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研究

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的区别

    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的区别在于:

    1、直接目的不同。破产和解是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来实现预防破产的目的;破产重整的目的则更深入一层,不仅在于消极地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而且深入企业内部,采取有效对策,从而使债务企业重获健全的生产经营能力,收取治标与治本的双重功效,因而具有积极性和内在性的特点。

    2、申请权人不同。二者尽管同样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但和解一般只有债务人才能成为申请权人,而重整理论上除债务人之外,具备一定条件的股东和债权人均有申请权。

    3、利害关系不同。就维护的利益关系而言,和解程序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对立状态下进行的,而从维护债权人利益为主;重整程序则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同心协力状态下进行的,能够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做到统筹兼顾。

    4、合意的性质和地位不同。和解与重整均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但和解程序中的合意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成立的集体性和强制性契约,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重整程序中的合意则是由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立于同一立场,本着同一目标作出的意思表示,性质上属于共同行为。

    5、担保债权的实现方法不同。和解协议不影响有财产担保或者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实现其别除权。在重整程序,所有的债权,无论其性质如何皆一律平等,别除权的行使均告停止,担保债权人或优先债权人若不参加重整程序则不得实现其权利。

    6、效力不同。重整的法律效力高于和解。和解程序开始后,可以转而开始重整程序;重整程序开始后,则不得转而开始和解程序,而且正在进行的和解程序亦宣告中止。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注明授权来源,任何转载需获得来源方的许可!若未特别注明出处,本文版权属于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谢绝转载!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做相关处理!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