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破申123号
申请人:深圳市嘉迪鑫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23楼。
代表人:王确,深圳市嘉迪鑫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嘉迪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中银花园南商阁27D室。
法定代表人:李友军。
2016年12月21日,深圳市嘉迪鑫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以深圳市嘉迪鑫贸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支付清算费用,且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深圳市嘉迪鑫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深圳市嘉迪鑫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深圳市嘉迪鑫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1日,认缴注册资本45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至2019年8月1日止,该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深福法民二清(预)字第2号裁定,受理深圳市嘉迪鑫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经清算组清算,深圳市嘉迪鑫贸易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已发生清算费用3558.4元,欠付税款2250元。
本院认为,深圳市嘉迪鑫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中,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经清理该司财产后,发现该司无财产支付清算费用,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深圳市嘉迪鑫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对深圳市嘉迪鑫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 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霍 雨
审 判 员 赵 钟
审 判 员 谢 继 宇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吴贵松(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