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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实证研究——民事审判实践为切入点

    【学科类别】司法制度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摘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受到学界广泛的关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无法律拘束力,却可发挥填补法律漏洞的需要、价值平衡的需要、回应社会的需要的价值功能。审判实践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中,主要集中于民事案件领域,但也存在保守、刻意、混乱、模板等现实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内心认同”不足、“精力时间”不够、“能力水平”不够、“融入激励”不够。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融入到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提出了有限融入、循序渐进、系统性基本原则,并探寻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正式的法源、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其如何融入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学习培训、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检索融入激励机制的路径选择。
    【中文关键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民事审判实践
    【全文】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进国家法治建设、融进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在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1]《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2]和《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3]等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均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关联性。截止2022年年底,全国法院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达38.25万件,涌现出一大批释法说理精准得当,法理情水乳交融,充满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具有行为规范指引和道德价值引领双重意义的典型案例。[4]截止2023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三批29个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5]。然而,从实然层面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裁判文书说理中出现了不少问题,效果亦不及预期。笔者作为一名曾经在一线工作多年的民商事法官,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原因及其重要对策开展实证研究,以期民商事法官更好地在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构建法律统一适用的内在规律,以保障统一调整法律体系及其稳定性。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的现实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6]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的现实价值来言,笔者认为有如下三重价值:
     
      (一)微观价值:填补法律漏洞的需要
     
      众所周知,法律规则具有普遍性,缺乏对个案的指导性。同时,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缺乏对社会生活的期待性。此外,法律规则语言的简洁性,缺乏语言的不可穷尽性。由于这些原因的出现,导致法律总是具有滞后性。“由于立法者可能思虑不周、法律上有意义之情况变更等问题的存在,就必然会导致法律漏洞的出现[7]”。面对法律漏洞产生的必然性,基于民事裁判的法律渊源是开放性,可以在法律规范缺失的时候发挥法律漏洞填补的作用,为此,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填补是民事法官目前的最佳选择,正如有学者所言,“如果遇到缺乏可直接适用的法律规则的情况,利用法律原则进行漏洞填补是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要工具,核心价值观作为被写入制定法的法律原则,可以在这种情况下加以应用。[8]”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居住权的规定比较原则,6个条文基本上属于原则性规定,法官在审理居住权纠纷的时候,可以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论证,促使法律判断具有合理性,增强民事裁判文书的可接受性。
     
      (二)中观价值:价值平衡的需要
     
      虽然司法过程是中立的,但是法官裁判的结果却具有一定的价值判断。“法律判断的本质是价值判断,个案的判决理由往往是抽象价值在具体个案中的主动体现[9]”。当前,不少民事案件面临多个价值冲突,承载着法官的立场、观点等主观意志。譬如法官在面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个人意思自治与特殊群体利益保护之间等等价值冲突的时候,需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需要在价值冲突中寻求价值平衡。如何让价值平衡到位,是民事审判实践需要解决的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这种价值平衡提供了权衡对象和可行方案,正如有学者所言,“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多元价值权衡,能够帮助法官厘清案件焦点、平衡各方利益,从而作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裁判[10]”。由此可见,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民事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有助于使司法裁判的价值取向、价值目标和价值追求更加鲜明,有助于国家确立的价值取向、价值目标和价值追求的实现。
     
      (三)宏观价值:回应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出现了不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民事案件,迫切需要人民法院民事法官进行回应。譬如民事法官在各类民事案件中面临着善与恶、真与假、好与坏之间博弈的时候,需要民事法官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民事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无形之中可以向社会传递人们应当采取什么样的行为,禁止人们做什么样的行为,向人们传递国家认可的行为准则。同时,通过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以及具体的民事裁判文书等形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让人们感受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客观要求,有利于让普遍老百姓心服口服,有助于回应好社会的关切,最终有利于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正如有学者所言,在我国各级法院“用一个个现实的司法判决展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含义和内在精神,在国家治理能力、法治建设以及社会基层治理方面使得司法裁判在价值引领和规则导向上发挥着重要作用[11]”。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全部的司法活动中裁判文书作为“最终产品”,不仅是案件裁判依据和理由的表明,更是法官价值取向、司法水平、司法能力的体现,代表着公正公平的司法、法律权威以及司法公信力[12]。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在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判决书理由部分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判决书”字段的判决书进行检索,发现行政判决书0篇、刑事判决书12篇、民事裁判文书3971篇。毋容置疑的是,在民事、刑事、行政各类案件中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多的裁判文书是民事案件。正如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指出,径直在各类裁判文书中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数量整体较少,刑事、行政裁判文书中很少涉及,但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则较为集中。[13]而且经过大数据分析,在上述《指导意见》发布之后,释法说理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文书正逐步攀升,尤其是在民事案件领域接近20%的年均增长率,几乎在全部案由中都有体现。[14]为此,我们非常有必要观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裁判文书中的适用情况。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一个好的案例胜过一沓文件。”笔者试图提取近年来民事裁判文书样本,分析我国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守
     
      案例1:李秋月等诉广州花都梯面镇红山村民委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一审、二审法院明知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是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应在说理中写明“对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鼓励、不保护,行为者后果自担。”然而,或许基于“谁伤谁有理”的弱者同情,抑或“和稀泥式司法”的心理影响,该案一、二审判决均认定被告承担5%的责任以息事宁人。[15]
     
      案例2:漆敏诉深圳市俊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因漆敏停车挤占人行道,法院认为“原告作为驾驶人应文明规范停车,其明知停车会挤占人行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16]”。根据本案案情,文书说理应当对社会核心主义价值观的价值取向进行透彻说理,并对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地方进行认真阐释和论证。然而,本案说理仅仅用上一句“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是对道德进行简单宣扬,基本无法力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案件裁判之间的逻辑关系。
     
      (二)刻意
     
      案例3:滕套领等诉李二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仅因车主垫付医疗费,判决认为“以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文明新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理念和内在要求视角来看,为了化解矛盾、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人民法院因此而作出裁判,通过法院释明法律以及司法调解,进一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诉累及有效化解纠纷,以节约司法资源”[17]。本案说理看似高大上,实则与案件处理无任何关系,将一段放之四海皆准的说辞复制进裁判文书,实与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相去甚远,可见民事法官利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刻意说理、机械说理的现状。
     
      案例4:刘欠、李鹏飞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认为“共同喝酒人已将醉酒人送回家,已尽一般注意义务,且无证据证明死亡与喝酒具有因果关系。”故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则认为“结合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由四名被上诉人分别承担5%的赔偿责任为宜,这也较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8]”。本案中根本就没有阐明四被告分别承担5%的赔偿责任为何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感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在文书中显得刻意而多余。
     
      (三)混乱
     
      案例5:卢某诉李某赡养纠纷案。原告除诉请赡养费外还要求子女节假日回家探望,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每逢节假日探望的请求,不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相符,也是与案件事实相符,予以支持[19]”。按理而言,本案适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说理即可。奇怪的是该裁判文书说理均未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款,而直接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判决。
     
      案例6:郑州电梯劝阻吸烟案。一审法院在认定段某 (被劝阻人)的猝死结果是杨某(劝阻人)未能预料的,以及杨某的行为与段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上,理应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劝阻吸烟行为予以肯定,但是一审法院却基于“段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这一事实,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杨某承担补偿责任,这将挫伤公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
     
      (四)模板
     
      案例7:周某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案。法院认为,双方婚后共同生育小孩,但是小孩尚未成年,基于未成年健康成长的角度,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家风建设,传递正能量,维护美满、和谐、幸福的家庭关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1]
     
      案例8: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法院认为,双方共同生育了小孩,现在小孩尚且年幼需要双方共同关心和照顾,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2]
     
      通过对比上述两个案件发现,文书中两段说理的文字表述和内容极为相似,接近相同,并且格式化、模板化的套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语句,在一定意义上对道德和法律造成损耗。
     
      综上所述,上述八篇民事裁判文书展示了当前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教育宣示式说理较多,但是能够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说理的较少、融入的方式比较单一、论证不够充分,表现出保守、刻意、混乱、模板等多种不如人意的情形,正如学者所言,“裁判文书在说理方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存在方式粗糙、流于表面、内容错位、说理简单、针对性不强、照搬照抄,甚至将法律原则以及对一般条款进行过度解释或逃逸等诸多问题[23]”。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在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民事法官来说既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新要求”,又是一个高层强调的“高要求”,不管是从实践经验来看,或是从制度建设上看,都属于“探索摸索”阶段。有学者进行实证调研,某省三级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的占比不足万分之五,可谓“沧海一粟”[24]。上述问题的形成既与法官内心认同等主观因素密切相关,也与案多人少矛盾、能力水平不够、机制建设不足等客观因素紧密联系。
     
      (一)“内心认同”不足
     
      从本身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有一定政治导向,具有明显的政治观点,造成相当一部分法官认为在民事裁判文书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像是一种政治宣示,对于最高法出台的各类指导意见,诸多一线民事法官兴趣不大。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较为抽象化,部分民事法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缺乏深入理解与准确认识,谈及到如何融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裁判文书说理,产生不同的认识,缺乏规范化的经验,很难达到《意见》“在法律框架内释法说理”这一基本要求。笔者曾经对湖南南部某市两级法院100名民事员额法官进行问卷调查,其中90%的法官初步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58%的法官基本掌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然而仍有12%的民事员额法官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事审判联系不大。无独有偶,江苏某法院曾对当地100名员额法官进行问卷调查,其中仅仅只有70%法官明确知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的,甚至15%的法官认为核心价值观与司法审判的关联性不大。[25]这样一来,造成了一些民事法官认为,在民事判决说理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为“画蛇添足”,或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判决说理会出现“言多必失”的情况。通过笔者走访调查发现,不少民事法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含义缺乏深入理解和学习、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如何融入并不清楚,并且法院内部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融入到民事裁判文书写作中缺乏相应的业务培训。这就造成了“虽然在裁判文书中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官并不完全拒绝和排斥,但是在总体数量上相关的裁判文书仍然偏少,而且在表述和定位上各法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存在很大差异。[26]”
     
      (二)“精力时间”不够
     
      “案多人少矛盾在各地法院或多或少存在,甚至已成为制约法院发展的问题之一。”[2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年度工作报告,2018年至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4.9万件,审结14.5万件,比上一个五年分别上升81.4%和81,5%;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47亿件,审结、执结1.44亿件,比上一个五年分别上升64.9%和67.3%[28]。笔者所在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承办法官人均年结案220件左右,每个工作日均需结案1.1件才能达到平均水平。试想一下,法官除了撰写裁判文书,还要开庭、政治学习、开会、文明劝导、信访接访、判后答疑,等等,并且考核结案率、而非法定期限结案率的背景下,如何完成高效率的结案,谁还能确保民事案件审理不出差错,谁还在乎民事裁判文书中详细阐明自己是如何利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当前,由于最高法院在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之后,基层法院针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受理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下(不含5亿)的诉讼案件,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受理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下(不含1亿)的诉讼案件,进一步加大基层员额民事法官的办案压力。繁重的民事法官办案压力消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中的热情,导致民事法官缺乏深入钻研精神和刻苦学习动力。
     
      (三)“能力水平”不够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的实践途径就是“司法转译—大前提证成—小前提证成—司法调和”。[29]如何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进行民事裁判说理,始终需要民事法官结合具体民事案情,按照现有的民事法律法规,根据法律解释方法和法定的证据规则,并且针对当事人的事实与法律分歧展开论证分析,既没有可供生搬硬套的“现成说理模板”,也不能是完全复制“千篇一律”的说理内容,需要民事法官一定的说理能力和水平。虽然,近年来,相当部分民事法官说理能力与水平较以前有较大的提升,但是由于相当一部分民事法官自身理论水平有限,在民事裁判文书的案件事实分析与阐述说理之间正确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较难,不能妥善处理好情理法的关系。尽管近年来,我国不断公布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30],但是由于“就当前的司法实务和法学教学中,大多数法官对于法律推理、解释方法以及法学解释等的系统培训及深入认知仍然较为缺乏,其对于法律理念及解释方法等仍旧处于‘法学教科书’水平,却未能将相关理念与工作相结合融化为自身的法学语言体系和法学知识系统[31]”。造成当前,我们的民事审判法官与行政审判、刑事审判法官一样,出现不敢说理、不愿说理和不会说理的现象。同时,我国的法官强调的是依法办案,即为以法律为依据,不允许法官有超越法律的过多过广的说理,造成法官限于“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情形”范围之内说理,致使长期以来法官的说理能力与水平得不到应有的提高。为此,“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情形下,法官应当本着朴素的正义通过融合裁判说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两者来释法说理、‘填补空白’,但在审判实务中却鲜有触及[32]”。
     
      (四)“融入激励”不够
     
      当前,“由于部分法官为了避免因说理及裁判而被追责,因此对裁判结果是否存在风险更加注重,对法律适用的形式逻辑更加关注,但却有意回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33]充分说明了融入激励不够。具体表现如下:一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的案件如何确定比较难。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文件中明确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六类案件[34],但是民事审判实践中尚及时发现并标记需要重点融入的案件却较为困难。二是如何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较难。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定数量的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但是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却有不同案情和注重焦点,能否在民事裁判的个案中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如何融入其中仍旧没有标准统一适用,没有体系化操作来指引法官裁判,无法将指导系统化,造成了在审判实务过程中对个案难以形成统一认识,可能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三是缺乏统一规范标准的激励评价标准。虽然,一些法院针对在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了评判标准和激励办法,但是缺乏激励的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难以引发法官主动积极在裁判文书说理之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融入到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的基本原则与路径选择
     
      “裁判文书在法治发展的进程中仍旧承载着诸多使命:就当事人而言,裁判文书是定分止争的固定尺,是自己按照法律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的基础;就社会公众而言,则是法治教育的生动课堂,是预防违法犯罪的醒世猛药;就历史而言,是法治信息时代的记录仪[35]”。如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融入到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笔者提出构建如下基本原则和路径选择:
     
      (一)基本原则
     
      1.有限融入原则。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则要比一般的普通规则应当更加谨慎,因为核心价值观内涵会随着一些因素而改变,其自身并非绝对稳定的,核心价值观在法律意义也并非是一个确定的概念。[36]目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尚未转化为法律法规,将其融入民事审判实践中必须坚持法律法规优先的法源原理,当法律法规能给民事法官准确清晰的指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仅能作为民事法官说理依据,不能僭越法律法规而直接将其作为民事裁判文书依据。
     
      2.循序渐进的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进程应当能够与整体制度变迁的步伐相协调,在不断探索中总结经验,通过渐进的方式,逐步加以完善,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实现最大效益等诸多理念和实践问题,需要我们在审慎思辩的基础上不断地、循序渐进地加以回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融入到民事裁判文书说理要保持与法官员额制改革相一致,在不断探索中总结经验,需要逐步加以规范与升华。
     
      3.系统性的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融入到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与制约,是一个非常难的问题,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在推进的过程中,不能仅依赖一项或者几项制度,忽视制度的相互衔接,要注重系统性。因此,我们要充分考虑制度间的衔接与配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与法院相关的制度等衔接起来,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配套制度支撑。
     
      (二)路径选择
     
      1.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正式的法源
     
      当前,法学学界与实务界针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为法源,存在三种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法源。譬如,在“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的说理部分,法官在文书中指出:“英雄烈士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惊天动地的壮歌,体现了崇高的革命气节和伟大有的爱国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37]正如有学者认为,在该案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法律的修辞手段,发挥价值宣示、指引的作用。[38]还如有学者认为,“仅仅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政治宣示或是价值认定准则,亦或是在事实上将其认定为正式法源,或者与其他非正式法源联合使用。”[39]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原则具有同等法源地位。此观点认为,法律原则是具有根本性的成文法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作用的方式与诸如“公序良俗”等法律原则高度一致,由此可以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类似法律原则的正式法源地位。[40]第三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规则具有同等法源地位。如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电子艺界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管理”一案,法官在该案中指出:“无论是从申请商标标志本身来看,还是结合其实际使用的情况看,均不存在如前所述的有悖于商标法规范、其他法律规范、裁判确定的规则以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的情形,无证据证明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了消极、负面影响。”[41]正如有学者认为,该案中,法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规则并列使用,在形式上赋予了其与法律规则同等的正式法源地位。[42]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源,不仅仅是法律原则的同等法源,而且是法律规则的同等法源。当前及其今后一段时期,我们要更加有效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之中,让其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立法目的分别对接,并发挥其引领作用,成为宪法和部门法的法源地位是十分必要的。正如有学者所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定为法源地位,可以表现出我国法源体系扩展趋势和继续丰富[43]”。《宪法》第 24条明确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其融入立法的根本法源。[44]《民法典》 第 1 条明确,“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重要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45]目前,我们积极培育在民事裁判文书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司法解释。待时机成熟,提交人大部门,修改相应法律法规,融入民事法律法规中的法条,譬如《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具体条文之中,增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内容。又如融入到具体法律规范之中的价值观自然能作为正式法源,成为裁判的正式法源。以《英烈保护法》为例,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要求融入到对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保护的规定之中[46]。笔者希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修改为“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其如何融入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学习培训
     
      “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法官也是理性利己的一般人,在司法实务中对于价值观的取舍与偏好有着自身的认同。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的重要效果就取决于法官对价值观的内心认同[47]”。民事法官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之中,首先是要充分了解和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一是组织民事法官认真学习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在含义要正确理解,不能局限于伦理道德方面,还应当包括国家政策、公共政策、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社会秩序。[48]”为此,通过开设专门课程邀请党校、高校老师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解读,同时,邀请上级人民法院法官在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如何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剖析。二是组织观摩学习。“任何一种价值观在全社会的确立,都是一个外化与内化相辅相成的过程,都是社会孕育与思想教育相互促进的过程[49]”。通过定期发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优秀裁判文书,组织民事法官进行观摩学习。同时,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典型的民事案例(尤其是民法典实施以来的典型案例)进行评析,透过“小案透露大道理”,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总结并弘扬的同时,逐步厘清法律法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衔接点与融合点。三是注重融入方法。首先,对于利益衡量法官要善于运用。法官在作出裁判文书时进行各种利益衡量,此时就可以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独特作用。[50]民事法官常用的法律适用方法便是利益衡量,为此民事法官要在利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候,注重利益均衡。譬如借用“泸州情妇继承案”和“深圳保姆继承案”的经验做法,民事法官通过“利益衡量方法,在保护合法夫妻关系和认定遗嘱行为效力之间作出价值判断,起到引领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51]”。其次,兼顾天理、国法、人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体现了维系一个民族的精神纽带,体现了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52]”。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强调办案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为此,民事法官要在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候,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譬如借用史上最温情判决的“无锡胚胎案”的经验做法,民事法官在面对现行法律对胚胎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实现了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的均衡,得到了社会的高度好评。最后,运用好法律解释方法。“如何在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商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值得我们持续关注、研究和总结[53]”。民事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注重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四种解决方法的运用。借用河南“医生电梯劝阻吸烟案”[54]和江苏“老人偷鸡蛋被拦猝死案”[55]等案件的多种法律解释方法运用到裁判思路之中,受到社会的广泛赞扬,值得仿效。
     
      3.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检索融入激励机制
     
      “有效激励简言之即足够的激励力,其本质就在于结果带给法官的效价就会提高行动,且效价能够满足法官最迫切的需求[56]”。一是探索类案检索机制。通过鼓励民事法官适用类案检索等工具,让民事法官懂得那些民事案件需要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如何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二是建立融入机制。《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强调:“对案例指导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及时出台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司法案例,通过个案解释法律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发布指导性案例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57]”。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的经验做法,将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到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文书拿出来召开新闻发布会,并组织民事法官进行分析与研究,指导民事法官更好地融合裁判说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外,为了防止融入工具化倾向,不能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民事裁判文书中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错觉,导致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个框,啥都能往里装”的工具化倾向。三是建立激励机制。将民事裁判文书巧妙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作为评选民事优秀裁判文书重要内容之一。譬如每年全国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过程中,对于正确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事裁判文书给予加分。又如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年度考核中,审判管理部门在案件质量评查中规定对于应用未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事裁判文书的扣减相应考核分。再如新闻宣传部门对于利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引领社会风尚、树立价值导向的民事裁判文书加大宣传力度,并根据新闻宣传的媒体层级加对应新闻宣传考核分。
     
      结语
     
      “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司法活动, 具体适用法律进行裁判,法律价值目标与其所追求的价值目具有高度一致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天然地根植于社会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实现是我国司法在适用法律中所追求的必然[58]”。综上所述,本文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原因以及重要对策进行思考。笔者期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促进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入到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去的探索与研究。

    【作者简介】
    陈建华,男,法学博士,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湖南省应用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出台《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4号)》。
    [2]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出台《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
    [3]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出台《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法〔2021〕21号)》。
    [4]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日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5] 刘娟,杨康波,李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裁判中的价值与运用》,载《中国审判》2023年第3期。
    [6]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日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7] 肖北庚,李泽中:《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化法治:理据、内涵与规范表达》,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
    [8] 杨贝,樊力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现状与规范路径——基于1178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载《人民司法》2022年第16期。
    [9] 杨贝,樊力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现状与规范路径——基于1178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载《人民司法》2022年第16期。
    [10] 刘娟,杨康波,李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裁判中的价值与运用》,载《中国审判》2023年第3期。
    [11] 刘峥:《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理论基础和完善路径》,载《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2期,第59页。
    [12] 杨建文:《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时代要求和养成之道》,载《法律适用》2022年第10期,第57页。
    [13] 刘峥:《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理论基础和完善路径》,载《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2期,第59页。
    [14] 杨建文:《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时代要求和养成之道》,载《法律适用》2022年第10期,第60页。
    [15] 参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 0114 民初 6921 号民事裁判文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 01 民终 4942 号民事裁判文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01 民再 273 号民事裁判文书。
    [16] 漆参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 0303民初 6996 号民事裁判文书。
    [17] 参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4 民初 910、1378、1911 号等民事裁判文书。
    [18] 参见汝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 0482 民初 6428 号民事裁判文书、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 04 民终 1035 号民事裁判文书。
    [19] 参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6)豫 0181 民初4657 号民事裁判文书。
    [20] 参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 豫 01 民终 14848 号民事裁判文书。
    [21] 参见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2016) 湘 0124 民初 4976号民事裁判文书。
    [22]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2016) 湘 0124 民初 4377号民事裁判文书。
    [23] 孙光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源地位及其作用提升》,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2期,第214页。
    [24] 杨建文:《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时代要求和养成之道》,载《法律适用》2022年第10期,第62页。
    [25] 参见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2019 年年会《民事司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文集,第 410-411 页。
    [26] 孙光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源地位及其作用提升》,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2期,第214页。
    [27] 许志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之现实困境及纾解》,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第58页。
    [28] 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周强于2023年3月7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9] 许志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之现实困境及纾解》,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第60页。
    [30]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先后发布 4 批旨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分别是2016 年 3 月 8 日、2016 年 8 月 22 日、2020 年 5 月13 日发布的各 10 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以及 2020 年 10 月 9 日发布的第 25 批 4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性案例。
    [31] 刘峥:《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理论基础和完善路径》,载《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2期,第67页。
    [32]  刘峥:《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理论基础和完善路径》,载《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2期,第67页。
    [33] 刘峥:《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理论基础和完善路径》,载《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2期,第67页。
    [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2021〕21号)》的通知指出下列六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一)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二)涉及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英烈保护、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助人为乐等,可能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的案件;(三)涉及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群体保护,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四)涉及公序良俗、风俗习惯、权利平等、民族宗教等,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五)涉及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法律规定、司法政策等进行深入阐释,引领社会风尚、树立价值导向的案件;(六)其他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
    [35] 王新清:《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加强”与“规范”》,载《人民法院报》2018 年 6 月 24 日第 2 版。
    [36]  梁上上 :《利益衡量论》,法律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233-256 页。
    [37]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 ) 浙 0192 民初 9762号民事判决书。
    [38] 吴俊,薛天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实践样态评析》,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2022年第6期。
    [39] 参见于洋:《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载《法学》2019 年第 5 期,第 62 页;孙跃、陈颖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法律方法》,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1 年第 4 期,第 51 页。
    [40] 孙光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源地位及其作用提升》,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2期。
    [41] 最高人民法院(2018 ))最高法行再90号民事判决书。
    [42] 吴俊,薛天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实践样态评析》,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2022年第6期。
    [43] 孙光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源地位及其作用提升》,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2期,第215页。
    [44] 2018 年 3 月 11 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45] 2020 年 5 月 28 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典》。
    [46] 朱兵强,欧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依据、方法与限度》,载《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5期,第42页。
    [47] 许志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之现实困境及纾解》,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2 年第 1期,第 59页。
    [48] 赵栋梁,王群,许小兰,裴净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路径、方法与机制》,载《人民法院报》2020 年 1 月 9 日 08 版。
    [49] 中共中央宣传部: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学习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197 页。
    [50]  刘敏:《论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载《当代法学》2021年第4期,第73-82页。
    [51] 李一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司法审判的问题与对策》,载《贵州社会科学》2021年第10期,第110页。
    [52] “平语”近人———习近平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EB /OL].[2021-10-05].载 http: / /www.xinhuanet.com/politics /2016-12 /08 / c_129395314.Htm,于2022年11月30日访问.
    [53] 高圣平,曹明哲,李露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商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实现路径——以法学方法论的运用为视角》,载《人民司法》2022年第16期。
    [54] 此案入选 2018 年度全国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影响中国法治进程案例,写入 2018 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案件裁判说理参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 01 民终 14848 号民事判决书。
    [55] 此案入选 2021 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案件裁判说理参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6 民终 189 号民事判决书。
    [56] 葛洪义:《法律原则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一个比较的研究》,载《法学研究》2002 年
    第 6 期。
    [57] 《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
    [58] 林文学、张伟:《以司法方式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方法论》,载《法律适用》2018 年第 1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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