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32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金银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鲁畅,深圳市金银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9年12月23日,本院裁定受理深圳市金银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银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瑞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2020年8月31日,管理人以金银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申请本院裁定宣告金银泰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金银泰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1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沈英娟。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向金银泰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发送了要求提交资料、配合清算的通知,但是仅接管到金银泰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及验资报告,未接管到财务账册、合同、文书等经营材料。本院裁定确认了1家债权人的债权,确认金额为107124.61元。经管理人调查,金银泰公司名下无财产。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金银泰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未接管到财务账册、合同、文书等经营材料,无法对公司进行清算。依据管理人对金银泰公司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金银泰公司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金银泰公司确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金银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市金银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因深圳市金银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无破产财产,本案不收取案件申请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唐 姗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奥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