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乃菲莎·尼合买提、王荐芹、鄢文琪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前言
破产程序中,法院会作出数个裁定,但这些裁定,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方式不同,在遇到对这些裁定不服之时,如何救济?是可以申请复议,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还是不可上诉或再审?本文将对法院在破产程序中所作裁定及其救济方式进行整理,以供参考。
一、破产程序的启动阶段
裁定及救济
(1) 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可提起上诉。
(2) 驳回申请的裁定:可提起上诉。
(3) 对基于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中涉及到债务人在中国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申请再审。
(4)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申请再审。
救济依据
对于(1)、(2)两项裁定,其救济依据为《破产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3)、(4)两项裁定,《破产法》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均不可上诉。
因该裁定的救济在破产程序中无特别规定,因此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可上诉。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因此在破产程序中无特别例外规定之时,破产程序中的裁定,不得申请再审。
二、债权申报及债权人会议阶段
裁定及救济
(1)确认债权无异议的裁定:能否针对该裁定提起诉讼存在争议,在实践中有针对该裁定起诉的案例,同样也有驳回起诉的案例。
(2)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申请再审。
(3)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裁定、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裁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裁定: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对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救济依据
对于(1)裁定,在上虞市红祥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016)浙0602民初1116号),以原告法定的起诉权利不能被剥夺为由,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在遂宁市安居区宝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蓬溪蓬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2018)川0921民初1161号),法院以确认债权无异议的裁定具有拘束力为由,驳回起诉。
对于(2)裁定,一裁终局的理由同前文中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依据一致,因在破产法中无相关规定,因而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外,根据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大连齐化化工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中,法院也认为不得上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是否应予撤销的情形,由人民法院裁量,据以作出撤销该决议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对该项裁定不得上诉。”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因此在破产程序中无特别例外规定之时,破产程序中的裁定,不得申请再审。
对于(3)裁定,依据在于《破产法》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于(4)裁定,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前款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三、破产重整阶段
裁定及救济
(1)不予受理、驳回重整申请的裁定: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受理破产重整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申请再审。
(3)重整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申请再审。
(4)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延期三个月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申请再审。
(5)终止重整程序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申请再审。
(6)重整计划批准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申请再审。
(7)重整计划部分表决组不通过,但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对重整计划予以批准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申请再审。
(8)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申请再审。
(9)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申请再审。
(10)不予批准恢复担保物权行使的裁定: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复议。
(11)实质合并审理的裁定: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救济依据
对于(1)裁定,根据《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重整申请,重整期间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2)至(9)裁定,不得上诉、申请再审的原因同前文相同,即在破产法未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因此在破产程序中无特别例外规定之时,破产程序中的裁定,不得申请再审。
对于(10)裁定,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在担保物权暂停行使期间,担保物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经审查,担保物权人的申请不符合第75条的规定,或者虽然符合该条规定但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有证据证明担保物是重整所必需,并且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担保或者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批准恢复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服该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于(11)裁定,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34.裁定实质合并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受理法院作出的实质合并审理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破产和解阶段
裁定及救济
(1)破产和解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申请再审。
(2)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的裁定、认可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申请再审。
(3)终止和解协议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申请再审。
(4)和解协议无效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申请再审。
(5)破产和解终结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申请再审。
救济依据
对于破产和解阶段所涉及到的裁定,根据《破产法》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均不可上诉。因该裁定的救济在破产程序中无特别规定,因此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可上诉。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因此在破产程序中无特别例外规定之时,破产程序中的裁定,不得申请再审。
五、破产清算阶段
裁定及救济
(1) 破产宣告的裁定: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2) 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申请再审。
(3)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裁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可向作出裁定的法院复议。
救济依据
对于(1)裁定,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对于(2)裁定,同样的,不得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的理由同前文所述,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上诉、申请再审。
对于(3)裁定,依据在于《破产法》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结语
从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法院会作出较多的裁定,当涉及裁定的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之时,法律所赋予的救济途径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利武器,而这些救济途径并非完全相同,在破产法中存在一些特殊规定。现目前对于个别裁定的救济,法院的处理方式不同,因而有待于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