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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起重整申请时如何证明重整原因存在

    1.债权人申请重整需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

    新《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提起重整的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02年最高院《若干规定》中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提交的证明材料有规定:(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同时,规定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1)债券的真实性;(2)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3)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由此可知,债权人在提起重整申请时需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在债务人自己申请重整的情况下证明自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比较容易,但要求债权人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有时确实很困难。为此,很多国家在将不能清偿债务作为一般破产原因之外,又将停止支付作为推定存在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债权人可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这样,债务人为避免破产就必须证明自己并非欠缺清偿能力,从而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负担转向了债务人负担,便于债权人及时行使破产申请权。

    2.债权人仅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本人债权是否可以申请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是要证明债务人对全部债权或者大部分债权不能清偿还是只需证明对其本人债权不能清偿?学者间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债权人所提出的理由仅限于本人债权的未能实现,要求债权人证明债务人的其他债务或者全部债务均未能履行,不仅在客观上很困难,而且不符合通常的逻辑观念。不仅如此,若仅因债务人的部分债务已做清偿而否认其他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则多数破产案件往往不能形成。持相反观点的学者则认为,只有对全部债务或者大部分债务不能清偿而非对某一特定债务或少数债务不能清偿才能构成破产原因上的不能清偿债务。

    笔者认为,作为破产原因的不能清偿债务是指不能清偿公司全部债务或者大部分债务,但是如果要求债权人在申请重整时就证明这一点确实很困难,只能说明自己的债权因为债务人欠缺清偿能力而未获清偿。为防止债权人滥用重整程序,恶意申请债务人重整,可以对债权人申请重整时的人数及所持有的债权数额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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