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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拟订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中心地位,负责接管破产企业,处理破产企业的内外部事务,管理、处分和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由管理人依法制作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恰当的、可行的,这也是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在许多国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一般也均由破产管理人制作。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人分配破产财产的行为,必须赋予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审查的权利。由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表决通过分配方案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加强对管理人监督的有效措施。因此,《企业破产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根据本款的规定,管理人必须根据破产案件的审理进展和破产财产的变卖情况,及时依法地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便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对分配方案的事项内容不清楚或者有疑义的,管理人应当予以说明。同时,对于管理人提交的破产财产分配案件,债权人会议享有批准权。也就是说,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分配案件不具有当然的执行力,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是债权会议的应有职权,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最终必须得到债权人会议的同意、批准。当然,由于债权人会议对事项的表决采用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实践中将难免会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能表决通过的情形。如果债权人会议不能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工作就无法进行,破产程序就无法终结,客观上不但降低了司法效率,也最终损害各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一方面为尊重和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破产案件久拖不决,影响审判效率,对债权人会议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权应有必要的限制。《企业破产法》第65条规定,对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经过表决不能通过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6条规定,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不服该裁定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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