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破字第57-4号
申请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以西鹏基时代创业园花样年美年广场5栋13楼,组织机构代码27958085-7。
法定代表人黄日光,董事长。
2016年5月26日,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龙日公司”)以重整计划草案已经获得龙日公司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
本院查明,龙日公司已于2015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此后龙日公司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另查,龙日公司重整案件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5月13日上午召开,债权人会议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分别对《龙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在会议上,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有1家债权人出席会议,同意《龙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1家,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总人数的100%,代表的债权额为人民币51982505.83元,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职工债权组出席会议285人,同意《龙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278人,代表债权额8377269.45元,所代表债权额占职工债权总额的77.42%,同意者占该组别出席会议人数的97.54%。税款债权组出席会议1家,同意《龙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1家,代表债权额8377269.45元,所代表债权额占税款债权总额的100%,同意者占该组别出席会议人数的100%。普通债权组出席会议86家,同意《龙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78家,代表债权额120210984.27元,所代表债权额占普通债权总额的75.5%,同意者占该组别出席会议人数的90.7%。各个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龙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再查,因《龙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设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2016年5月13日,龙日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对《龙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表决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参加表决的股东共24家,代表股份数为55000000股,占龙日公司总股份的100%。表决同意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股东共15家,代表股份数为382750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股份总额的69.59%,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出资人组也通过了《龙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本院认为,龙日公司在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期间,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制订的《龙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经提交龙日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及龙日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分别表决完毕,龙日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程序上,债务人龙日公司在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已经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在会议上对草案进行了说明并接受了债权人的询问。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各表决组通过情况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因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龙日公司召开了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重整计划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表决,出资人组会议也同意了重整计划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内容上,债务人龙日公司提请本院批准的《龙日公司重整计划》内容完备,依据该重整计划中的债权受偿方案,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高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债权受偿方案合法公平。综上,龙日公司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龙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详见附件);
二、终止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岳 燕 妮
代理审判员 李 雪 松
代理审判员 唐 姗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丰青青(兼)
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