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按语:2020年如期而至。依惯例,我又开始了中国破产法年度报告的撰写,力图以我所在的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举办的论坛、出版的文库和参与的活动,作为观察2019年度破产法实施情况的出发点,尽可能辐射到更多更广的范围,尽可能涵盖我所了解到的各种资讯,为大家呈现一个尽可能完整的报告。但一切都只是“尽可能”,而且作为一个列入“阳光破产法课堂”公众号的非官方总结,终归带有阳光的色彩,加之本人在剑桥大学访学已整整5个月,缺席了将近半年的破产法活动,越洋的惦记和跨年的总结,挂一漏万之处在所难免,总结本就是一个遗漏的过程,万望诸位包涵和谅解。谨以此文感谢大家对中心与学会工作的支持,祝福大家2020年新年快乐,幸福安康,祝愿中国破产法治事业取得更大的进步!
中国破产法年度总结
(2019)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徐阳光
立法规划与市场退出制度的顶层设计
如2018年度的总结报告所言:“追求中国破产审判的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常态化,是我们‘破人’的梦想。我们关心中国破产案件的立案和审理情况,关心案件数量的增长情况,关心个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我们最为关注的是破产案件审理所需要的机制和制度建设、破产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情况,而这些亟待国家的顶层设计的完善。”
自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12年的司法实践取得了难能可贵的成就,积累了很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也暴露出来很多亟需立法修改解决的制度机制层面的问题,因此,对《企业破产法》的修改、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与协调,一直是破产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强烈的立法需求。2019年,我们看到了中央的有效回应,重磅推出《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扎实推进《企业破产法》修改工作、及时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就是最有力的证明,还有那部即将重重走来的、“格式化”更新我们固有知识的《民法典》,也会对破产法的实施产生深远的影响。当然,我们还需要继续关注和推动与破产法有关的法律规定(如税收征管、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法律)的修改与协调发展。
(一)《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布
2019年7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13家单位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我在《中国破产法年度总结(2018)》中也提到了这个文件:“在这一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召开了五次重要会议,审议通过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等一系列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文件。”是的,这是一份经由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最终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名义联合发布的文件,这是一份在国家层面确立市场退出制度的基本原则、框架体系,并提出具体改革要求的重磅文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很多人知道这份文件,是因为其中关于“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规定。实际上,这份文件对破产制度的改革要求是全方位覆盖的。从破产程序的启动到破产审判的全流程,从启动难到审理难再到终结后的注销难,从预重整到跨境破产等各个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改革目标和要求,并都有具体的牵头落实单位。可以说,如果能够把改革方案中的要求落实到位,一个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法律制度指日可期。易言之,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改革,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关键在于用具体的行动来落实改革方案的要求,落实是关键,落实是硬道理。
关于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改革,发改委是非常认真的,不仅大力推动了改革方案的出台,更是发布了《2019年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研究课题征集公告》,总共4个选题中就有3个与破产法直接相关:“破产税收政策问题研究”“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问题研究”“僵尸企业出清的国际经验”。目前,人大破产法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牵头成立的课题组已经完成了“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问题研究”的研究报告。
重磅文件振奋人心。尽管从我们参与起草的角度来看,改革方案中有些方面还是比较保守的,未能全面反映实践中的问题与需求,但整体来看,这是一份值得高度肯定的顶层设计方案。只是,在改革的道路上,我们还需要继续努力,或许,观念的改变是我们要做的基础性工作。
我和王欣新教授深度参与了该文件的起草和论证评估工作,并和其他参与起草的专家(如李曙光教授、刘少军教授、池伟宏律师等人)一起为该文件在发布时撰写了一系列的解读文章。
关于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的延伸阅读:
-
联合发文 | 发改委: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全文)
-
王欣新:健全破产相关法制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
李曙光:《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意义与突破
-
徐阳光: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
徐阳光: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
刘少军:完善金融法律体系 理顺风险处置与退出机制
-
池伟宏:破产制度五大改革方案出台 巩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最后一道防线
(二)《企业破产法》修改工作推进
自此之后,官方并未对外再就《企业破产法》修改工作的进展做过多的介绍。据悉,最高法院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都在结合各自工作领域,酝酿和提出修改破产法的建议稿。我本人也在牵头组织人大破产法中心的研究力量,正在为企业破产法修改和个人破产立法贡献我们的方案和智慧。
研究英国破产制度历史演变可知,英国历史上多次成立专门委员会,以对当时的制度现状、实践问题和改革对策进行评估,出具专门的报告作为制度改革的基础性文件,例如1982年发布的著名的科克(Cork)报告,成为了《1986年英国破产法》的奠基石,法官的判决书中也经常引用Cork报告的观点以对现行制度进行解释。基于此,我觉得我们也可考虑学习这种做法,以成立专门委员会或者专家组、课题组的形式,充分发挥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力量,集思广益,扬长避短,避免“闭门造车”、孤军奋战。
关于破产法修改问题的延伸阅读:
-
王欣新、徐阳光:中国破产法的困境与出路(上) -
王欣新、徐阳光:中国破产法的困境与出路(下) -
专访 | 王欣新:破产重整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
人民法治 | 徐阳光:依法推进市场化破产重整程序的有效实施 -
中国审判 | 徐阳光:进一步推动破产法有效实施的十点建议
(三)《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
2019年,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法官们为推动破产法的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实施,实在是太拼了。我知道,大家其实一直都很拼,2019年尤其拼!“破事”不易,惟有坚守和创新让我深感敬佩。
-
最高法院 | 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
-
最高法院 |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发布)
-
刘贵祥 林文学 郁琳 |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
最高法院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文发布)
-
最高法院 | 就《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答记者问
-
许胜锋 张生 | 《九民会议纪要》破产部分重要修订及全文解读
如果问2019年的年初和年末,最受瞩目的主题是什么?对“破人”而言,估计答案比较一致,那就是:破产法庭。2019年初,最高法院批复成立第一批破产法庭:1月14日,全国第一家破产法庭即深圳破产法庭(深圳中院)成立;1月30日,北京破产法庭(北京一中院)宣告成立;2月1日,上海破产法庭(上海三中院)揭牌。2019年末,最高法院批复成立第二批破产法庭:12月19日,天津破产法庭(天津二中院)揭牌成立;12月20日,广州破产法庭(广州中院)正式成立;12月28日,温州破产法庭(温州中院)揭牌成立,这也是全国第一家地级市的破产法庭;12月30日,重庆破产法庭(重庆五中院)、杭州破产法庭(杭州中院)宣告成立。据悉,山东济南、青岛的破产法庭也指日可待。
官方并未详细公布破产法庭从申请到批复的过程,各地在申请或者不申请破产法庭的时候,都考虑了哪些因素,最高法院的批复主要基于何种判断,我们不得而知。但从目前宣告成立的八家破产法庭来看,都是破产审判先进地区,而且都是有着多年的破产审判庭运作经验,具备一支专业的破产审判队伍的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是全国最早成立破产审判的法院,长期以来在破产审判领域走在全国最前列,素有破产审判的“深圳模式”之称。北京和上海,是我国接受世行营商环境评估的样本城市,在破产审判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破产审判的制度和机制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天津二中院较早成立了破产审判庭,渤海钢铁合并重整影响巨大;广州的破产审判工作起步较早,这里曾诞生了全国第一家管理人协会即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审理了全国第一家共享单车企业(小鸣单车)破产案件。温州破产审判工作也是全国有名,在民间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从中院到基层法院都建立了破产审判庭,破产审判的温州经验全国闻名,出版了多部著作。重庆五中院、九龙坡法院、江津区法院一直是破产审判的探索者,重庆高院近年来也日益重视破产审判工作,重庆钢铁重整案件入选全国典型案例。杭州中院破产审判起步较早,经验丰富,前期的破产审判庭锻造了一支专业的队伍,辖区内富阳法院、余杭法院等基层法院也是全国破产审判领域知名的先进单位。
破产法庭的成立,无疑是在之前破产审判庭的基础上取得的实质性的进步,体现了最高法院致力于推动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决心和动力,也为营商环境优化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我们期待更多的破产法庭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绽放,并希望有朝一日能够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专业的破产法院。
关于破产法庭的延伸阅读:
2019年度,从年初到岁末,与破产有关的司法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纷至沓来,在立法尚未健全之下,起到了填补漏洞的指导作用。我认为,破产审判的规范发展,除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之外,各地法院系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功不可没,而且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乏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也是学术研究的重要素材。
2019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频频推出。北京、上海作为迎接世行营商环境评估的样本城市,一直在提高破产审判质效上下功夫。北京高院发布《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及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将全市破产案件集中到北京破产法庭管辖,并发表了《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上海高院发布《上海破产法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管辖实施细则》,在上海破产庭集中管辖破产案件之外,保留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在闵行、徐汇、黄浦、杨浦4区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和“本市各区人民法院继续办理债务人住所地在该院辖区的执转破案件”的做法。天津高院在12月18日成立天津破产法庭以及重庆高院在2019年的最后一天宣布成立重庆破产法庭,均对管辖问题做了专门的调整。
此外,江苏、浙江、广东这三个走在全国破产审判最前沿的地区,其高级法院本年度推出的规范性文件也是规范发展的样本,包括江苏高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工作指引》、广东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和《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以及浙江高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等文件。中西部地区的高级法院推出的规范性文件,也有很多值得学习的两点,如四川高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河南高院《探索繁简分流 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云南高院《破产案件审判指引(试行)》、河北高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规程(试行)》、山东高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广西高院《关于加强破产审判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的意见》、江西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绩效考核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湖北高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根据我的调研和观察,从省级层面观察,中西部地区广西、河南、河北、山东、四川、云南、江西在个案探索和机制建设方面成效突出,如果有一个破产审判领域的“最佳进步奖”,我愿意把票投给他们。
2019年度,各中级法院在破产审判规范发展方面也是可圈可点。年初深圳中院发布的《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岁末北京一中院发布的《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是这方面的代表。此外,温州中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昆明中院《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相关问题的指引》、台州中院《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定(暂行)》、乐山中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试行)》、成都中院《机构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履职办法(试行)》《服务保障成都市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 着力提升“办理破产”水平行动计划》、镇江中院《破产案件审判流程节点管理规定(试行)》,等等,都有着不少可以学习和研究的亮点。
2019年度,跟往年一样,总有一些基层法院让我们眼前一亮、记忆犹新。除了我们熟悉的浙江瑞安法院、杭州余杭法院和富阳法院、苏州吴江法院和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浙江江山法院、衢州衢江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之外,北京朝阳法院、海淀法院和昌平法院,德州陵城法院、江苏启东法院、海门法院、宜兴法院以及苏州吴中法院等等,本年度都有出色表现。其中,朝阳法院、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在破产与金融服务融合方面做了创新探索,启东法院制定了江苏省首个破产管理人报酬确定与收取管理办法。我们知道,列举总是不完全的,还有很多优秀的基层法院;我们也知道,成绩不是偶然的,他们之所以让我们眼前一亮,是因为他们多年来在破产审判工作中的默默奉献和孜孜以求。
2019年度,除了规范性文件之外,各地法院的破产审判白皮书(报告)和典型案例的发布,也构成了我们破产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江苏高院、山东高院、福建高院、广西高院、江西高院、北京一中院、南京中院、无锡中院、广州中院、天津二中院、杭州中院、吴江法院、宜兴法院、长兴法院等,均在本年度发布了破产审判报告,并评选了当地破产审判的典型案例。这些都是破产法治事业中的宝贵资料,而典型案例的评选不仅可以起到统一裁判尺度的目的,更能发挥鼓舞“破人”奋进的功效。
2019年度各地法院规范性文件的延伸阅读:
-
北京高院 | 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及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全市集中管辖)
-
上海高院 | 上海破产法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管辖实施细则
-
重庆高院 | 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
江苏高院 | 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工作指引
-
广东高院 |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
-
河北高院 | 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
河北高院 |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规程(试行)
-
山东高院 | 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
-
广西高院 | 关于加强破产审判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的意见 -
云南高院 | 破产案件审判指引(试行) -
四川高院 | 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全文)
-
河南高院 | 探索繁简分流 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全文) -
深圳中院 | 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
-
北京破产法庭 | 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全文)
-
昆明中院 |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相关问题的指引
-
成都中院 | 机构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履职办法(试行)
-
镇江中院 | 破产案件审判流程节点管理规定(试行)
-
四川自贡 | 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考评的工作办法(试行) -
成都高新区法院 | 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工作指引(试行)
2019年度破产审判报告和典型案例延伸阅读:
-
江西法院 | 十大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衢江法院 | 破产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2016-2018)
长兴法院 | 企业破产审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2012-2018)
(四)浙江法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
关于台州的探索过程,概述如下:
关于个人破产立法的延伸阅读:
破产案件的办理,是办案与办事的结合、开庭与开会的结合、裁判与谈判的结合。12年的《企业破产法》实践,让我们看到了法院与政府部门协同作用的重要性。一方面,相关法律的不配套,需要政府部门的担当作为,为破产案件审理提供行政支持;另一方面,法院时刻肩负着破产法市场化实施的重任,需要防范行政权力在破产程序中的不当干预。可以说,很多案件,尤其是重大案件中,法院和管理人都是在这种艰难的压力中前行。长远来看,消除这种紧张关系,一方面要寄希望破产法以及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建设来规范解决问题。此外,一支优秀的管理人队伍也是不不可少的。
(一)府院联动机制建设成效显著
2019年度,破产工作中的府院联动机制建设进步很明显。一方面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僵尸企业处置和营商环境优化建设的战略安排和政策要求,让各地各级政府部门意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和职责所在。另一方面,也缘于各地法院系统的艰苦努力,推动了一个个府院联动机制的文件出台。在此过程中,国务院及其发改委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功不可没,而浙江、江苏、广东等地在府院联动方面的开创性成果,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国家层面,《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完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陷入财务困境、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常态化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依法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协调解决破产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经费保障、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等问题,同时避免对破产司法事务的不当干预。(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明确政府部门破产行政管理职能。在总结完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承担破产管理人监督管理、政府各相关部门协调、债权人利益保护、特殊破产案件清算以及防范恶意逃废债等破产行政管理职责。(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在2018年度也发文要求建立破产工作中的府院联动机制,而2019年度主要的相关文件,是五部门发布的《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和税务总局《关于大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的通知》。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19年12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专门规定了“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虽然该文件莫名其妙地排除了重整程序与破产和解程序的适用,但就破产涉税的这个顽固问题而言,能看到一点进步也是值得高兴的。
2019年度的府院联动机制,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广西、河南、山东、安徽等地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北京市营商环境3.0版改革方案》和上海高院、市场监管局《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继续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在江苏,省政府发布《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南京《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破产清算中税收债权申报与税收征管办法》,镇江《关于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南通《支持企业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见(试行)》以及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协调联动机制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通知》等地的政策文件跟进落实。在浙江,省级层面《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的通知》《关于支持破产便利化行动有关措施的通知》的文件将府院联动机制推向纵深发展。杭州、宁波、温州、台州、绍兴、衢州、湖州等地也都有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建设的文件出台,如人行杭州支行与杭州中院的《深化合作共同推进企业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等等。此外,河北邯郸中院推动当地成立“邯郸赵都破产费用援助基金会”;佛山中院与人行佛山中心支行、佛山地税分别签署了《关于破产审判信用修复和金融债权保护备忘录》《关于破产审判税费征缴和税收保障备忘录》。广西柳州市政府和柳州中院推动力度较大,出台了《破产程序中税务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并在多个案例中实现了司法和行政的良好互动。各地府院联动机制建设的文件实在太多了,无法一一介绍,欢迎点击延伸阅读链接。
2019年度部分地方府院联动机制文件延伸阅读:
(二)行业协会快速发展与管理人队伍建设
我们的理念一如既往、一以贯之:破产立法和司法的进步,离不开破产法学术的繁荣。破产法学术的繁荣和发展,既可以在破产法的立法和修改、司法解释的起草和制定方面提供智力支持,亦可以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更可以为破产法治事业的发展培养和输送专业人才。作为人大破产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精心打造的学术品牌,中国破产法论坛始终坚持开放包容的心态,以学术为本,以公益平台为我国破产法治事业做贡献。
第十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于2019年6月15-16日在广西桂林召开,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应邀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王欣新教授,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黄世勇,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海龙,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委副书记、市长秦春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圣平教授,北京市法学会应用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白贵秀等领导应邀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副司长孙学工应邀在闭幕式致辞。1500余位参会嘉宾围绕“破产审判府院联动与营商环境优化”“企业挽救与重整制度的改进”“关联企业合并破产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管理人履职与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跨境破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执破衔接与个人破产立法”等议题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讨。
中国破产法论坛旗下的破产法专题研讨会。2019年度,我们在3月份举办了“破产企业税收征管问题专题研讨会”;在5月份与北京高院、北京破产法庭、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举办了“管理人履职保障与首都营商环境优化专题研讨会”;在9月份与贸促会、苏州中院、苏州管理人协会、上海方达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跨境破产审判与营商环境优化专题研讨会”。
2019年,破产法的成果是丰硕的、全方面的,来之不易的。我们都在努力奔跑,做最美的追梦人。我们深知,一时的繁荣,可用作点赞安慰,但绝非我们的长远目标,内嵌于市场经济体制并持续发挥困境拯救与规范退出功能的现代破产法律制度,才是我们的终极追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
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秘书长
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2020年1月1日于剑桥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