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647号
申请人:李晓芳。
被申请人:深圳前海顶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N7KF36。
法定代表人:董丽华。
经申请人李晓芳同意,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8)粤0391执2416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深圳前海顶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顶顶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本院查明,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8]379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顶顶公司应当支付给李晓芳人民币20814.27元。因顶顶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晓芳向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海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粤0391执2416号。经前海法院查证,被申请人顶顶公司名下平安银行深圳分行15000092640497账户有余额1263.71元(已冻结),除此以外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查,以顶顶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标的共计人民币467632.92元,上述案件均未执行完毕。被申请人顶顶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31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董丽华,系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晓芳对被申请人顶顶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该债权经强制执行程序查证后,被申请人顶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现有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申请人顶顶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前海法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顶顶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李晓芳对被申请人深圳前海顶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浪花(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