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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

破产管理人职责

破产管理人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在《破产法》其他条款中还规定了相应的职责,具体如下:

1、追缴出资。

2、追回被侵占的财产。

3、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4、特殊债权的调查与公示。

5、审查申报的债权与材料的保存。

6、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同时负有向法院提交及向债权人会议说明的职责。

7、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8、监督与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

9、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10、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并在通过后提请法院认可。

11、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12、特殊债权分配额的提存与处理。

13、请求破产程序的终结与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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