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司法制度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1年
【中文关键字】中国司法研究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
【全文】
吉林大学家事司法研究中心团队的陈越瓯、马智勇、孙嘉阳、陆玥从司法组织、司法人事、司法程序、司法原理这四部分对2022年第一季度中国司法研究的最新成果进行了报告。
本期中国司法研究专题季报将梳理2022年第一季度中国司法研究者们的研究动态,包括但不限于:1.主要研究了那些问题;2.使用了什么研究方法;3.该时间段内的研究有什么样的研究背景;4.呈现了怎样的研究趋势。
文献检索范围为:1.双月刊的第一、二期;2.单月刊的第一、二、三期;3.第一季度出版、推广的集刊、专著。所阅读之期刊为中国法学研究领域里相对知名的刊物,包括法学期刊与综合类期刊,同时兼有少量社会学和政治学领域知名期刊。
文章的分类标准参见2020年第三季度中国司法研究季报。
与之前的季度相比,2022年第一季度中国司法研究的亮点或热门主题是:1.新一轮的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的各类诉讼程序问题(《法学评论》2022年第2期专栏);2.检察机关职能定位研究;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入司法裁判问题;4.类案研究。
限于作者研究水平,季报中对文献的理解与评价必定存在不当之处,请学界各位同仁海涵并请批评指教。
一、司法组织
(一)组织设立
汪明亮、李灿:《环境案件“三审合一”模式的实践考察与完善进路》,《河北法学》2022年第3期
环境案件“三审合一”模式是我国环境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汪明亮、李灿对目前环境案件“三审合一”模式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反思。首先,“三审合一”模式是司法对接国家环境政策,应对横向行政权的考核压力,优化资源配置的产物。其次,“三审合一”模式存在环保法庭的无序设置、审判程序独立性不足等问题。最后,“三审合一”模式的建构应当注重平衡论的视角,强调环境审判机构数量、环境案件处理纠纷方式、环境案件管辖范围、环境司法制度权力配置的平衡。汪明亮、李灿建议要审慎设立而非盲目扩张环境审判机构,不盲从“三审合一”模式,实现环境司法从跨区划的司法管辖转向流域司法管辖转变,平衡环境行政权力与环境司法权力。本文可同佀化强发表在《中外法学》2020年第5期的《法院的类型、创设权归属及其司法权配置》一文参照阅读。佀文是对法院组织设置的基础性研究。
(二)组织类型
1. 一般性研究
2.基层司法组织
3.最高司法组织(及其巡回机构)
4.高级司法组织
5.专门司法组织
6.中级司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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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设机构、审判组织
张瑞:《论法院党组在司法活动中的价值引领职能》,《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2期
周磊、林遥:《“合作制组织”再造方案: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质化运行模式之构建——以“三统三分、三区六化”执行指挥中心运行模式为例》,《法律适用》2022年第1期
张卫平:《审判资源程序配置的综合判断——以民事诉讼程序为中心的分析》,《清华法学》2022年第1期
在法院设立党组是实现党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的关键一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党组在法院中的运行情况。张瑞利用组织社会学的理论资源,分析了法院党组在法院工作中起到的价值引领作用。首先,党组与法院之间的“嵌入”关系成为法院党组价值引领的组织基础。法院党组起到的价值引领作用属于精神激励的一部分,区别于目前法院内部的物质激励。其次,法院党组价值引领的价值体系包括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群众路线这三个不同的层面。再次,法院党组通过“动作”“言语”“物质”三个方面实现价值引领。最后,法院党组的价值引领发挥了“定向”“聚力”“回应”“协同”的治理效能。
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在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机制中扮演重要角色。周磊、林遥立足司法实践经验,对执行指挥中心的设置和权力行使问题作了全面的分析。在以往区分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基础上,周磊、林遥提出“执行指挥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力,以此来把握执行指挥中心所行使权力之性质和明确执行指挥中心在执行工作中的领导角色。周磊、林遥还引入“合作制”组织理论来重构执行指挥中心的组织设置与程序设计。
本轮民事诉讼法修改在审判组织方面的变革是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张卫平对独任制与合议制的关系,以及两种审判组织形式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意义作了分析。张卫平指出,在本轮修法之前,独任制专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合议制具有基本制度的意义。之所以有这样的制度设计,是因为当时人们认为“众人智慧高于一人”,合议制可以有效应对复杂疑难案件,以及人们认为合议制是司法民主的体现。由于近些年“案多人少”的压力持续加大,而且合议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不尽如人意,因此,立法者选择依据效率价值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张卫平认为,审判组织形式的取舍应当考虑效率价值与公正价值的平衡,他分析了影响审判组织形式选择的一系列因素。比如,司法民主价值目前趋向式微;合议制的“集智功能”与制约功能应当建立在有效划分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之上,目前我国的区分相对抽象,应当考虑以诉讼标的数额大小为标准配置审判组织;审判组织的设置应当注重吸收不满情绪;要处理好独任制与上诉审之间的关系。
(四)司法文件
1.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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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它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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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法判例
李振贤:《我国成文法体制下判例嵌入司法场域的机理》,《法学》2022年第1期
王静:《同案同判下司法技术与情理的平衡》,《法学论坛》2022年第1期
孙光宁:《裁判文书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效果及其完善——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目标》,《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年第1期
张天择:《指导性案例参照中的类案判断尺度: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南大法学》2022年第1期
梁苏琴:《刑事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论证》,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36卷),研究出版社2021年版
江珞伊、刘树德:《量刑说理中类案运用的审思与规制》,《法律适用》2022年第1期
屠凯、张天择:《论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问题——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比较的视角》,《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
李振贤关注判例如何短时间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推行的问题。李振贤提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融合趋势下成文法国家判例制度的发展”这一判断难以充分解释判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原因,还有其他与我国司法特殊情况有关的因素存在。首先,判例是一种智识性信息,在信息技术大规模应用于司法之前,这种智识性信息在不同主体间呈不对称分布与流动;而在司法拥抱信息技术后,这种智识性信息在得到充分流动的情况下呈现泛在形态,开辟遴选判例的制度化选择和自然化选择空间。其次,对判例的运用是自发性运用和建构性运用的结合。判例的自发性运用是对司法实践中规范资源缺失的自然反应,而判例的建构性运用判例的二次加工运用。再次,判例的运用是组织意图与个人意图的叠合,并呈现出组织意图吸纳个体意图的态势。在目前我国判例尚未获得正式法源地位的条件下,判例的效力来源只能来自法院的体制性权威。
不同于以往“同案同判”研究关注“同案”的识别标准、实现同案同判的法律方法等内在于法律的问题,王静将同案同判放到整个社会场域中加以审视,提出同案同判代表的司法技术化趋势需要照顾到情理。王静指出,中国当下的判例制度意在选取具有普遍性的案例,提炼抽象的裁判规则和案件事实,忽视了承载情理的具体案情。同案同判要求一方面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限,法官难以通过自由裁量平衡案件中的法理与情理,另一方面法官更倾向于寻找同案或类案, 而不是具体案例具体分析。通过司法通过大数据技术达成同案同判的制度建设目标更是使得判例制度的建构更加技术化。同案同判仅具有形式平等的意义,可能会导致实质不平等。同案同判代表的司法技术化趋势与情理之间需要平衡。
孙光宁关注如何通过在裁判文书援引指导性案例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问题。首先,目前的指导性案例不仅确认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类型,还对拓展了其他的案件类型,如与特定时期的重大事件或者政策密切相关的案件。其次,援引抽象的裁判要点不足以弘扬核心价值观,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理由更为丰富和全面,法官可以在作出裁判时参考裁判理由中的重要表述,进而更好地理解并适用裁判要点,以“隐性援引”方式弘扬核心价值观。最后,法院要恰当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方法,发挥不同解释方法在弘扬价值观上起到的不同作用。本文可同沈建峰发表在《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年第1期的《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劳动争议裁判的路径与方法——以核心价值观入宪为背景》一文参照阅读。
区别于以往学者提出的以确定“比较点”为基点判定类案的方法,张天择引入了法律论证理论中的“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来判定类案。法官应当分别整理出指导性案例中的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和待决案件中的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若两个案件中的内、外部证成均相似,则法官可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待决案件。
梁苏琴同样引入靠“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来说明指导性案例的法律论证结构。在内部证成方面,刑事指导性案例有利于刑法规范的诠释和选择,并可以最大程度延展逻辑论证的步骤。在外部证成方面,指导性案例的法律论证结构关注刑事裁判的融贯性和后果论证。
与以往的类案研究关注案件实体部分的审理不同,江珞伊、刘树德分析了类案思维在量刑说理中的运用。首先,应当在量刑说理中引入类案思维的理由在于,在量刑过程中,逻辑性的法律解释方法难以适用,而经验性的类案参照,特别是基于大样本案例的类案参照,可适用性更强。大样本案例能够为量刑提供具有一定普遍性的规律。类案思维的引入也能限制法官在量刑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其次,在量刑过程中引入类案思维的条件是坚持大样本,平衡量刑规范的强制性与精确性之间的关系,以及与网络技术的有限度结合。最后,江珞伊、刘树德构具体说明了如何在量刑过程中发现类案,划定量刑参考幅度,以及如何就类案的使用进行说理。
屠凯、张天择将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进行对比,分析总结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适用方法。首先,两类指导案例在结构上具有相似性。不过,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没有像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那样,在“执纪执法要点”中提炼出特别明确且抽象的执纪执法规则,而是详细交代了案件处理的背景、理由、目的、方法。另外,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在“指导意义”部分给出的案件处理理由相较于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更具开放性,不是仅局限于分析“执纪执法要点”的得出过程,而是还说明了日后类似问题出现时的处理办法,甚至还提炼出“执纪执法要点”没有出现的规则。其次,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全部内容均为可以参照适用的对象,而非像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那样,由于受到制定法体系的约束,只有“裁判要点”是可以参照适用的对象。最后,执纪执法类案判断的内部约束相对宽松,执纪执法者可以仅凭借关键争议焦点来判断类案,而没有像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要求的类案判断程序那样复杂。
(六)上下级关系
1.审级制度
龙宗智:《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主要矛盾及试点建议》,《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2期
龙宗智对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可能存在的风险作了分析,主要围绕“案件下沉”“提级管辖”“再审”展开讨论。第一,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推动的“案件下沉”虽然不会明显加剧人案矛盾,但是,考虑到基层司法的实际能力,案件结构的常规性下沉可能会导致案件审判质量下降。同时,高级别法院因为“案件下沉”导致的审判功能虚化,无法更好地发挥对下的指导作用。第二,“提级管辖”与案件请示机制之间的关系尚待厘清。同时,基于各种利益考量,基层法院更可能提交管辖那些利益不大但处理难度较大的案件,而不是提交那些可能不利于司法公正的案件。第三,对高级别法院再审功能的强化一方面可能会导致“自我纠错”的局面反复出现,另一方面可能会鼓励当事人进一步寻求再审救济,再一方面可能会因为突破既判力制度和程序安定性原则而冲击高级别法院的统一裁判尺度职能。
2.非审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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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政法机关关系
杨小敏:《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条款的宪法变迁》,《法学家》2022年第2期
杨小敏对1982年宪法第131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条款发生的宪法变迁作了解释学上的分析。首先,就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得主体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原则”的入宪使得法官在法院整体独立行使审判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明显。其次,“依照法律规定”的限权功能强化。一方面,只有法院才能行使审判权,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和检察院等对法院实行的领导和监督要受到必要的限制。最后,“干涉”与“干预”不同,属于非法行为,因此,第131条暗含全面否定“各种主体”对法院审判的非法干涉的意味。杨小敏指出,随着“人权保障”入宪,第131条规范分析框架得以重构,形成了“审判独立—审判独立的限制—审判独立限制的限制”的新规范分析框架。
二、司法人事
(一)分类
1.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1) 正式司法人员
汪小棠:《陪审请求权的中国进路:历史、现实与发展》,《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
龙宗智:《论“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统一调用制度之完善》,《中外法学》2022年第2期
汪小棠关注于人民陪审制的前端适用机制问题,即谁有权将人民陪审程序适用到具体案件中。他对陪审请求权在我国的历史演变、理论基础及现实价值、性质与分类、权利保障与制度构建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分析,提出当前被弱化为“非约束性”请求权的陪审请求权应当消解法院的职权因素,以当事人为中心进行权利化构建,进而从职权主义模式走向请求权主义模式。
龙宗智对“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统一调用制度进行了学理反思与探讨。首先他明确了“检察一体”所包含的两种最重要的制度元素,即指令性与整体性,并认为“打击犯罪说”“防范误断滥权说”“国会监督说”“统一追诉法令说”可以互补地为检察一体提供法理根据。而检察一体中的检察指令权与整体性能够合乎逻辑地开出检察官统一调用制度。他对中国法中“检察一体”与检察官跨院调用的制度史进行了梳理,并在反思检察官统一调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为何引发异议的基础上,从八个方面论证了这一制度的正当性。最后,他结合当前的实践及争议点提出了完善建议。
(2)司法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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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行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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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司法人员角色(包括法律职业伦理)
秦宗文:《检察官在量刑建议制度中的角色定位探究》,《法商研究》2022年第2期
秦宗文关注在量刑建议制度中检察官的主导者角色及其角色定位问题。他首先对量刑建议制度的产生背景、检察官在量刑建议协商与量刑建议落实两个方面的主导者地位的形成及成因进行了梳理与分析。在此基础上,他提出,检察官在这一制度中对被追诉人和法院坚持的主导者地位将可能带来诸多风险与不良后果。而当前针对量刑建议制度改革的主流观点仍然带有浓重的对抗性思维,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协商性相悖。因此,他提出检察官理应扮演积极能动的角色,但同时也要遵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协商性以及刑事诉讼的本质与发展规律,淡化检察官的主导者地位,并使其角色向对辩方与法官双线释明的释明者角色上转换。
4.其他人员
贾志强:《回归法律规范:刑事值班律师制度适用问题再反思》,《法学研究》2022年第1期
杨立民:《中国共产党领导律师职业建设的政策立场及其演进逻辑——基于〈人民日报〉报道的实证考察》,《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2期
占善刚:《法庭警察权研究》,《中外法学》2022年第1期
贾志强关注在刑事值班律师制度的适用中折射出的有权机关抑制辩方权利的倾向这一问题。他将对这一问题的探究置于刑事值班律师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绑而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的背景下,并采取了规范分析方法与“解释论”的研究路径。他从刑事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方式、刑事值班律师阅卷权的权能范围、有量刑异议时刑事值班律师可否拒签具结书这三个具体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讨论,并指出在我国当前辩护率较低的现状下,“实质性参与”应当是目前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方向。
杨立民基于《人民日报》的1229份报道,对律师职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治理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变迁进行了全面梳理与分析。在结合特定时代背景和媒体运作逻辑的基础上,他提出,党的功能化立场和取向决定了律师职业在纵向上不同角色的变迁与横向上多元化职业形象的建构。律师职业在党领导的国家治理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尤其是党对其的功能定位,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党的律师政策的演进逻辑。党会根据不同的时代需求对律师职业产生不同的功能定位与角色期待,并在律师职业建构采取的政策立场和结构性调整中包含公共利益考量。
占善刚结合德国与日本涉及法庭警察权的法律规范,对我国法庭警察权的性质、规制对象、实施边界以及在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与讨论。他提出,法庭警察权以维护法庭秩序与审判威严为目的,以法院针对妨害法庭秩序及审判威严的行为及状态采取预防、排除措施及科处一定的秩序罚为内容,以功能意义上的法庭为其实施边界,以行使裁判权的法院为权力主体,依附于裁判权,是附随于裁判权的行政作用权。在不同的诉讼中,法庭警察权因其在法庭秩序与审判威严的维护上有共同的要求而应为同一规律。但当前我国对于这一权力的规定仍散见于三大诉讼法中,使得这一权力呈现出在三大诉讼中各自运行的窘境。因此他提出,应当就法庭警察权作统一制度安排,并明确规定该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守比例原则。
(二)选任
1.正式司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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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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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
1.职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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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与考核制度
任重:《“案多人少”的成因与出路——对本轮民事诉讼法修正之省思》,《法学评论》2022年第2期
高欧、郭松:《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重塑》,《交大法学》2022年第1期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案多人少”是法官的普遍感受。任重对当前“案多人少”的成因与出路进行了探究,进而反思了我国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中为提高诉讼效率、回应和解决“案多人少”问题采取的修正取向。他提出,“案多人少”的主因不在“案多”,而是缘起于法官员额制改革在短期内引发的“人少”,同时还在于有限的法官资源在“案”的分配上存在的不科学、不合理。而在法官员额短期内无法骤增、当事人民事程序权利保障尚不充分的当前,本次修法集中于“人”的层面与“人案关系”层面的修正将无法有效解决“案多人少”问题。他认为,对“案多人少”的法教义学出路应当从“案”的角度出发,在坚持合议制与两审终审等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同时,最大限度整合和压缩“案”的数量。
高欧、郭松对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及其建构进行了分析。以审判权为中心,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处于保障审判权运行的从属地位是目前司法改革政策对三者关系的基本定位。然而这一定位过于原则与粗糙。他们认为,要想合理构建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之间的关系,应当明确审判权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还应当关注并客观评价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所处的具体场域结构,即法院科层化的组织构造、法院内部的权力结构、院长、庭长的职权配置。在此基础上,坚持以审判权为中心,结合当前司法改革所取得的成果,他们提出了对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进行重构的路径选择。
(四)司法责任
高童非:《数字时代司法责任伦理之守正》,《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1期
高童非将对司法官的司法责任伦理的分析与讨论置于司法数字化进程之下。他指出,数字时代下司法呈现出“去责任化”趋势,一方面,互联网线上审判这种远程或异步的审判方式会导致审判者与受审者之间的疏离感,进而削弱法官的责任感;另一方面,运用的技术在为司法程序带来透明、高效决策等益处的同时,也可能会成为司法官理想的卸责对象,导致责任推诿加剧。而之所以会出现“去责任化”趋势,就在于技术应用的权威性与非权威性并存、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共生、机械性与能动性同在这三个要素特征。随后,他以证据指引系统、风险评估工具、在线诉讼平台这三个司法责任伦理冲突最为激烈的场域来展现司法官责任感缺失、责任推诿等问题。最终,他提出仍然应当秉持以人为主体、以司法官为中心的司法责任伦理,并对机器与技术人员、系统部署者、司法官进行准确的责任界定。
(五)司法决策
1. 一般决策
(1)人工智能与司法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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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它决策
郑智航:《社会科学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原理与方法》,《法商研究》2022年第1期
彭中礼:《司法裁判引证法律学说的功能研究——基于生效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现代法学》2022年第1期
董淳锷:《民商事审判中“常理”的运用——法理阐释、案例考察与规则设定》,《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2期
王星译:《情理推断在刑事证明中的规范运作 以事实证成理论为分析框架》,《中外法学》2022年第1期
何雪锋:《基于经验法则的法律论证》,《交大法学》2022年第2期
李学尧、刘庄:《矫饰的技术:司法说理与判决中的偏见》,《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2期
郑智航关注于社会科学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这一议题,在对社会科学进入司法裁判的历史渊源进行梳理的基础上,从方法论的角度,分析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两个领域中社会科学适用的方法、地位、限度等问题。其中他提出,在裁判性事实认定方面,由于社会科学本身受到的客观性与权威性质疑以及法官能否辨识其客观性的难题,社会科学的适用应当遵守证据规则,并符合相应的准入标准;而在法律适用方面,社会学解释方法可以被用来解释法律规范,而社会框架可以被用来增强法律适用的说服力。
彭中礼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对当前生效裁判文书引证的法律学说从学者知名度、研究领域、所属单位、法官引证方式等多个角度进行了系统梳理,并从实然和应然两个方面探讨了法律学说在司法裁判中发挥的功能。他提出,在实然层面,法律学说主要发挥着对概念与法条的学理解释、对裁判的论证说理、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的功能;而在应然层面,法律学说应当发挥为司法裁判提供可能的参考答案、有效的法律方法以及通过司法裁判总结科学的司法规律的功能。本文可与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另一篇文章《论法律学说的司法运用》结合阅读。
在我国当前民商事审判中,法官虽然常常主动提及“常理”,但却对引述“常理”本身的论证和阐释不足。有鉴于此,董淳锷主要关注“常理”在我国民商事司法裁判中的适用问题。他首先从学理层面,通过对“常理”一词的规范分析,提出“常理”区别于其他相关概念的含义、性质与地位。随后,利用实证研究方法,他对法官或当事人在民商事审判中主动引述“常理”的现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展示,并从程序法规则、法律论证逻辑、司法裁判效果三个方面集中反思法官主动引述“常理”存在的诸多不规范问题,最终提出对于“常理”的司法适用,应当构建起一套符合规范化要求、统一设定的操作规则。
王星译主要关注我国刑事司法裁判中情理推断的隐性适用问题。她通过对当前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研究采取的外部观察视角进行反思,提出有必要引入一种内部观察视角,对司法证明的内在结构进行微观考察。她指出,一方面司法证明是一种包含价值判断的经验性推论,并持一种似真性证明观;另一方面,在似真性证明观下,事实认定者在能够自由、自主发挥常识与理性的同时,也被课以对事实认定的正当性进行论证的义务。随后,她考察了情理推断的证明机理,认为情理推断是以经验知识为推论前提,并以经验推论构建证据与事实的关联,这一证明机理成为对情理推断的内部规限。同时她也提出应当建立沟通式、参与性的诉讼程序使情理推断可视化,进而打破与消除情理推断的正当性危机,而这也构成对情理推断规范运作的外部约束机制。
何雪锋关注于经验法则在法律论证中所发挥的作用。他指出,经验法则以理由的方式进入法律论证,并以自身独有的描述方式帮助完成法律论证,进而填补规范缝隙。在事实认定论证环节,经验法则的规律性内容可以成为事实推定的理由,但经验法则的盖然性也提醒我们注意法官在事实推定时所产生的与经验法则盖然性相关的认知偏差。而在法律适用论证环节,经验法则可以作为评价与论证类比论证中相似点与规范之间相关性的理由,通过确认立法理由与论证事物本质,进一步确定法律目的以及相关性。
李学尧、刘庄通过实验的方法打破了人们对通过说理增强司法正当性的迷恋。实验结论是,说理实际上无法杜绝司法偏见,甚至有可能被法官刻意用来掩盖司法偏见。而且,法官在运用说理来正当化司法裁判时,他们更倾向于在法律解释层面而非事实分析层面对司法偏见进行“隐瞒”和“矫饰”。
2.裁判文书
钟林燕:《论裁判文书说理的积极修辞及其限度》,《法学》2022年第3期
钟林燕关注于裁判文书说理中的修辞技术问题。针对我国裁判文书说理中以消极修辞技术为主的司法实践,她更加关注积极修辞的运用及作用。她基于陈望道的积极修辞理论,探究了积极修辞所包含的两大部门即“辞格”技术与“辞趣”技术在我国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与地方法院裁判文书中的运用,展示了辞格技术与辞趣技术能够发挥增强语言表达效果、增强裁判文书说理的情感表达、提高裁判文书说理的可接受性等作用。同时,在论证了积极修辞基于司法裁判的情理要求而具有适用必要性的基础上,她提出司法裁判对积极修辞的运用也应当注意对其过度使用所造成的修辞对法治的消解,因此对积极修辞的运用也应当设置一定的限度标准。
三、司法程序
(一)司法原则与理念
1.司法公开
李广德:《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价值取向及其法理反思》,《法商研究》2022年第2期
张新宝、魏艳伟:《司法信息公开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2期
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公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李广德通过梳理十多年来有关裁判文书上网的司法改革文件,找出了背后的两种价值取向:第一种价值取向是“追求司法公正”,即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增强人民法院自身公信力,促进当事人司法公正的实现,并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第二种价值取向是“参与社会诚信建设”,即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展示法律主体的社会诚信轨迹,进而回应国家信用制度建设的需求。然而,一方面,裁判文书要通过裁判说理来实现司法公正,而目前的裁判文书公开偏重对裁判文书中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等主体的个人信息和法律行为中的事实信息进行公示,与裁判说理无关。另一方面,裁判文书公开无法通过声誉机制形成对诉讼主体的正向激励或者负面惩戒,“参与社会诚信建设”只是法院从制度环境中获取组织合法性资源的方式。
司法公开的程度与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程度之间的权衡问题一直受学界关注。张新宝、魏艳伟探讨了二者之间的权衡方法,提出司法公开中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转向基于个案的评估,而非过于依赖统一的判断标准。目前的司法公开中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存在对一般性处理标准的机械适用、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的信息割裂处理、去标识化处理效果不佳等问题。未来的司法公开中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应当注意平衡公众知情权和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并遵循比例原则要求,强化对核心私密信息、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
2.能动司法
李广德:《社会权司法化的正当性挑战及其出路》,《法律科学》2022年第2期
宋菲:《应急时期司法政策的现实运用及风险规控》,《交大法学》2022年第1期
沈建峰:《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劳动争议裁判的路径与方法——以核心价值观入宪为背景》,《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年第1期
与自由权相对的社会权能否司法化与法院的正当性基础密切相关。李广德将社会权司法化面临的拷问归结为:社会权司法化会导致法院破坏民主、侵蚀分权制度,而且法院并具有相应的制度能力去实施社会权。对于这些质疑,李广德指出,社会权司法化不仅不会挑战民主制度,反而能基于法院具有的免于多数主义的反复无常的特点和在保护权利上起到的特殊作用增进政府的正当性;对社会权司法化的质疑僵化理解了分权理论,事实上,分权理论的最新发展趋势之一即在于司法权的不断扩大;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围能够覆盖社会权,法院面对社会权司法化所需要的专业知识需求可以通过制度创新来解决。李广德还以健康权诉讼为例,阐述了社会权司法化的形成权利保护机制如何促进个人权利的救济和卫生政策的完善。
司法政策是连接公共政策与司法裁判的桥梁,司法政策的这一特性在应急时期更为突出。宋菲分析了应急时期(如非典时期、抗震时期、新冠肺炎时期)的司法政策的生成、适用、风险和边界问题。总体来看,应急时期的司法政策具有出台快速性、效力临时性、目的明确性、主体联动性和运行政治性等特点。应急时期的司法政策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起到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作用,以及扮演裁判理由角色,为法官进行利益衡量提供规范性的基准;也可以作为裁判背景存在,发挥隐性作用。由于应急时期的司法政策存在界定难、简单对接公共政策等风险,因此在生成和适用上应有所限制。
自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印发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进入司法裁判的问题颇受学术界关注。沈建峰以劳动争议裁判为素材,试图从解释论角度提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进入法律的司法裁判方法。目前来看,核心价值观进入司法裁判的最大障碍是没有论证过程,规范视角缺失,没有规范技术作支撑。实际上,核心价值观条款进入宪法以后,司法机关有义务在规范层面落实这一条款,核心价值观将构成合宪性解释的一部分释体现在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首先,核心价值观可以通过劳动法中的一般条款或法律原则进入司法裁判,但不能简单地将核心价值观与法律原则等同。其次,在依据宪法的核心价值观条款补充和修正现行劳动法规则时,应当注意准确识别法律漏洞和准确识别规范目的意涵和规范目的的历史变迁。
3.智慧司法
刘艳红:《人工智能技术在智慧法院建设中实践运用与前景展望》,《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1期
李占国:《“全域数字法院”的构建与实现》,《中外法学》2022年第1期
张卫平:《在线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制——基本框架与思路》,《法学评论》2022年第2期
熊浩:《论法院在线调解的机能失调:基于媒介传播与冲突化解的双重视角》,《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2期
郑骅:《司法大数据应用的理性化悖论及制度破解》,《北方法学》2022年第2期
沈明磊、张龑:《司法大数据的功能——以“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的应用为视角》,《法治现代化研究》2022年第1期
顾全:《数字化转型背景下对互联网案件审判理念的几点反思与建议》,《法律适用》2022年第1期
本季度学者们对智慧司法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对宏观的智慧法院工程建设的关注。
刘艳红总结分析了“十三五”期间智慧法院建设存在的不足之处,如实践应用不充分、系统融贯性不畅和在线诉讼不足。在此基础上,她也为“十四五”期间智慧法院建设绘就了基本的蓝图。值得关注的是,她分析了人工智能领域的几项新技术与法院审判之间的契合性,为解决人们对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智慧法院建设时存在的“技术侵蚀司法尊严忧虑”提供了新的可能的解决进路。
李占国同样关注人工智能技术在法院建设中的运用,他超越当前的智慧法院建设,提出建立一种“全域数字法院”的目标。相较于智慧法院,“全域数字法院”是一场重塑性的制度革命,它以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内网外网共享协同、有线无线互联互通为基本要求,更加注重系统集成与数字赋能,更加注重流程再造与制度重塑,更加注重全面数字化与高度智能化,运用“技术+制度”为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注入新效能。
第二,对智慧法院建设中具体环节的关注。
张卫平关注智慧法院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即民事在线诉讼制度的建设问题。他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为基础,指出当下对在线诉讼的规定实际上遵循了“等效原则”。这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当下无论是从在线诉讼的经验积累还是技术成熟度来看,都不是一个出台具体细致的在线诉讼法律规则的恰当时机。但是作者同时也指出某些线上诉讼行为在内容上具有特效性时,等效原则会面临“失范”的可能。对于在线诉讼制度来说,未来终究要制定具体和细致的法律规范,而针对在线诉讼设立专门的在线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比较恰当的立法模式。我们可以对照2021年第三季度季报对张卫平《民事诉讼智能化:挑战与法律应对》一文的介绍来阅读这篇文献。
熊浩关注智慧法院建设中的在线调解制度建设问题。这篇文章尤为亮眼的是,作者运用传播学的理论为我们详细解释了在线调解与传统的线下调解之间的区别。基于这种区别,作者又进一步向我们分析了当下在线调解在实践中适用率低的原因。不同于以往学者们对在线调解和传统线下调解孰优孰劣的争论,即或者立基于互联网技术本身带来的便利性而支持在线调解,或者从制度运行本身需要仔细审视各要素之间的关联而拒绝贸然引进在线调解,本文中作者指出在线调解本质上是利用媒介技术来进行调解,因此他将媒介传播理论与调解制度的原理融合起来分析在线调解制度的得失,值得我们关注和阅读。
第三,对应用司法大数据的关注。
郑骅和沈明磊、张龑都关注都司法大数据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的问题,但两者的侧重点不同。
郑骅以韦伯的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概念为分析工具,主要在反思司法大数据在审判中应用的限度。他指出司法大数据在帮助法官剪裁事实、量化经验、约束偏狭等方面存在诸多形式理性化的利好,但不加限制的运用会消解司法的实质理性,难以贯彻公平公正,也难以达致良好的社会效果。他秉持了多数学者们对技术扩张的审慎态度。
沈明磊、张龑则以“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为切入点,主要分析司法大数据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前景的问题。他们指出司法大数据在法官审理案件、司法改革设计、司法研究以及社会治理方面都大有可为。我们可以将两篇文章两相对照着阅读。
除此之外,顾全分析了在迈入数字化时代的过程中,对互联网案件审理时应秉持的新的、符合数字时代行为特征的审判理念。
(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1.一般运行模式
张明哲:《论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审判模式:以对抗制为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
张明哲关注与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相互适配的审判模式问题。张明哲提出,在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日益“公诉化”的情况下,法院并非要采取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对“公诉化”的理解需要革新,检察公益诉讼的公诉属性来源于其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而非国家的强制性公权力属性。在这一背景下,需要法院采取对抗主义的审判模式,并通过行使职权促进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力量平衡以求程序公正。实行对抗主义审判模式所带来的成本负担可以因为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特殊性而得到克服。张明哲还进一步分析了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实行对抗主义审判模式后的具体制度构造。
2. 具体司法程序
(1)正式司法程序
占善刚:《科学配置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逻辑起点》,《法学评论》2022年第2期
左卫民、靳栋:《民事简易程序改革实证研究》,《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2期
孙一桢:《为什么偏好执行和解——以执行法官为分析视角》,《法治现代化研究》2022年第1期
汪雄涛:《文牍理性:清代州县讼事的文书与程序》,《法学评论》2022年第1期
王福华:《民诉法修改背景下的诉讼费用改革》,《法学评论》2022年第2期
柴晓宇:《认罪协商中的信息偏在与法律矫正》,《政法论坛》2022年第2期
霍敏:《检察听证制度完善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
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民事案件第一审诉讼程序的三种不同类型。立法者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作为案件分流至普通程序以外的诉讼程序的标准。占善刚将这种诉讼程序的设置思路归纳为“简单的民事案件简易审理”的逻辑,并认为这种逻辑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相违背。首先,程序的简易程度应当与当事人值得司法保护的实体利益的大小相匹配,而非与案件复杂程度相匹配。其次,“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裁判作出的基准,而非决定适用何种诉讼程序审理的基准。最后,法院在进行证据调查之前无法确定,案件是否“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这将导致无法明确应当依何种诉讼程序展开案件审理,诉讼文书送达等环节将无所依从。占善刚提出应当以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作为配置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逻辑起点。
左卫民、靳栋对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况作了实证研究,并提出了反思性意见。实证研究发现,首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并未影响简易程序作为基层法院民事诉讼的主要适用程序的地位。小额诉讼改革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影响有限。其次,改革者寄希望于通过简化审判方式、程序基本内容提升审判效率的空间不大,进一步的程序简化难以为继。左卫民、靳栋提出应对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背景,即繁简案件划分进行反思。繁简案件二分法导致对民事案件的认知误区,实际上,有大量案件无法被归入“繁案”或“简案”,民事简易程序应对的是“相对简单”的案件,简易程序适用对象的“相对简单” 属性意味着简易程序审判方式也应当是“相对简化”。
执行和解是我国法院执结案件的重要方式,对部分执行案件起到分流作用。孙一桢试图从执行法官的视角分析执行和解受到法院重视的原因。一方面,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定位使得法官形成了侧重审判方面的知识结构,而执行法官在执行工作中的主导地位使得这种知识结构在执行领域得到复制;另一方面,审执分立改革执行案件实质上构成一个“新案”,执行案件的办理是一个新的纠纷解决过程,而不是一个裁判实现的过程。这两方面导致作为执行法官会更倾向于将作为审判知识的调节技术带入执行案件的办理中。孙一桢还对学界目前关于执行和解缘何受法院重视的研究文献进行了归纳和梳理,总结出了不同的解释方案,并针对性地分析了这些解释方案的不足。
汪雄涛以巴县等地档案中的诉讼文书为素材,细致梳理和分析了清代州县诉讼的主要程序和涉及的法律文书。总体来看,清代州县的诉讼以文书为核心,这使得诉讼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但也造成诉讼成本过高,使法律文书的制作操于讼师和书吏之手。在正当程序理念尚未形成的前现代社会,诉讼以文书为核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通过文牍理性保障司法公正。
最新一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将着力点放在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上。王福华认为,案件通过不同程序实现繁简分流只是诉讼资源的一次分配,另需要借助诉讼费用调整实现诉讼资源的二次分配。一方面,要让诉讼费用实际反映诉讼成本,使得当事人能够预测诉讼的投入产出比;另一方面,诉讼费用调整可以让纠纷争议的金额与诉讼成本更加成比例。为此,应当大幅降低简易程序和小额程序的诉讼成本,而让通程序当事人最大限度地负担诉讼费用;同时确立“以败诉者负担为原则,以制裁滥诉为辅助”的诉讼费用收取原则,适当扩大法官对诉讼费用负担的自由裁量权。
柴晓宇关注认罪认罚协商过程中控辩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都有可能基于掌握的证据材料等信息的不均匀和不对称而获取协商中的优势地位。一方面,控方掌控着认罪认罚案件的全部证据信息、非法取证的事实、瑕疵证据的信息、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信息等,在大多数情况下有相对于辩方的绝对信息优势。另一方面,一些轻罪案件中的被追诉人会利用占有的信息优势作虚假认罪,替人“顶包”。柴晓宇分析了控辩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产生原因和带来的风险,并给出了对策。
霍敏关注检察听证制度的完善问题。霍敏提出,检察听证制度契合检察权运行诉讼化构造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提高检察公信力。但是,目前检察听证制度还存在听证员选用不尽合理、听证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听证配套机制不够健全、听证意见运用不够充分等问题,对此,要保障听证员选用的民主代表性,合理界定听证范围,并对检察听证制度进一步进行诉讼化改造。
(2)多元化纠纷解决
谢鹏远:《在线纠纷解决的信任机制》,《法律科学》2022年第2期
钱大军:《组织与权威:人民调解的兴衰、重振和未来发展逻辑》,《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2期
司艳丽:《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规则衔接疑难问题研究——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切入点》,《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1期
针对各类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是近些年多元化纠纷解决研究的热点。谢鹏远关注在线纠纷解决得以被人们接受并顺畅运行的前提性问题——在线纠纷解决的信任机制。只有人们“信任”在线纠纷解决,才会在遇到争议时选择这种纠纷解决机制。谢鹏远搭建了在线纠纷解决的“信任结构”:施信者是纠纷当事人;被信者是在线纠纷解决系统;信任内容包括人际信任、对系统提供内容的信任和对系统技术的信任;在线环境是信任发生的场域。信任的建立与消失有一个过程,能够影响这个过程的因素包括声誉、透明度、易于沟通、公平性、安全性。在线纠纷解决涉及的信任机制有三个特点,即从线下依赖血缘、地缘的亲缘信任转向线上依赖陌生人的网络信任转变;从线下的人际间信任转向线上的对系统的信任扩展;从对结果的信任向对程序的信任转变。本文可同熊浩发表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2期的《论法院在线调解的机能失调:基于媒介传播与冲突化解的双重视角》一文参照阅读。
人民调解制度曾在相当长一段实践内扮演了治理和解纷的双重角色,但是在进入新世纪后,即便有多部门的全力推动,人民调解制度也仍然无法再现以前的辉煌。钱大军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兴衰逻辑进行了研究。人民调解制度在之前之所以兴盛,是因为:一方面,人民调解制度获得了拥有权威的政治系统和司法系统的外在支持、指导和帮助;另一方面,人民调解制度依托于单位制,对单位成员具有权威。人民调解制度即使经过重构也无法再现辉煌的原因是:第一,人民调解制度沦为司法机关等的附庸,带有司法的“强制性”,压抑了自主性和自愿性;第二,重构后的人民调解组织的权威都来自于外在,这种权威始终比不上赋予其权威的司法等所具有的权威。人民调解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是与“互联网+”深度融合。
司艳丽分析了如何在粤港澳大湾区建立粤港澳三地都能接受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这一问题。司艳丽梳理了粤港澳三地在诉讼规则衔接、仲裁规则衔接和调解规则衔接等方面的实践探索情况,分析了各自存在的难点,并给出了相关建议。
四、司法原理
(一)一般性理念
王海军:《“法律监督机关”的立法内涵、演进逻辑及内在机理》,《现代法学》2022年第1期
朱全宝:《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内涵》,《中国法学》2022年第1期
张建伟:《比较法视野下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
田夫:《审判监督概念能成立吗?》,《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2期
王福华:《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2期
孙辙、张龔:《司法的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及法官的行为公正》,《法律适用》2022年第3期
本季度有关司法原理的文献中,学者们集中关注检察机关职能定位的问题。其中王海军和朱全宝从宪法维度分析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内涵。两者都对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的生成史和演进史作了分析。可以肯定的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内涵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法治实践中逐渐发展和丰富的。
不过,两篇文章关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王海军主要关注“法律监督机关”演进的内在机理。他指出“法律监督机关”内涵演进的内在机理是人大体制下权力分工模式的必然要求,落实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选择,以及参与宪制层面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
朱全宝则关注“法律监督机关”的宪制功能与规范内涵。他指出法律监督机关之“法律监督”不是包罗万象的,其不仅要受到宪法规范的约束,也要受到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和宪制秩序的限制。“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监所监督、公益诉讼监督等,而且它主要是对事的监督,表征为对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而不是代替其他国家机关履职,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监督主要是一种程序性监督。
张建伟从比较法的维度分析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可能发展方向。通过对法国、德国、英国、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对比,作者指出随着人权意识增长,检察机关多了公共自由保障者这一角色。对我国检察机关职能定位来说,检察机关将来可拓展的领域在自由权利保障方面,扮演好公民自由权利保障方面的角色,是我国检察制度的增长点,也是巩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着力点。
田夫从制度生成史和演进史的维度出发,澄清了“审判监督”概念的内涵。他指出审判监督体现在支持公诉、庭审监督、二审抗诉、再审抗诉诸环节,是体现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性质的关键阶段。它对正确认识公诉的性质和地位、公诉与监督的关系、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除此之外,王福华关注公益诉讼制度的哲学基础的问题。他主要探讨的是什么为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正当性的基础。公益诉讼制度是国家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一项诉讼制度。问题是国家为什么要保护那种公共利益呢?公共利益概念本身是模糊的,也是存在诸多争议的。公益诉讼的价值何在,何种公益诉讼模式才是好的或正确的,公益诉讼制度运作如何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可?我们需要在理论层面对这些涉及制度的道德正当性的问题作出回答。作者反思了自由主义理论、社群主义理论,指出这两种理论不能很好地作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新时代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注入了价值根据和 政治伦理。
孙辙、张龔关注司法公正问题。对司法公正的研究,学界一般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这两个角度切入,这篇文章中,孙辙和张龔在程序和实体公正之外,又提出了“法官行为公正”这一新的概念。
(二)司法改革理念
卞建林:《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要义》,《法商研究》2022年第1期
张本才:《新时代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研究论纲》,《东方法学》2022年第1期
李占国:《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办案的关系》,《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1期
高志刚:《司法改革方法论的反思性整合——一个实践理性的视角》,《法学论坛》2022年第1期
本季度关于司法改革理念的文献主题较为分散,无法一一串联起来,这里仅作要点梳理。
卞建林分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的含义。
张本才梳理和分析了新时期检察工作“四大检察”提出的时代背景与战略价值、理论基础与实践意义的前提下,在此基础上,他也进一步分析了“四大检察”发展存在的问题。
李占国辨析了党的领导与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办案之间的关系。
高志刚关注司法改革方法的问题。他考察了三种不同进路的司法改革方法,即“顶层设计”的建构主义方法论、“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演化式的经验主义方法论以及“试点改革”式的实践主义方法论。在此基础上,作者也进一步反思了当下中国的司法改革实践中存在的方法论问题,他指出当下司法改革的方法论面临价值理性缺失、工具理性误区和理论范式失衡的现实困境。对此我们需要以“制度化的社会回应型司法”为基本目标,协调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冲突,统合国家治理的实践逻辑与法治的价值逻辑,统筹推进司法制度的改革和构建。
(三)政法
黄文艺、邱滨泽:《论中国古典政法传统》,《中外法学》2022年第1期
黄文艺:《政法范畴的本体论诠释》,《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
本季度关于“政法”的文献分别处理“政法概念是舶来品还是内生于中国本土的概念?”以及“什么是政法?”这两个问题。实际上前者内在地蕴含在后者之内。
对第一个问题。黄文艺、邱滨泽明确指出政法传统实质是中国的内生性法律传统,并非如有些学者认为的“政法传统”是近代以来受外来法律文化特别是苏俄(联)法律传统影响而产生的新法律传统。而且作者还提出了“中国古典政法传统”这一新的概念。所谓“中国古典政法传统”,是指秦汉以来在中国政治法律领域形成的一整套相对稳定的意识形态、制度安排和治理实践。这一传统中蕴含着中华民族独特的治理思想、经验和智慧,并且作为默会知识在当下实践中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个“什么是政法?”的问题是关于政法概念的本体论问题。黄文艺指出,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既有的对政法研究的两条进路,即从政治意识形态角度诠释和处理法律问题“政法法学”进路与把“政法”定义为一种独特的权力结构安排的进路,对“政法”的理解有失偏颇。它们或者强调“政”对“法”的影响,忽视了“法”对“政”的规训,或者局限于对体制维度的考察而忽视了历史和哲学维度的意义。因此作者试图通过回答“政法只是现代范畴,还是贯通古今的范畴?”以及“政法只是治理体制范畴,还是更为重要的政道治道范畴?”这两个问题来系统地认识“政法”概念。
我们可以将这两篇文献与黄文艺另一篇有关政法的文献《中国政法体制的规范性原理》结合起来阅读。
(四)司法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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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吉林大学家事司法研究中心
吉林大学家事司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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