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诉讼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诉讼风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原审判决;评估人员;证据
【全文】
裁判要旨
评估报告上缺少评估人员的签字,并不足以否定评估报告的证明效力。在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否定该报告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的情况下,法院采纳报告并无不当,当事人以“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2007年,通周建设公司与种苗场签订《种苗场沙坑治理及土地承包合同》。此后,通周建设公司投入资金利用回填了土地上的大量沙坑,平整恢复土地原貌。
二、2015年7月,通周建设公司承包的土地划入征迁范围,种苗场通知通周建设公司停止使用承包土地及设施。
三、双方遂产生争议,通周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种苗场向其支付沙坑回填、修建道路等费用。
四、该诉讼中,通周建设公司主张其沙坑回填费用的依据是,其于2012年单方委托评估公司出具的《拟核实新疆通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项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种苗场对该份评估报告不予认可,认为评估报告上缺少评估专业人员的签字。
五、本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采信了上述评估报告,并据此判决种苗场向通周建设公司支付沙坑回填等费用。
六、种苗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原审判决采信缺少评估专业人员签字的评估报告属于“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律师评析
本案中,法院最终采信了通周建设公司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主要是考虑了以下因素:
其一,出具该评估报告的机构拥有相应的测绘、评估资质。
其二,在双方出现争议前,评估报告的相应依据曾经过种苗场的确认。
其三,该评估报告的结论可以和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
其四,涉土地已经被征迁,因此重新对此沙坑回填工程进行测绘、评估已客观不能。
其五,对于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没有法律规定缺少评估人员签字的情形将导致评估结果无效的法律后果。
实务经验总结
一、本案中,通周建设公司在涉案土地被征迁前,及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前期投入情况予以评估,并最终得到法院的采信。这一经验值得借鉴,即在争议可能发生且具备评估条件时,及时对争议事项进行评估,可以有效固定事实。当然,需要注意,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评估所依据的基本材料最好可以经过对方当事人的事先确认,评估结果应当尽量客观,并争取可以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二、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评估/鉴定,并不会仅因为评估报告/鉴定报告上某些形式要件的缺失而径行导致无效。对该报告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当结合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果。
三、对于司法鉴定,由于有关法律对鉴定程序、鉴定报告的出具均有较为严格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按相应要求执行。认可鉴定结果的当事人如发现鉴定报告有任何形式上的瑕疵,应及时联系鉴定机构或通过法院联系鉴定机构,请求予以补正。否则,法院可以不采信鉴定结论并重新委托鉴定,即使法院采信并据此作出判决的,该判决也面临着“认定事实不清”而被发回的重大风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八十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查阶段,裁定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问题。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证据所能证明的法律事实依法进行裁判,但并不要求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资产评估报告》上是否缺少评估人员的签字,并不足以否定其证明效力,亦无法律规定缺少上述形式要件的情形将导致评估结果无效的法律后果。该评估报告虽有相应期限,仅表示其准确性将随一定时间经过有所变化,鉴于本案所涉事实已无法另行查明,该评估报告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反映待查事实,而种苗场也未能举证证明该评估报告的结果与随后变动的事实产生已巨大差距,也未能否定公证的法律效力以及《资产评估报告》《计算成果报告》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故原审法院以前述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鉴定报告的内容为基础,结合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印证,并不存在所查明事实无证据支持的情形。
案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疆通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490号】。
延伸阅读
裁判观点1:司法鉴定意见中缺少鉴定人的签字,当事人又无提出补正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委托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281号】认为: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明科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两份结算审核报告,均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和盖章。因此,原审法院根据儋州双联公司的申请,重新委托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理据充分。海南三建公司虽主张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签名、盖章不符合制作要求的可以进行补正,但该公司在原审中并没有提出补正请求。因此,原审法院采信南京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
裁判观点2:司法鉴定意见中缺少鉴定人的签字,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要求,判决采信该鉴定意见的,属认定事实不清。
案例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京01民终3798号】认为: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并予以采信,但该鉴定意见书上仅有一名具有资质的鉴定人签字盖章,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要求,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书属认定事实不清。
裁判观点3:司法鉴定意见中上鉴定人的签字系伪造,原审依据该鉴定意见所作出的判决亦缺乏事实基础,法院可以据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例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蔺庆利、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9)黑01民再67号之一】认为:
原判决依据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蔺庆利双眼目前状况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以此为由驳回蔺庆利诉讼请求。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黑检技鉴字[2018]1号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民司临鉴字[2016]第325号)第6页落款处‘孟某’可疑签名字迹与孟某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故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依据该鉴定意见所作出的判决亦缺乏事实基础,综上所述,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作者简介】
李斌律师,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张德荣律师,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破产重整、刑事辩护。主办过大量股权诉讼和控制权争夺案件(公司法案件百余起)。在最高院、省高院办理百余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在建设工程、执行异议等领域取得胜诉。参与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各类非诉项目总金额达百亿元。
李斌律师,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张德荣律师,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破产重整、刑事辩护。主办过大量股权诉讼和控制权争夺案件(公司法案件百余起)。在最高院、省高院办理百余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在建设工程、执行异议等领域取得胜诉。参与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各类非诉项目总金额达百亿元。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注明授权来源,任何转载需获得来源方的许可!若未特别注明出处,本文版权属于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谢绝转载!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做相关处理!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