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青岛美莱食品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青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债务人青岛美莱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青岛美莱食品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青岛美莱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青岛美莱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青岛美莱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债权人逾期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青岛美莱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青岛美莱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4年11月11日14时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东海东路99号)第二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通讯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银座2508室,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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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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