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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破产公告

  本院依法受理了债务人新疆XX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已经依法裁定受理新疆XX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依法成立破产清算组并指定为管理人。自本案受理之日起有关新疆XX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法解除,执行程序依法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新疆XX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仲裁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新疆XX有限公司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有关新疆XX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有关新疆XX有限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处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在破产清算组管理人会议室召开,债权人应准时出席。有关新疆XX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0日内向破产清算组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新疆XX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新疆XX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不当清偿债务或不当交付财产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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