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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联利投资有咨询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编者按】

根据协会工作安排,经主管单位认可,自2022年起定期开展“年度十大破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首届评选共有9家会员单位申报了14件参选案例。经评选委员会根据事前制订的《评选指标及评选细则》,对照案件的复杂程度、管理人的贡献价值、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案件获得的社会评价等指标,对参选案例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评审,最终按照得分高低顺序制作了候选案例排名表,拟确定前10名参选案例作为“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0-2021年度十大破产典型案例”。在2022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上,成都中院副院长龚成、成都破产法庭庭长马丽莎等向获评单位颁发了荣誉证书。为了表彰先进总结经验,协会公众号、微博、网站等自媒体决定对获评案例进行展播。本期分享的案例是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报送的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刘艳(项目指导)、苏爱萍(负责人)、覃万秋、雷加林、漆婕、李壮、魏婷、王思涵

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利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主要进行“丽阳星座”项目开发经营。该项目建设规模62,419.81㎡,项目业态为:住宅270套,商铺67间,车位420个。2016年11月,由于联利公司实际控制人死亡,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和民间借款,项目自2017年初全面停工。截止破产受理日,联利公司的账面负债总额为480,553,717.78元,资产负债率已达164.83%。

因联利公司开发的“丽阳星座”房地产项目95%的住房已销售备案,剩余资产多为商业,处置难度大,如果对联利公司直接进行破产清算,普通债权清偿率为0,且近200户购房人和拆迁户的生存权无法得到保障,将引发严重涉稳问题。

经项目团队调查分析认为,联利公司开发的“丽阳星座”项目虽然剩余资产均为商业,但地理位置较好,具有一定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为了最大程度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可以借鉴“预重整”制度,在清算程序中招募投资人,并编制重整方案,如重整方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则申请转入重整程序。同时,为了避免程序空转,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对清算程序中的“预重整”时间进行限制。

经过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温江法院于2021年1月7日裁定对联利公司进行重整,并于2021年2月23日裁定批准联利公司重整计划。目前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顺利实现向购房户交付房屋。

联利公司清算转重整案,是典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重整案,也是温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件房地产企业破产案,被四川省高院和成都中院评为十大典型案例。该案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即:企业的土地和在建工程均被债务人进行超额抵押融资,大部分房屋已预售完毕,违规销售“格子铺”等问题。本案通过清算转重整程序,打破少数权利人的利益壁垒,平衡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债务人通过重整获得新生,广大购房人生存权得以保障,普通债权获得明显高于破产清算的清偿率。办案过程中,项目团队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深入分析重整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该案的典型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立足社会公众利益保护,突破清算程序中重整申请主体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系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审理过程中,绝大部分债权人希望能对“丽阳星座”烂尾楼进行复工续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同时,本案经过多方努力已成功招募到投资人,债务人也有申请重整的意愿,具有重整可能性。根据我国目前的破产法规定,清算转重整只能是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况下,由债务人或持股10%以上的股东申请对债务人企业进行重整。但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符合重整制度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能够最大程度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不应受程序转换主体的限制。后人民法院采纳了该观点,依法裁定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二,组建“能代表、善沟通”的债权人委员会,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基于本案同时存在权利竞合的拆迁户债权、消费性购房债权、担保债权、工程债权、职工、税款债权,同时还并存有实际施工人、小商铺购房人等各类债权人的不同诉求,本案以“能代表、善沟通”为标准,组建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授权债委会全程参与并自主确定本案重整投资人,参与重整过程中的各类谈判及重整计划草案的编制工作,确保整个破产程序的透明公正和债权人的参与权。

第三,本案借鉴“预重整”制度,在清算程序中招募投资人,实现联利公司重整。在联利公司清算转重整案中,重整程序中的主要工作,即债权审核、工程预算及造价鉴定、审计财务及资产评估、投资人招募、重整方案的制定及表决等关键工作均已在清算程序中完成。进入重整程序后,本案实现清算转重整的无缝对接,即以重整方案为基础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计划草案对债权人的权益规定与重整方案一致或者更优于重整方案的条件下,债权人对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意,以此固定了大部分债权人的赞成票,为各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四,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优势,有力推动联利公司重整成功。联利公司开发的楼盘系温江区住建局筛选的区域内问题比较突出的楼盘之一,希望通过司法重整探索一条温江问题楼盘处置的有效路径。从法院受理前政府安排专人对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及矛盾焦点进行摸排,到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再到整个破产程序的推进和重整计划的执行,政府不缺位、不越位,充分利用府院联动机制为联利公司重整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政策保障,最终形成温江问题楼盘处置新模式。

第五,注重会前沟通、谈判,充分利用重整程序中的谈判协商机制,合理优化清偿方案。联利公司绝大部分资产已经设定抵押担保,若机械的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债权清偿方案,不仅无法获得广大债权人的同意,还可能引发规模性的信访事件。本案从有效保护民生和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针对不同诉求,合理调整债权清偿方案,一对一、多渠道开展沟通、谈判工作,整个谈判过程非常艰难,谈判时间持续较长,最后通过部分担保债权人让渡、消费性购房人提供部分偿债资金等方式,最终形成切实可行且各方均能接受的偿债方案,并以此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实现了各类债权之间利益的相对平衡,最后达到所有债权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的效果。

本案是债权人意志和谈判磋商机制在破产程序中充分体现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充分利用府院联动机制推动重整工作的典型案例,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人民法院和全体债权人的高度认可。

【结语】

在破产程序中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把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交给债权人,这样既能争取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减少工作阻力,又能规避管理人履职风险;破产程序是一个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管理人应充分利用谈判磋商机制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各类债权人得到公平保护;在我国当前破产法配套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府院联动机制,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确保重整各项工作顺利推动。

来源: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蓉管协业务指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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