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136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晶柯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何志杰,深圳市晶柯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裁定受理深圳市晶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柯实业)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为晶柯实业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晶柯实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经调查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请求本院裁定宣告晶柯实业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晶柯实业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成立,认缴注册资本20万元,股东为杨雄(持股比例100%)。晶柯实业经营范围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机电设备、手机及配件、数码产品、塑胶产品、通讯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成品油)、包装制品、五金制品、机械设备、家用电器、玻璃制品、保护膜、纸制品、金属材料、日用百货、LED产品、建筑材料的销售及技术开发;初级农产品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案件受理后,管理人通过现场走访、邮寄等方式联系债务人及其股东等相关人员,告知其履行配合清算的义务,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杨雄称其对担任晶柯实业的股东身及法人份完全不知情,并至今未再与管理人进行联系。因此,管理人没有接管到晶柯实业的营业执照、印章、账册文件,无法对晶柯实业进行全面审计和清算。管理人调查,晶柯实业股东未实缴出资,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放弃追缴;晶柯实业名下仅有银行存款3.8元,因金额较小,管理人放弃处置。除此之外,晶柯实业无任何其他财产。2019年ll月12日,本院裁定确认晶柯实业破产债权4笔,确认债权总额为l,191,651.79元,为社保债权、税款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情况,可以认定晶柯实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晶柯实业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晶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市晶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因深圳市晶柯实业有限公司无破产财产,本案不收取案件申请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霍 雨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馥溢(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