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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民二庭负责人就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应对金融危机的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答记者问

 

                       坚持能动司法   服务经济发展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较大冲击,由此形成的很多矛盾和纠纷反映到人民法院。据统计,2008年前10个月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同比上升15.65,不少地方法院受理相关案件甚至呈现“井喷式”增长。为妥善处理金融危机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应对,紧紧围绕中央“三保”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全力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在此过程中,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对法院工作建言献策,对相关工作提出了诸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代表、委员们的建议、提案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完善民意沟通渠道、更好地满足代表委员的期待和要求以及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将办理应对金融危机的建议、提案确定为院内重点工作,交由专门履行商事审判职能的民事审判第二庭(以下简称民二庭)重点办理。

   面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困难和挑战,人民法院如何回应代表委员们的殷切期盼,如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化解金融风险,如何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真正落实为民司法?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此接受了《中国审判》杂志社记者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你庭对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应对金融危机的建议、提案的承办情况。

   答:应对金融危机、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是2009年我院工作的重点。结合这一工作,民二庭2009年将涉及应对金融危机的建议、提案作为办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奚晓明副院长的领导下,从庭领导到承办人对办理工作高度重视,狠抓落实。收到代表、委员的建议、提案后,民二庭宋晓明庭长专门主持召开办理工作会,传达院领导关于作好办理工作的指示和我院监督办对办理工作的要求,将办理工作具体落实到人,确定了工作步骤、办理期限,要求承办人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务实的工作态度认真、细致地作好办理工作。在办理过程中,庭领导通过定期了解情况、督促承办人工作、带领承办人面见代表等形式促进了办理工作顺利进行,保证了办理工作高质量地完成。

   2009年民二庭承办涉及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建议、提案共10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8件,政协委员提案2件。这些建议、提案主要涉及国有金融债权的维护、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存续和发展的司法保障、金融危机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与实现等内容。代表委员针对这些问题从不同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按照办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我庭每位承办人在办理建议、提案的过程中都本着方便代表、委员的原则,采取灵活的方式与代表直接进行沟通,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针对代表、委员较多关注的保障企业发展的问题,我庭进行专题调研,在收到建议、提案后,联合我院监督办及时邀请了相关代表、委员到我院进行座谈。奚晓明副院长亲自参加了座谈会,认真听取了代表的建议,并与代表们进行了深入沟通。山东团的姜健代表希望听取我院及当地高、中级法院应对金融危机的对策和具体措施,我庭刘竹梅副庭长带领承办人专程赶赴姜健代表所在地向其介绍相关情况,同时安排和协调相关下级法院与代表进行交流,并与其他代表、委员一起座谈,进一步开展应对金融危机意见、建议的调研工作。另外,我庭还在福建厦门召开企业家代表座谈会,认真听取企业家对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应对金融危机的建议,并及时将企业家的意见向院党组报告,在院党组的统一部署下形成了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思路和策略。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每一份建议、提案进行了认真详细的回复。有代表提出建议后明确表示不必回复,只需在相关工作中注意,我们仍根据相关精神向主办单位提供了协办意见。对代表委员提出的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的事项,我们也采取适当形式向有关部门予以反映。

 

   问:围绕代表委员们应对金融危机的意见和建议,你庭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成效如何?

   答:2008年金融危机初现端倪之时,我庭就对此高度关注,认真分析金融危机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及商事司法工作产生的影响,并通过不同形式指导下级法院审慎处理相关问题。2008年底,在院党组的部署下,我庭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上报中央领导,得到中央的肯定。我庭根据上述意见的原则和精神及时指导各地法院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对金融危机。

   针对金融危机的形势及代表委员们的意见,民二庭于20094月中旬在厦门召开了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奚晓明副院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明确要求在金融危机特殊时期,人民法院要积极发挥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采取各种措施维护金融安全、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保障职工利益、完善司法救济等。厦门会议后,民二庭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认真落实会议精神。

   在代表委员们提出的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方面,民二庭积极联合国务院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已于200943日下发。该纪要对案件的审理原则、金融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诉讼程序、时效制度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国有金融债权的安全和国有企业债务人的资产安全提供了充分的保护。有代表提出有的受让人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超低价取得对国有企业的债权,然后按债权总额向国有企业主张债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建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出售债权时应当先通知作为债务人或担保人的国有企业,并赋予国有主体优先购买权。我们在该《纪要》中明确规定“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从而将代表的建议在司法政策中体现了出来。

   在维持企业存续方面,对代表、委员在多份建议、提案中均提出的要对企业慎用强制措施,尽量避免有前途的企业消亡的意见,我庭制定了《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虽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的作用,对其积极有效地挽救。同时我庭还通过多种形式要求各地法院注重政策尺度,慎重审理企业解散、破产案件,慎用对企业的强制措施。

   为了尽量降低金融危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我庭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和精神,结合证券市场实际情况下发了《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对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个人债权的保护、破产程序的适用等进行了规范,有力地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和相关机构及投资者的利益。

   针对代表、委员提出的妥善处理因金融危机引发的违约赔偿案件问题,我庭制定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对因金融危机引发的不能履行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妥善认定可得利益的损失等问题均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代表、委员广泛关注的部分企业主弃企逃债的问题,我们通过工作会、个案指导和监督等形式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切实防止企业主弃企逃债,加强对债权人利益尤其是职工利益的保护。同时,我庭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在浙江绍兴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并颁布了《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管辖、法院的审查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在代表委员们提出的减轻企业诉讼负担方面,我们对各地法院实行的集中管辖、适当减免诉讼费、通过各种机制避免对企业恶意诉讼等方式予以肯定,并积极进行指导。

   上述措施都是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从目前各级法院、相关部委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反馈的情况看,这些措施符合实际,及时、有力地指导涉金融危机的纠纷矛盾的防范和化解,为地方和全局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较强的司法保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较好的结合。

 

   问:对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相关工作,代表委员们评价如何?

   答:在整个办理工作中,庭领导既在会上强调,又在会下叮嘱,要求每位承办人务必认真对待办理工作,尽力让每一件答复都能让代表、委员满意。各位承办人也按照院里和庭里的要求,严肃、耐心、细致地开展每一步工作。

   200943,我庭即联合院监督办邀请张洪恩、周光权等6名代表、委员到我院座谈,听取意见。代表委员们纷纷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两会”结束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邀请其座谈、倾听意见,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的高度重视,他们对此深表感谢。为充分了解企业家所需,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我院院领导分赴各地专门听取企业家意见。代表、委员和企业家们对我院领导务实、亲民的工作作风予以充分肯定和高度赞赏。

   通过办理工作中与代表委员们的沟通,我院进一步拓宽了民意沟通渠道、完善了民意沟通机制,各位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对法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深表理解。姜健代表是连续5届的全国人大代表,她当场拉着刘竹梅副庭长的手说:“没想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同志很快亲自来当面听取我的意见,你们的工作太到位了。”她表示通过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充分体会到了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不易,今后将多支持法院工作,多帮助法院化解困难。

 

   问: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对你庭的工作有怎样的促进?

   答:代表、委员们在建议、提案中提出的应对金融危机的中肯意见以及他们一直以来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充分体现了他们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浓厚的忧患意识和对群众利益的强烈关切。

   同时,代表委员们的建议和提案都非常具有价值,对于我们应对金融危机的相关工作提供了很大的帮助。这些意见也使我们深刻体会到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与国家经济发展、社会民生问题高度关联,深刻认识到商事审判工作必须牢固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来谋划。进一步明确了作好商事审判工作必须正确分析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敏锐发现市场经济规则中的新问题,提早预防、适时指导,通过制定、执行一批科学、实用、权威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为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必须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在日常办案和制定相关政策中都要注重调查研究,依法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必须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改变那些不适应新形势下商事审判规律的工作方式及制度,探索建立符合当前及未来商事诉讼特点的商事审判工作机制。除此之外,办理代表、委员的建议、提案还促使我们在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坚持和发扬司法民主,利用一切有利资源开辟民意沟通工作的新途径,尽早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商事司法制度。

 

   问:在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依然面临较大压力的形势下,请谈谈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商事审判工作的重点。

   答:商事审判工作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追踪金融危机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掌握商事审判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和司法解释工作,切实贯彻能动司法职能作用;尤其是要结合政府经济工作大局,加强对涉及金融创新等新问题的学习研究,掌握经济金融发展的最新动态,做到预先防范,不断探索和积累相关新问题的裁判经验;还要加强对已出台的有关指导意见的监督执行,总结审判经验,发布指导案例,保证相关政策精神的贯彻实施。

   在案件审理方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二庭要依法妥善审理商事合同、公司诉讼、企业改制及破产、金融纠纷等案件;特别关注涉及国家资本金的案件、农业银行托管农村信用社所形成的历史遗留债务纠纷案件、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原企业管理层参与收购的案件;对于涉及群众利益的热点、疑难案件,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依法妥善解决;审理好与资本市场密切相关的案件,重点关注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新交易方式可能引起的纠纷,关注因国债回购、委托理财、次级贷款转让、资产证券化以及因其他衍生金融工具而产生的纠纷及案件。

   为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商事审判工作的方向,保障商事司法更好地服务大局、惠及民生,今年民二庭还将召开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会议精神,总结人民法院在应对金融危机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和经验,研究民事诉讼法修正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就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急需解决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具体意见。

                                                                           建议、提案摘录

周光权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者。

   建议: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最佳司法保障。

   1.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特殊时期,法院要密切关注社会发展形势,掌握好办案的时机、方式,分清轻重缓急,注意宽严适度,妥善处理涉及发展、稳定的法律纠纷。

   2.最高人民法院应就如何处理因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诉讼提出指导性意见,尤其是对企业改制案、涉农案、房地产案、破产案、弃企逃债纠纷、集团诉讼案等问题,应该有明确的、便于操作的处理意见。

   3.地方法院应充分认识法院在应对金融危机、服务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深挖应对金融危机的潜力,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多种手段,探索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三保”途径。

   4.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要深入企业、深入基层,分析纠纷产生的深层原因,研究企业面临的困境,研究帮助企业平稳渡过金融危机的司法政策和应对措施。

 

高晓明代表: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建议:向中小企业提供司法保障。

   1.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了解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现状,倾听企业呼声,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对接,为涉诉中小企业当事人减轻负担。

   2.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执法行为,不轻易查封企业账户,不随意传人,不因查办案件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3.对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的企业,在实施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对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前景的企业要尽力维护其正常经营;对企业生存受到严重威胁但有对外债权的企业,要特事特办,帮助其尽快追回欠款;对诉讼能力较弱的企业加强诉讼指导,引导其及时搜集证据和保全财产。此外,还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情况通报机制等。

 

李利君委员: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

   提案:完善法律制度,优化中小企业外部发展环境。

   1.要严格司法程序,对企业慎用强制手段,避免影响中小企业正常经营。

   2.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对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要依法落实诉讼费、执行费等缓、减、免制度。

   3.对涉中小企业的非复杂案件要建立司法“绿色通道”,适当缩短司法周期,快审快结快执。

 

责任编辑:李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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