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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应作为清算财产?

  【事件导读】

  2014年2月,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了A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注册资本300万元,每人各出资100万元,分两期缴纳,第一期每人50万元须在公司成立时缴纳,第二期在2015年6月前缴纳。

  A公司成立后,因所属行业市场行情不好,很快就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2014年6月,A公司向B公司借款100万元,期限6个月。借款到期后B公司催要欠款,但A公司无偿债能力。

  2015年1月,甲、乙、丙三人开会一致同意解散A公司并告知了B公司,B公司要求甲、乙、丙三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偿还债务,甲、乙、丙三人则认为根据,还没有到约定的第二期出资时间,不应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笔者分析】

  本院涉及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应作为清算财产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本案中,A公司进入解散程序后,如资产不足以清偿B公司债务,B公司有权主张A公司未缴出资股东,即甲、乙、丙在为缴出资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实务指南】

  公司法修改后,对注册资本给予了股东很大的自由选择权,包括注册资本的数额和缴纳时间,但作为股东也应慎重决定注册资本的数额,即使有权选择在公司成立后较长时间缴纳,因为一旦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或被宣告破产时,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也应作为清算财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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