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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倾力挽救危困企业

■独家■

 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出于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挽救危困企业等考虑,及时制定并出台这一规范意见,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法院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我国经济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问:企业破产法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有哪些积极作用?为什么强调要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

答:企业破产法作为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破产法不仅能够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有序、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拯救困难企业,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与使用,调整社会的产业与产品结构等。企业破产法包括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三个法律程序,其中破产清算程序是法人依法终止的程序,而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是破产预防程序,通过重整和和解程序可以实现对危困企业的挽救,实现企业再生。换句话说,企业破产法不仅仅是企业终止的法律,而且还是企业更生的法律。因此,在当前经济背景下,我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审理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综合利用企业破产法的多种法律程序,充分发挥其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建立企业法人规范退出市场的良性运行机制,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问:正如您所言,新的企业破产法包括清算、重整、和解三驾马车,三个程序由于制度设计不同将对经济生活发挥不同的作用,法院应如何正确区分适用,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的作用?

 答:为保障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落实,对于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企业,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破产清算申请,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其从市场中有序退出。对于虽有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但符合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条件的非诚信企业,也要将其纳入到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当处置财产行为,以及追究出资人等相关主体责任的方式,使其借破产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审查重点是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不能以债权人无法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等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对于经营严重亏损、产业技术落后、内部治理混乱、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有必要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将其淘汰出局,这也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市场经济的净化,对建立企业法人依法、规范退出市场的良性法律机制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

 但是,我们要强调,对于虽然已出现破产原因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的作用,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尤其是在当前经济背景下,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多原本效益很好的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或下游企业破产等原因出现危机,更需要各方积极挽救。拯救困难企业,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是企业破产法的一项重要立法目的。破产重整和和解制度,恰恰给我们挽救企业提供了很好的手段,充分反映了企业破产法破产与拯救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了现代企业破产法的社会价值取向。破产重整和和解制度,为尚有挽救希望的危困企业提供了避免破产清算死亡、获得再生的机会,有利于债务人及其债权人、出资人、职工、关联企业等各方主体实现共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对于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法院要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致力于挽救困难企业。

 问:企业破产案件矛盾往往比较突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何做好维稳工作?

答: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企业职工等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各方矛盾极为集中和突出,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一定要坚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建立的风险预警机制、联动机制、资金保障机制等协调机制的作用,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

对于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债权人矛盾激化、债务人弃企逃债等敏感类破产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争取政府的支持。在政府协调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疏导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避免哄抢企业财产、职工集体上访的情况发生,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设立的维稳基金或鼓励第三方垫款等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

 问:在当前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陷入暂时困境时,人民法院如何通过企业破产法下的重整和和解程序积极挽救危困企业?

答: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注重做好当事人的释明和协调工作,合理适用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对于当事人同时申请债务人清算、重整、和解的,人民法院要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在组织各方当事人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于有重整或者和解可能的,应当依法受理重整或者和解申请。当事人申请重整,但因企业经营规模较小、虽有挽救必要但重整成本明显高于重整收益的困难企业,有关权利人不同意重整的,人民法院可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挽救企业。

人民法院要加强破产程序中的调解工作,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积极支持债务人、管理人和新出资人等为挽救企业所做的各项工作,为挽救困难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问:破产重整中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应该说是对拯救企业最为有力的手段,但如果法院滥用了强制批准权,也容易产生借重整逃废债务的不良后果,法院应如何把握强制批准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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