四十多年来改革成果制度化、体系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奠定法治基础。《民法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主要体现在: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好法典。
     
      (2)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民法典》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使命,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保障人民群众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3)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全面总结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事立法和实践经验,以法典化方式巩固、确认和发展民事法治建设成果,以实践需求指引立法方向,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适应性,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4)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通过《民法典》编纂构筑法治领域的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人民提供精神指引,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6-17页〕
     
      5.《民法典》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第二十四条。由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同时,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政策的根本法源。《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一条立法宗旨中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推进核心价值观入法、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的有力措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了《民法典》的精神灵魂。《民法典》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确认了平等原则,强化了对财产权的平等保护。这些都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化,也是反对特权、反对歧视等社会现实的要求。二是确认了自愿原则,贯彻私法自治理念,贯彻了“法无禁止皆自由”的精神。这实际上进一步弘扬了自由的理念。三是确认了诚信原则,要求从事民事活动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大力提倡契约精神。这有利于强化人们诚实守信、崇法尚德,为维护社会正常的生活和交易秩序、推进法治建设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四是确认了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滥用私权,要求在行使民事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民事义务,鼓励见义勇为和救助行为,致力于构建和睦的人际关系。这也有助于社会道德风尚的弘扬和传统美德的培育,也是社会文明的要求。五是重视家庭的和睦,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就是敬老爱幼、重视治国齐家,重视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另外,《民法典》所建立的保护产权、维护契约、意思自治、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所倡导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严格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所规定的人格权保护、英雄烈士保护等制度,对于建设弘扬核心价值观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具有重要意义。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8-19页;另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释评·总则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5-6页〕
     
      6.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确立了《民法典》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即“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至少包含了以下四个方面含义:一是表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的规范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这里的“宪法”,包括宪法条文、宪法精神与宪法原则,是宪法整体体系对民法制定、民法适用过程的规范约束。二是表明宪法是《民法典》规范内容的依据,宪法是“母法”,《民法典》是“子法”。三是表明《民法典》规范的价值和效力来源于宪法规定。这就是宪法学者所说的“法源法定”。《民法典》相关规则的设计均立足于宪法文本,遵守宪法的规定。四是表明制定《民法典》的国家机关是宪法赋予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制定《民法典》是一种立法行为,立法需要由宪法赋予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法》等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体现了立法权的正当性问题。
     
      〔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释评·总则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6-7页;另见陈甦主编:《民法总则评注》(上册),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9页;另见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编著:《民法典总则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0页〕
     
      7.在《民法典》规范存在多种解释时,法官是否可以运用合宪性解释的方法进行解释选择?
     
      《宪法》可以为《民法典》规范的解释与适用提供指引,即在《民法典》规范存在多种解释时,法官可以运用合宪性解释的方法进行解释选择,从而使《民法典》规范的适用符合《宪法》的精神和价值。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合宪性解释具有进行合宪性控制的功能,进而起到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根本法地位的作用。因此,在对法律解释的结论可能违反《宪法》时,法官就应当对其进行合宪性控制,从而使《宪法》得到贯彻和落实。在《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中明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以为法官运用合宪性解释方法解释民法规则提供依据。
     
      〔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释评·总则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7-8页〕
     
      8.民商事审判实践应当如何落实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民法典所保护的权利仅限于私权,而不包括所有的公法上的权利,因此,宪法所确认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实际上并不都可以具体化为民事权利。民法上权利的来源也并非仅仅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二者之间不能简单地画等号。换言之,并非所有的宪法上的权利都能够规定在民法典中,并非所有的民法问题都涉及宪法,也并不是所有宪法上的权利都可以转化为民事权利。基于此,在确定民商事审判实践应当如何落实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时,首先应当确定其是否是宪法问题,如果不是宪法问题,如人格利益许可使用问题、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等,就没有必要进行宪法层面的讨论。对于不同类型的问题,需要采用不同的讨论方法,对于涉及宪法的问题,需要考虑宪法的规定,但对非宪法的问题,则不应当一概考虑宪法。具体而言:一是必须准确界定能够转化为民事权利的基本权利的范围。既然并非宪法所规定的所有基本权利都可以转化为民事权利,那么就需要准确界定哪些基本权利可以转化为民事权利。一般而言,只有那些体现了特定主体的私益、具有私法上可救济性的权利,才有必要具体化为民事权利。例如,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规定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义务,即规定国家负有为每个公民提供相应的教育设施及其他教育条件的义务。所谓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不能通过民法上的侵权责任来解决,而只能通过公法方式加以解决。因此,此类权利不能转化为民事权利。二是宪法关于对公民财产、通信秘密等的保护,这些主要涉及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规定有必要具体化为民事权利。这些基本权利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私人利益,且属于民法确认和保护的主要对象,故应当由民法将宪法的规定具体化,并直接作为民商事案件的裁判依据。三是宪法中的一些保护权利的宣示性规定也可以具体化为民事权利。例如,《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关于个人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保护的规定,其主要功能在于保障个人的基本私人生活,具有私权的属性,因此,其可以通过民法予以具体保护,即民法可以通过确认个人享有一般人格权及各项具体的人格权,将宪法关于个人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受保护的规定予以具体化,从而成为民商事裁判的依据。
     
      〔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释评·总则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8-10页〕
     
      9.我国法院在适用民事法律过程中,是否有权解释、审查《宪法》条文?《宪法》条文能否构成法院个案裁判的直接依据?
     
      《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一条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意味着,一是尊崇《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二是《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民法典》很多民事基本制度的直接依据。比如《民法典》物权制度,直接依据《宪法》规定的土地制度、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制度,直接源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就《宪法》与《民法典》的关系而言,《宪法》主要规范国家公权力机关的结构、职责、运行机制,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所有普通法提供制定依据、原则;《民法典》作为普通法,主要规范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以及各种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我国国体、政体的性质和特殊性,决定了《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由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因此,我国法院依法实施法律、适用法律,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解释法律适用,但无权解释、审查《宪法》条文,《宪法》条文也不得构成法院个案裁判的直接依据(判项),不可在审判案件时引用。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0-21页〕
     
      10.对于违反宪法的民事法律是否无效,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审查认定?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民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法。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成为民法体系存在的基本前提,宪法和民法都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两者的法律位阶和法律性质是不同的。民法以宪法为基础,违反宪法的任何民事法律都是无效的。但是,这里的无效在我国不是由法院审查认定,而是由全国人大审查认定的。
     
      〔参见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编著:《民法典总则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1页〕
     
      11.本条在法官裁判案件中具有何种功能?其能否作为具体案件的裁判依据?
     
      本条是关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的规定。在立法目的上,本条分别从个体视角、法律整体视角、政治视角三个层面上作了表述,在个体视角(直接目的)上,表述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整体视角上,表述为“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在政治视角上,表述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述表述大体沿着从具体到抽象、从微观到宏观的次序,依次揭示了《民法典》的三个层次的立法目的。在立法依据上,本条明示宪法为《民法典》的立法依据。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条款不是规则,无法作为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也不是法官的裁判依据,但它可以在协助确定合理的大前提这一问题上,发挥一定的功能。其一,它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的基准。目的解释是法律解释中的一种重要方法。解释法律必先了解法律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此为出发点进行解释,才能得其要领。本条通过在立法上明文规定立法目的的方式,可望收到明确法律目的,减少争议,发挥目的解释功效的作用。其二,它是漏洞补充的依据。立法目的在漏洞补充中发挥着重要功能,典型如目的性限缩与目的性扩张。这些漏洞补充方法均有赖于对立法目的的阐明和理解,本条将立法目的明文化,有利于法官明确立法目的、减少争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漏洞补充作业。需要注意的是,以立法目的为手段进行法律解释或漏洞补充作业之后,法官的裁判依据并非立法目的本身,而是被解释的条文或经漏洞补充作业产生的某个具体规则。易言之,本条是一个法官在个案中寻找裁判依据的重要工具,但它并不是裁判依据本身,即不能充当三段论的大前提。在审判实践中,不允许法官在判决书中不加论证,直接做出诸如“依据《民法典》第一条,判决如下”之类的表述。法官必须将其裁判依据及裁判依据产生和推导的过程,在判决书中表述清楚。
     
      〔参见陈甦主编:《民法总则评注》(上册),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7页〕
     
      12.《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否仅限于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在此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立法目的?
     
      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一般不明文规定立法目的,。民法典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是社会主义民法典的一个典型特征。这一模式既有制度创新的积极效果,亦有创新可能带来的规则尚不完善、适用缺乏经验等负面作用。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应当对可能出现的负面作用有所警惕,尤其应当注意避免对立法目的条款的片面化、静态化的理解。无论从主观说还是客观说的角度,立法目的条款都存在被不当理解的可能。从主观说角度,立法者是否及能否将其全部目的清楚地在一个条款中表达出来,值得怀疑。显然,我们不能认为《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仅限于本条所述的有限内容,并进一步认为在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目的。质言之,如果我们认为本条之外不存在法律目的,将会导致非本条的内容不能用于目的解释,这会严重限制目的解释的功能。从客观说角度来看,法律目的是常变常新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境况以及相应的国家治理方案而有所因应,不能将其特定历史阶段的含义固化。质言之,本条已经包含的内容,其含义也是可以随着实践的发展而更新的。总之,本条是对《民法典》立法目的择其要者的表述,但并不求全面无遗。经开放、理性的讨论,本条之外的内容依然可以作为法律目的,成为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作业的基准。
     
      〔参见陈甦主编:《民法总则评注》(上册),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0-11页〕
     
      【关联规定】
     
      ◇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1日修正)(节录)
     
      第五条第三款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十五条第三款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3月15日修正)(节录)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一条  〔本条被《民法典》第一条吸收〕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节录)
     
      第一条  〔本条被《民法典》第一条实质性修改〕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节录)
     
      第一条  〔本条被《民法典》第一条吸收〕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一条  〔本条被《民法典》第一条吸收〕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一条  〔本条被《民法典》第一条吸收〕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修正)(节录)
     
      第一条  〔本条被《民法典》第一条吸收〕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一条  〔本条被《民法典》第一条吸收〕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一条  〔本条被《民法典》第一条吸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6年12月11日)(节录)
     
      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
     
      法律法规体现鲜明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深入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立法需求,把法律的规范性和引领性结合起来,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积极推进相关领域立法,使法律法规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平正义。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加快形成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健全民事基本法律制度,强化全社会的契约精神。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创新方面的立法,完善教育、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扶贫济困、社会救助、婚姻家庭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注重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推动文明行为、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尊崇英雄、志愿服务、勤劳节俭、孝亲敬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推动设区的市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促进社会文明建设。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定期清理机制,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相适应的,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
     
      强化公共政策的价值目标。制定经济社会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出台与人们生产生活和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的具体政策措施,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注重政策目标和价值导向有机统一,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形成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政策导向和利益引导机制。完善政策评估和纠偏机制,防止具体政策措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实现公共政策和道德建设良性互动。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完善党内法规,健全制度保障,构建起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党员干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做到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充分展现共产党人高尚思想道德情操和价值追求。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0〕15号)(节录)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 司法指导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法〔2021〕21号)(节录)
     
      一、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忠于宪法法律,将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二)以人民为中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释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力求讲究文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满意度,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
     
      (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立足时代、国情、文化,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标准,确保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于裁判结果有价值引领导向、行为规范意义的案件,法官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释法说理时,应当针对争议焦点,根据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律调查等情况,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点说明裁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过程和理由。
     
      ◇ 党内法规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的通知》(2013年12月11日)(节录)
     
      三、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经济发展实践和社会治理中
     
      (八)法律法规是推广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保证。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厉行法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

    【作者简介】
    徐忠兴,单位为吉林省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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