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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股东直接诉讼的事由是什么?

  1、股东直接诉讼有什么特点?

  (1)起诉主体为股东。股东直接诉讼权提起的根据是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它不同于投资者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例如证券市场特有的因虚假陈述而引发的民事索赔诉讼,其起诉主体可能是该做假公司的股东,也可能曾经是股东但起诉时并不具有股东身份。

  (2)诉讼目的为了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股东直接诉讼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结果的归属于原告股东。股东直接诉讼权行使的结果归属于原告股东。

  (4)诉讼被告。诉讼被告为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是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股东直接诉讼的事由是什么?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胜诉后,判决后果归属于股东自己。《公司法》规定股东直接诉讼的情况包括:

  (1)撤销决议之诉。《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2)不能行使查阅权之诉。《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之诉。《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会会议决议投反对票表示异议符合法定情形的,公司有义务依该股东的请求回购股份。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损害赔偿之诉。《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解散公司之诉。《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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