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商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诉讼风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股东;股东除名;股东除名决议;表决通过比例
【全文】
裁判要旨
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未按期缴纳增资款的股东认缴增资部分的股东资格的,因该决议势必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因此须经过拟被除名股东之外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案情简介
一、半岛书院公司股东为大众报业和古韵公司。2015年3月,半岛书院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公司新增加注册资本9000万元,其中大众报业增资4590万元,古韵公司增资4410万元。股东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缴足注册资本。”
二、决议生效后,半岛书院公司曾两次向古韵公司催缴其认缴的增资金。
三、2019年7月,诉争临时股东会召开,决议包括下列两项内容:“1、同意解除古韵公司认缴增资4410万元的股东资格;2、同意由大众报业向公司追加出资4410万元。”大众报业出席会议,古韵公司未出席,后决议送达古韵公司。
四、大众报业就其补足的4410万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半岛书院公司依据实缴出资比例变更公司的工商登记。
五、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判决支持山东大众报业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半岛书院公司于2019年7月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
一、公司以股东会决议方式解除未按期缴纳增资款的股东增资部分的股东资格,因该股东会决议中解除古韵公司认缴增资的股东资格和由大众报业追加出资,均涉及修改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决议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古韵公司对决议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在大众报业同意案涉决议的情况下,股东会决议实际上已经半岛书院公司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成立。
实务经验总结
在作出股东除名决议时,被除名股东不享有表决权是实践中公认的裁判观点,但股东除名决议通过的比例标准应当如何确定?
一、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股东除名势必导致公司章程修改,因此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需经拟被除名股东外剩余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而有些法院则认为“股东除名”与“公司章程修改”虽然具有一定关联性,但是各自仍具有独立性,股东除名决议仅须经过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
二、实践中涉及到股东除名的股东会决议中常包含多项议题,在同时包含“股东除名”“章程修改”“注册资本的增减”等内容时,法院倾向于认为股东除名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三、为避免因为法院对除名决议有效通过的比例标准认识不统一而败诉,我们建议公司章程对除名决议的表决规则进行明确规定,比如约定:“拟被除名股东不享有对除名决议事项的表决权;除名决议经拟被除名股东外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
四、若公司章程对股东除名决议的表决规则没有明确约定,我们建议召集股东会时仅对除名事项进行表决,之后再重新召集股东会对“章程修改”“增资或者减资”等问题进行表决。此时,根据法律规定只经过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增加了股东除名决议成立的可能性。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二审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涉案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潍坊古韵公司是否享有表决权。2019年7月3日的股东会决议内容有两项:1、同意解除潍坊古韵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增资4410万元的股东资格;2、同意由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追加出资4410万元。公司以股东会决议方式解除股东资格,除了需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外,还需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股东会决议程序的要求。因该股东会决议中解除潍坊古韵公司认缴增资的股东资格和由山东大众报业追加出资,均涉及修改公司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决议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根据半岛书院公司章程约定,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股东一致表决通过。
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股权源于出资,在潍坊古韵公司未如期履行增资义务且经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多次催缴仍不履行的情况下,其不应享有该增资部分对应的股权,自然也不享有相应的表决权。潍坊古韵公司关于应按照其认缴的出资享有并行使表决权的前提是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山东大众报业虽在其认缴增资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也未完全履行增资义务,但嗣后已经补足,是否放弃期限利益的问题是山东大众报业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未影响公司利益。
另一方面,因解除潍坊古韵公司认缴增资股东资格,与潍坊古韵公司存在利害冲突,故完全按照半岛书院公司章程约定的“应由股东一致表决通过”履行,将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立法意图形同虚设。故一审法院认定“山东大众报业与潍坊古韵公司实际出资分别为5100万元、490万元,实际出资比例为91.23%:8.77%,对诉争股东会决议实际上已经半岛书院公司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合法成立有效”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潍坊古韵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鲁民终2966号】。
【作者简介】
李斌,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李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张德荣,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李斌,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李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张德荣,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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