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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破产债权的申报及审核

    (一)破产债权的申报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申报的债权,须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方为确定。

  该项工作主要是由债权人向法院申报,清算组的工作不多。

  (二)破产债权的审核

  清算组在破产债权的清理中主要的工作是对其进行审核主要有:

  1、破产债权申报的期限。

  2、破产债权的诉讼时效。

  3、破产债权的形成依据。

  4、破产债权的计算。

  5、对破产债权的重复申报的审核。

  6、编制破产债权申报一览表。

  还有对担保债权的审核,全部审核完毕后,一般出具破产债权审核报告和破产债权确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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