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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丝织厂清算公告

    本院根据青岛丝织厂清算组的申请,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青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债务人青岛丝织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青岛丝织厂清算组担任丝织厂破产管理人。

    丝织厂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丝织厂管理人(通讯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银座2508室,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邮政编码:266100;联系人:庞律师;联系电话:1572627583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债权人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青岛丝织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青岛丝织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4年5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东海东路99号)第二十四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青岛丝织厂清算组

    通讯地址:青岛崂山区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2508室

    联系人:庞律师

    联系电话:15726275837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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