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解散公司: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章程,是由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制定,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由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的,它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都有约束力。因此,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决议解散公司。当然,股东也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解散公司。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这种解散属于行政强制解散,即在公司经营活动中,严重违反了工商、税收、劳动、市场、环境保护等对公司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公司的主体资格。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